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建設工程市級文明工地建立 評選與管理暫行規定

2022-04-06 07:19:33 字數 4552 閱讀 572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深入推進建設工程市級文明工地建立活動,提高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福建省建築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規定》(試行)、《福建省省級建築施工文明工地評選辦法》(試行)等規範性檔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建的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配套工程的市級文明工地的建立、評選與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市級文明工地建立活動的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市級文明工地建立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廈門市市級文明工地是本市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獎。其工程施工過程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應用「四新」技術等一系列建設施工生產活動行為應達到市內先進水平,工地實現管理有序、環境整潔、綠色施工、安全發展、和諧建設,具有較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市級文明工地建立同工程質量創優等評選具有一致性和互動性,並享有以下待遇:

(一)獲得市級文明工地作為省工程質量「閩江杯」和部、省級文明工地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評選推薦條件之一;

(二)有開展建立市級文明工地活動作為市優良工程評選推薦條件之一;

(三)獲得市級文明工地作為市優良工程評選加分條件之一。

第六條建立市級文明工地應當堅持「企業組織建立、過程考評管理、成果擇優評定」原則。

第七條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精心組織、精心施工、精心監理,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制,共同推進建築施工文明工地建立活動。

第二章建立程式和相關要求

第八條市級文明工地建立程式:

(一)施工單位編制建立市級文明工地策劃書,填寫《廈門市建設工程市級文明工地建立申報表》(附件一);

(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是否符合市級文明工地建立條件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

(三)施工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專案開工備案的同時,向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安站)或相應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進行建立申報,並提交《廈門市建設工程市級文明工地建立申報表》和建立市級文明工地策劃書;

(四)市質安站或相應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在建立申報後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資料和現場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在申報資料中簽署核查意見並予以發放「建立廈門市市級文明工地參評工程」牌匾;

(五)施工單位領取「建立廈門市市級文明工地參評工程」牌匾後,及時張掛在工地大門或其它醒目處,接受監督;

(六)建立過程考評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在施工過程中,施工、監理、建設單位要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方面進行全過程動態檢查和管理,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階段性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等情況跟蹤抽查和考評,階段性跟蹤抽查和考評頻率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七)工程竣工時,施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評選申報。

第九條建立市級文明工地參評工程的規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施工單項合同中,累計建築面積在2000㎡及其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築及其附屬配套工程;

(二)施工單項合同價在200萬元及其以上的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及其附屬配套工程或二次裝修工程;

(三)施工單項合同價在200萬元及其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配套工程;

(四)工程規模未達到上述規定,但在創安全質量管理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其他工程。

第十條市管工程向市質安站進行建立申報,區管工程向相應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進行建立申報。市質安站、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應將當月同意列入「建立廈門市市級文明工地參評工程」的專案清單,於下月上旬前彙總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建立廈門市市級文明工地參評工程」牌匾的格式、內容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評選申報條件和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申報評選市級文明工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式;

(二)已被確定為「建立廈門市市級文明工地參選工程」並已獲得掛牌的工地;並在建設中積極推廣《廈門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與安全防護圖集》做法;

(三)工程施工中,未發生致1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多人受傷且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事件或行為;

(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督查綜合得分或相應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市質安站階段性或動態管理抽查平均綜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其中僅允許一次綜合得分小於80分但大於75分;

(五)安全施工或文明施工單項檢查分數不低於85分;

(六)已通過建設各方竣工驗收且為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期間竣工的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工程專案符合評選條件的,經市質安站、相應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簽署相關推薦意見後,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施工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申報評選材料。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申報評選市級文明工地時,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廈門市建設工程市級文明工地評選申報表》(附件二,一式兩份);

(二)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簽署意見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原件);

(三)建立文明工地書面總結材料乙份;

(四)建立過程檢查記錄。

1、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準備階段(開工備案)、基礎施工階段、主體施工階段(高層建築按每十二層作為階段抽查批)、裝修裝飾階段自檢記錄和監督抽查記錄;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準備階段(開工備案)、管道與路基或橋梁基礎施工階段、路面或橋梁主體施工階段、附屬設施施工階段自檢記錄和監督抽查記錄;

3、其它工程參照房屋建築工程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提交。

上述自檢記錄由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分別提交,監督抽查記錄由市質安站或相應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提供。

(五)各施工階段彩色效果**及介紹施工過程錄影資料各乙份(採用光碟製作,錄影放映時間5~10分鐘)。

第十五條市級文明工地評選申報每半年一次,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4月份期間竣工的工地評選申報時間為本年度年5月1日至15日,本年度4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竣工的工地評選申報時間為本年度11月1日至15日。

第四章檢查內容和標準

第十六條市級文明工地檢查採用評分制,評分內容分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四新」技術(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應用等3個分項,其中「四新」技術應用作為評審加分項。具體評價內容和評分標準按附件三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市級文明工地評分實行百分制,分項分值比重為: 「安全施工」佔40% ,「文明施工」佔60%,;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檢查表中,滿分值設為100分,表中各檢查專案得分應為按規定檢查內容所得分數之和,並按分值比重換算綜合得分值。

第十八條對應用「四新」技術的工程,可視具體情況給予直接加分,每個專案加0.5分,滿分為5分,採用限制使用的落後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每個專案扣0.5分,使用淘汰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裝置的倒扣5分。

第十九條市級文明工地綜合得分=安全施工分值×40%+文明施工分值×60%+應用「四新」技術得分。

第五章評選程式和相關要求

第二十條市級文明工地評選程式:

(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評審專家組,專家組對申報工地的資料進行審查,綜合平時監督檢查情況,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必要時,可抽查核實;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評選委員會;

(三)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主要議程有:

1、聽取審查意見匯報;

2、檢視申報材料;

3、評委評議;

4、確定市級文明工地和推薦省級文明工地候選工程。

第二十一條市級文明工地評選實行公示制,對評選委員會確定的市級文明工地在網上公示後正式確定市級文明工地名單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文公布、授牌。

第二十二條文明工地評選每半年一次,評審時間為每年5~6月份和11~12月份。

第二十三條對獲得市級文明工地的施工、監理企業和專案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給予以下表彰:

(一)授予申報單位《市級文明工地》榮譽證書與獎牌,授予參建單位榮譽證書,獲獎工地的專案經理(建造師)、專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員、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一併通報表揚,記入信用檔案;

(二)獲獎工地作為企業浮動建築意外傷害險費率、年終安全文明生產評比激勵的依據;

鼓勵、提倡建設單位對獲得市級文明工地的施工、監理單位和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有關人員予以一定獎勵。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質安站、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建立文明工地工作的培植指導,積極幫助相關企業開展建立活動。

第二十五條對已獲得「建立廈門市市級文明工地參評工程」 牌匾的建立工地實行動態管理,各級監督部門要加強過程監管,市質安站、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機構應按要求進行階段性動態抽查,建立檢查記錄臺帳,記錄抽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提出綜合評價意見,填寫各分項檢查評分表和彙總表。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適時進行督查,督查情況作為該工地評審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各級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或各類專項檢查中,發現施工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和社會環境存在嚴重問題的,可實施摘除「建立廈門市市級文明工地參評工程」 牌匾處理,並發出書面通知同時抄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摘除「建立廈門市市級文明工地參評工程」牌匾(以下簡稱摘牌)分為臨時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臨時性摘牌可待存在問題整改完畢,經複查符合要求後重新掛牌;給予永久性摘牌處理的,取消其申報評選資格。

第二十七條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臨時性摘牌處理:

(一)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不及時整改的;

(二);

(三)各級監管部門隨機抽查分數低於75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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