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挖 填專項施工方案

2022-05-05 22:39:07 字數 4241 閱讀 2155

一、工程概況

二、施工準備

三、操作工藝

四、質量標準

五、成品保護

六、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七、質量記錄

八、安全標準

九、環保措施

土方開挖、回填專項施工方案

一、土方開挖

1、工程概況

蕭縣職教中心綜合樓工程位於蕭縣,共3棟,總建築面積為13954.33m2均為1#4層、2#3#6層框架結構,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0年,耐火等級為二級,建築結構安全等級:二級;均為框架結構體系,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框架抗震等級為四級。

2、施工準備

2.1主要機具:

2.1.1挖土機械有:挖土機、鏟運機、自卸汽車等。

2.1.2一般機具有:鐵鍬(尖、平頭兩種)、手推車、小白線或20號鉛絲和鋼捲尺以及坡度尺等。

2.2作業條件:

2.2.1土方開挖前,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下、地上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並辦完預檢手續。

2.2.3夜間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定明顯標誌,並要合理安排開挖順序,防止錯挖或超挖。

2.2.4開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採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開挖面以下0.5m,然後才能開挖。

2.2.5施工機械進入現場所經過的道路、橋梁和卸車設施等,應事先經過檢查,必要時要進行加固或加寬等準備工作。

2.2.6選擇土方機械,應根據施工區域的地形與作業條件、土的類別與厚度、總工程量和工期綜合考慮,以能發揮施工機械的效率來確定,編好施工方案。

2.2.7施工區域執行路線的布置,應根據作業區域工程的大小、機械效能、運距和運形起伏等情況加以確定。

2.2.8在機械施工無法作業的部位和修整邊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應配備人工進行。

2.2.9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3、操作工藝

3.1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分段分層平均下挖——修邊和清底

3.2坡度的確定:

3.2.1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3.2.1.2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1.25m;

3.2.1.3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3.2.1.4堅硬性粘土——2.0m。

3.2.2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3的規定。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表1.3

注:當有成熟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3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和邊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確定。

如地質條件好,土(巖)質較均勻,高度在10m以內的臨時性挖方邊坡坡度應按表1.4確定:

各類土的挖方邊坡坡度表1.4

注:有成熟施工經驗時,可不受本表限制。

3.2.4挖方經過不同類別土(巖)層或深度超過10m時,其邊坡可做成折線形或台階形。

3.2.5城市挖方因鄰近建築物限制,而採用護坡樁時,可以不放坡,但要有護坡樁的施工方案。

3.3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路線及開挖深度。

挖土機沿挖方邊緣移動時,機械距離邊坡上緣的寬度不得小於基坑(槽)或管溝深度的1/2。如挖土深度超過5m時,應按專業性施工方案來確定。

3.4土方開挖宜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隨時作成一定坡勢,以利洩水。

3.4.1在開挖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槽壁和邊坡的狀態。深度大於1.5m時,根據土質變化情況,應做好基坑(槽)或管溝的支撐準備, 以防坍陷。

3.4.2開挖基坑(槽)和管溝,不得挖至設計標高以下,如不能準確地挖至設計基底標高時,可在設計標高以上暫留20cm土不挖,以便在抄平後,由人工挖出。

3.4.3在機械施工挖不到的土方,應配合人工隨時進行挖掘,並用手推車把土運到機械挖到的地方,以便及時用機械挖走。

3.5修幫和清底。在距槽底設計標高50cm槽幫處,抄出水平線,釘上小木橛,然後用人工將暫留土層挖走。

同時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用小線或鉛絲),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以此修整槽邊。最後清除槽底土方。

3.5.1槽底修理剷平後,進行質量檢查驗收。

3.5.2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餘的土方,應一次運走,避免二次搬運。

3.6雨、冬期施工:

3.6.1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逐段、逐片分期完成。

3.6.2雨期施工在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

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坡度,或設定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經常對邊坡、支撐、土堤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3.6.3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期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3.6.4採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以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溫條件確定。一般不小於30cm。

3.6.5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基土受凍。

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鬆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領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採取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質量標準

要求符合《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的規定

4.1土方工程

4.1.1一般規定

4.1.1.1土方工程施工前應進行挖、填方的平衡計算,綜合考慮土方運距最短、運程合理和各個工程專案的合理施工程式等,做好土方平衡調配,減少重複挖運。

土方平衡調配應盡可能與城市規劃和農田水利相結合將餘土一次性運到指定棄土場,做到文明施工。

4.1.1.2當土方工程挖方較深時,施工單位應採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並避免危害周邊環境。

4.1.1.3在挖方前,應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4.1.1.

4平整場地的表面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如設計無要求時,排水溝方向的坡度不應小於2‰。平整後的場地表面應逐點檢查。檢查點為每100~400m2取1點,但不應少於10點;長度、寬度和邊坡均為每20m取1點,每邊不應少於1點。

4.1.1.5土方工程施工,應經常測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標高和邊坡坡度。平面控制樁和水準控制點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定期複測和檢查。土方不應堆在基坑邊緣。

4.1.1.6對雨季和冬季施工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4.1.2.1土方開挖前應檢查定位放線、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統,合理安排土方運輸車的行走路線及棄土場。

4.1.2.2施工過程中應檢查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壓實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統,並隨時觀測周圍的環境變化。

4.1.2.3臨時性挖方的邊坡值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表4.1.2.3臨時性挖方邊坡值

4.2.4土方開挖工程的質量檢驗標準應符合表4.1.2.4的規定。

表4.1.2.4土方開挖工程質量檢驗標準(mm)

4.2基坑工程

4.2.1一般規定

4.2.1.1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開挖施工中,現場不宜進行放坡開挖,當可能對鄰近建(構)築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後再開挖。

4.2.1.2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下述工作: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後方可施工。

土方工程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4.2.1.3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工況相一致,並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

4.2.1.4基坑(槽)、管溝的挖土應分層進行。在施工過程中基坑(槽)、管溝邊堆置土方不應超過設計荷載,挖方時不應碰撞或損傷支護結構、降水設施。

4.2.1.5基坑(槽)、管溝土方施工中應對支護結構、周圍環境進行觀察和監測,如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待恢復正常後方可繼續施工。

4.2.1.

6基坑(槽)、管溝開挖至設計標高後,應對坑底進行保護,經驗槽合格後,方可進行墊層施工。對特大型基坑,宜分區分塊挖至設計標高,分區分塊及時澆築墊層。必要時,可加強墊層。

4.2.1.

7基坑(槽)、管溝土方工程驗收必須確保支護結構安全和周圍環境安全為前提。當設計有指標時,以設計要求為依據,如無設計指標時應按表7.1.

7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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