北京理算規則

2022-05-08 16:18:02 字數 2375 閱讀 7381

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暫行規則

(簡稱北京理算規則)(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發布)

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正確地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以增強各國人民的友好關係,促進國際**與海洋運輸的發展,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制定本暫行規則,並設立海損理算處。

第一條共同海損的範圍

在海上運輸中,船舶和貨物等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採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損失和合理的額外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一、為了搶救船舶和貨物等而造成的船、貨等合理損失。

二、船舶駛入避難港的額外費用,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的港口費用,以及事後載有原貨物駛出的額外費用。

三、船舶由於駛往避難港而延長航程和在避難港額外停留期間支付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費用。

四、救助費用、搶卸和重灌貨物等的費用以及其他額外費用。

由於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須修理時,船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間必須支付的港口費用、船員工資和給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費用,以及由於修理而解除安裝、重灌和移動船上貨物等所引起的費用和損失,在當前情況下可列入共同海損。

為了節省原應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而支付的費用,可以作為代替費用列入共同海損,這些費用,除經船、貨雙方同意的以外,不得超過被節省的費用。

除以上三款所列的損失和費用外,其他一切間接損失,包括由於遲延所引起的一切損失和費用,都不屬於共同海損。

第二條共同海損理算的原則

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原則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責任,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處理各項損失和費用的補償和分攤。

提出共同海損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關各方,有舉證的責任,證明其提出的損失或費用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可列入共同海損。

對作為共同海損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構成案件的事故確係運輸契約一方不能免責的過失所引起,則不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但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協商另作適當處理。

第三條共同海損損失金額的計算

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損失金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船舶的損失金額,按照損失部分實際支付的合理修理費用(包括臨時性修理費用、合理扣減後的換新費用)計算。如果船舶損失部分尚未進行修理,則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計費用計算。燃料、物料等損失按實際價值計算。

二、貨物的損失金額,按照損失部分的到岸**,減除由於損失無需支付的運費。如果遭受損失的殘貨已經**,而受損程度無法確定,則按該貨物的到岸**與**淨得金額之間的差額計算。

三、運費的損失,按照貨物遭受損失而引起的運費損失金額,減除由於損失無需支付的營運費用計算。

第四條共同海損的分攤

共同海損的損失和費用,由各受益方根據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分攤。

分攤價值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船舶分攤價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當地完好價值減除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當地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

二、貨物分攤價值,按照貨物的到岸**,減除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

未經申報的貨物或謊報的貨物,應按實際價值參加分攤;如果這些貨物遭受損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損。

旅客行李和個人物品,除特殊情況外,不參加共同海損分攤。

三、運費分攤價值,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並於事後收得的運費,根據共同海損事故發生時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應比例的扣減,加上列入共同海損的運費損失金額計算。

第五條利息和手續費

對共同海損的損失和費用,給予年利百分之七的利息。利息計算至共同海損理算書編就之日為止。

對墊付的共同海損費用, 除船員工資、 給養、燃料、物料外,給予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六條共同海損擔保

為了保證分攤共同海損,經有關方的要求,各分攤方應提供共同海損擔保。共同海損擔保,可以提供可靠的擔保函,也可以提供保證金。如果提供保證金,除各有關方另有協議者外,應交由理算處以保管人的名義存入銀行。

保證金的使用,由理算處決定。保證金的提供、使用或退還,不影響各分攤方的最終分攤責任。

第七條共同海損時限

為了維護各有關方的利益,盡快完成共同海損案件的理算,各有關方在共同海損事故發生後應及時辦理必要的事項,並按照下列期限宣布共同海損和向理算處提供有關材料:

一、宣布共同海損:船舶在海上發生事故,不遲於到達第乙個港口後的四十八小時;船舶在港內發生事故,不遲於事故發生後的四十八小時。

二、提供有關材料:有關共同海損事故和損失的證明材料,在有關方收到後乙個月以內,但全部材料不遲於航程結束後一年。

如有特殊情況,在上述期限內向理算處提出理由,經理算處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如果有關方不按上述規定辦理,理算處可以根據情況,不予理算;或根據已有材料進行理算。

第八條共同海損理算的簡化

為了減輕各有關方的負擔,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損理算應盡量簡化,避免繁瑣的手續和計算;理算書應力求簡明扼要,便於執行。

對於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作簡易理算。

對於共同海損金額較小的案件,經徵得主要有關方的同意,可以不進行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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