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大 夜大學學分制教學管理規定

2022-05-07 10:09:04 字數 2608 閱讀 5224

夜大-夜大學學分制教學管理規定.txt14熱情是一種巨大的力量,從心靈內部迸發而出,激勵我們發揮出無窮的智慧型和活力;熱情是一根強大的支柱,無論面臨怎樣的困境,總能催生我們樂觀的鬥志和頑強的毅力……沒有熱情,生命的天空就沒的色彩。一、教學計畫

第一條學分制教學計畫由各教學院(系)負責組織制定,經成教院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頒發。教學計畫包括:培養目標與培養規格、課程設定、面授課時、自學課時以及相應的學分、教學進度、必要的說明等內容。

第二條教學計畫中的課程設定包括:共同課(含政治理論課、基礎課、部分專業基礎課)與專業課(含部分專業基礎課與專業課)兩大類。其中:

政治理論課、基礎課及部分專業基礎課的課程設定及畢業**學時、學分均由成教院按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統一確定;部分專業基礎課及專業課由成教院統一確定總學時及總學分,具體開課的門數、課程名稱及各門課程的學時、學分由各教學院(系)確定。

第三條教學計畫中所開設的課程及教學要求應兼顧專業技術職務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規定與要求。同一專業不同層次的專業課程應相互銜接。

第四條教學計畫中所開設的專業基礎課及專業課,應符合本專業課程體系的邏輯順序,以便合理安排學生選課。

第五條各層次、各專業的教學計畫均應規定學生每學年應修滿的最低學分數及達到畢業要求的總學分數。

第六條各教學院(系)在編制教學計畫時,應按統一格式編寫課程介紹表,其內容包括課程名稱、課時、學分、先修及後續課程、課程內容簡介、作業要求、教材與參考書版本、修讀物件等。各門課程均實行**編號,以利實行計算機管理。課程編碼由成教院統一規定。

第七條學分以面授學時為計算依據,原則上每面授10課時折計1個學分。各層次、各專業畢業**撰寫及答辯的學分統一規定為6個學分。

第八條教學計畫一經審定,不得任意改動,因特殊原因需調整時,應由教學院(系)負責人提出申請,經成教院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

二、先課與繳費

第九條每學期初,成教院向各函授站、夜大學公布下一學期開設的課程及面授時間和地點(新生在報到註冊時公布),以便各函授站、夜大學及時組織學生選課。無先修後讀的課程(獨立課程),原則上每一學期或每一學年提供給學生選讀。

第十條學生選課須以教學計畫為依據。學生每學年最多選課門數:標準學制三年的累計不得超過10門(含免修課程);標準學制五年的累計不得超過8門(含免修課程)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每學期第一輪面授結束前填寫選課申請表,選定下學期修讀課程,並送交函授站、夜大學,經函授站、夜大學審定後,於第二輪面授前將選課名單彙總報成教院教學管理部。若選修某門課程的人數少於20人者,原則上不單獨開班,該班移至下期開設或聯站開班。

第十二條成教院教學管理部根據學生選課結果下達教學任務書,通知有關教學院(系)選派面授教師。

第十三條正式修讀學生名單確定後,原則上不辦理改癬退讀手續。因特殊情況須改癬退讀者,應在新學期開學後第一輪面授前持有關證明,經當地函授站或夜大學審查,報成教院教學管理審批後。辦理改癬退讀手續,改選者須按規定繳納改選手續費,退讀者不退學費,該門課程學費移至今後使用。

第十四條學生應於每學年末在當地函授站、夜大學辦理註冊手續,同時按規定繳納下學年度標準學費和教材費等。未辦理註冊手續和繳費者,按《江西財經大學函授、夜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有關條款處理。

三、教材與教輔資料

按《江西財經大學函授、夜大學教材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四、面授與免修

第十五條學生無特殊情況,均應參加面授輔導,並按教學計畫的要求完成有關作業和實驗。

第十六條各函授站、夜大學以面授課程為單位,按規定的修讀人數編教學班,逐步實行面授教師掛牌任教制。有兩個以上平行班者,允許學生自由選擇教師聽課。若某教學班聽課人數呈減少趨勢不足20人時,則取消該班的設定,併入其它教學班級。

第十七條凡獲得同層次相同或相近專業且與我校專業教學計畫課程相同的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合格證書者,或具備國民教育毓大專以上學歷者,其原所學課程要求高於現在所學課程者,可申請免修該門課程。免修者須持證書原件,由所在函授站統一申報,經成教院審核,報省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免修該門課程並取得該課程學分。若該免修課程遇省教委抽考,則該門課程不予免修,而仍須參加省教委當期的抽考。

五、考試

按《江西財經大學函授、夜大學學分制成績考核規定》執行。

六、重修

第十八條學生課程考核不及格或未參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必修課必須重修;任選課可以重修或改眩在規定的修讀年限內。重修次數不限。

第十九條對某些考核已合格課程,因學生對其成績偏低而不滿意,也可申請重修。其成績可按高分記載。

第二十條對某些無法重修的課程,仍採用補考的辦法,補考成績合格者,其成績只能按60分記載。

七、畢業**撰寫與答辯

第二十一條符合畢業條件的應屆函授、夜大學學生,必須在畢業前最後一學期撰寫畢業**。合格者方可取得相應學分,准予畢業。**撰寫不合格者,在修業年限內重新撰寫畢業**或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准予畢業。

第二十二條各教學院(系)應在每學年的每一學期公布畢業**參考選題。學生須在畢業前一學期確定畢業**選題,並由函授站、夜大學彙總報成教院教學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各教學院(系)根據成教院抄送的學生選題名單,選派**指導教師,並在畢業前最後一學期安排適量的畢業**寫作輔導講座。距學校較遠的函授站可根據成教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就地聘請校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指導教師,並將聘請的**指導教師的名單報成教院審批,其指導的畢業**成績經學校終審後方可認定。

第二十四條本科畢業生均應參加**答辯。由各教學院(系)選派教師組成**答辯小組,主持學生畢業**答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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