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技術規定

2022-04-11 14:49:58 字數 2771 閱讀 908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技術管理,統一工程地質勘察內容、工作方法和技術要求,提高勘察成果質量,制定《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技術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規劃建設的大型風電場專案預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其它風電場專案的工程地質勘察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工作,應根據勘察任務書或合同的要求確定。

第四條承擔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任務的單位,應在收集和了解場址區地形、地質資料以及現場踏勘的基礎上,結合設計方案,按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工程地質勘察大綱。

第五條在風電場場址規劃選點的基礎上,為選定風電場場址及風電機組等建築物的布置方案,提供有關的地形和工程地質資料。

第六條預可行研究階段工程地質勘察的任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提供為風能資源評估和選址所需的場區地形圖。

2 對風電場場址的區域構造穩定性作出評價。

3 初步查明風電場場址的工程地質條件,對主要工程地質問題作出初步評價。

4 根據需要進行天然建築材料勘察。

5 根據需要進行施工和生活用水水源的調查。

第七條確定風電場場址的**動峰值加速度及相應的**基本烈度。

第八條初步查明場址區的基本地形地質條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場址區的地形地貌形態、成因型別和特徵。

2 地層的成因型別、地質年代、岩性、岩層產狀、風化程度及分帶、巖土層接觸面特性等。

3 土的成因型別、物質組成、層次結構、分布規律、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勻性及其物理力學性質等。

4 場址區的軟土層、粉細砂層、膨脹性土層、濕陷性黃土層、易崩解性土層、紅粘土、鹽漬土層、填土層、凍土層等特殊性土層的分布範圍、分層厚度、結構、天然密實程度和物理力學性質等。

5 場址區斷層破碎帶的產狀、規模、性質、延伸情況、充填和膠結情況。節理裂隙的發育程度、產狀和分布規律。

6 場址區不良地質作用的發育程度、成因型別、分布範圍和規模。

7 地下水型別,埋藏條件,地下水位,地下水與地表水、大氣降水的關係。

8 提出場址區岩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質引數和地基承載力。

第九條對場址區地基持力層的埋深、不均勻沉降、溼陷、抗滑穩定、邊坡穩定、**液化等主要工程地質問題作出初步評價,並提出地基處理建議。

第十條根據風電場工程所需天然建築材料的種類、數量和質量,進行天然建築材料的勘察工作。

第十一條根據風電場場址地質條件的複雜程度,可將場地劃分為三類:

1 簡單場地。符合下列條件者,為簡單場地:

1)地層結構簡單,岩性均一,無特殊性巖土層。

2)地質構造簡單,地層產狀穩定,不良地質作用不發育。

3)地下水埋藏較深,對地基基礎無不良影響。

4)**動峰值加速度≤0.05g。

2 中等複雜場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中等複雜場地:

1)地層層次較多,有特殊性巖土層,岩土性質變化較大,岩體風化較強,基岩面起伏大,場地內有可能發生**液化的地層。

2) 地質構造比較複雜,區域性有不良地質作用存在。

3) 地下水埋藏較淺,且可能對地基基礎的穩定性產生不良影響。

4) **動峰值加速度為0.1g~0.3g。

3 複雜場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複雜場地:

1)地層層次較多,岩性不均一,巖相變化大,地基以全、強風化岩體或不均勻的特殊性土層為主。

2) 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和節理裂隙發育,不良地質作用發育。

3) 地下水埋藏淺,且對地基基礎的穩定性產生不良影響。

4) **動峰值加速度≥0.4g。

第十二條根據設計的需要,收集或實測比例尺為1∶50000和1∶10000~1∶5000的地形圖。當場址區地形圖為實測時,應同時提供電子版的地形圖。

第十三條工程地質測繪的範圍應包括場址及存在有可能影響場址工程地質條件的各種地質現象的地段。

第十四條工程地質測繪比例尺為1∶10000~1∶5000。

第十五條地質點應具有代表性,布置在地貌單元分界線、地層界線和地質現象上,應能滿足調查場址區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及初步評價的需要。

第十六條地質點在圖上的距離宜控制在3cm~5cm。

第十七條物探工作應根據勘察任務書的要求,結合風電場場地的地形地質、探測物件與周圍介質的物性差異等,選擇合適的物探方法。

第十八條物探工作可結合地質測繪進行,並為布置勘探工作提供資訊。

第十九條利用物探可探測覆蓋層厚度、岩體風化帶厚度、斷層破碎帶、不良地質作用的範圍和規模、地下水位等內容。

第二十條勘探工作應在工程地質測繪和物探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勘察任務書的要求、場地類別和需調查的內容,選用鑽探、坑探或槽探。

第二十一條勘探工作應以能控制場址區的地層分層、性狀、斷層破碎帶的分布和不良地質作用的範圍為原則。每個地貌單元、不同地層、主要地質構造和不良地質作用處均應布置有勘探點。

第二十二條勘探點的間距不應大於1000m。當場地工程地質條件複雜時,應視具體情況縮小勘探間距。

第二十三條勘探點的深度應以控制建築物附加應力影響的範圍和抗傾覆要求為原則。勘探點的深度可按下表確定:

第二十四條鑽進方法可根據地基岩土類別和地下水位等具體情況選用。

第二十五條應選擇一定數量的鑽孔觀測地下水穩定水位。

第二十六條岩石地基可根據岩體風化程度取樣進行室內試驗。

第二十七條土基應根據土的類別進行室內常規專案的試驗和原位測試,包括動力觸探試驗、靜力觸探試驗、十字板剪下試驗等。

第二十八條取代表性的地下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第二十九條在預可行性研究階段,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應包括正文、附圖和附件。

第三十條正文應包括緒言、區域構造穩定性、場地基本地質條件、場地工程地質評價、結論與建議。

第三十一條附圖包括工程地質平面圖、工程地質縱、橫剖面圖。附件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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