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團工委活動及綜合測評細則

2022-04-03 01:22:20 字數 4869 閱讀 3583

為了進一步規範管理、讓各支部深入了解陽光團工委的工作,同時更好地促進陽光團工委的發展,經陽光團工委秘書處研究,報副書記同意,經團委老師批准決定頒布此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活動評估

1、陽光主題團日活動評估要求

(1)各陽光團支部必須嚴格遵守活動的申請程式,在活動舉行前兩天將活動策劃書及活動計畫表遞交至陽光團工委組織部審批。如需外出進行活動必須經委員會和陽光團工委書記批准,方可舉行。如未經批准擅自外出組織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扣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分;對活動負責人或支部負責人予以說服教育、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

(2)各支部在填寫活動計畫表時,應注意時間和地點的填寫。如未確定活動最終舉行時間和地點,活動負責人須在活動舉行前兩天將具體時間、地點通知組織部人員,因未及時通知組織部而造成的損失和後果由該活動的負責人承擔。若因特殊原因,活動未能按照原計畫展開,活動負責人應及時通知評估人員,否則本活動按未舉行處理,不再予以評估。

(3)活動策劃書應符合相關規定,詳細羅列活動宣傳方式、目的、時間、地點、內容、活動物件、流程、意義、預期效果等。活動結束五天內及時向組織部上交列印版活動總結並向陽光團工委郵箱提交電子版活動總結及活**片等。活動報導在次日正午前上傳至新聞中心。

(4)陽光團工委組織部負責對各支部活動的策劃進行審閱,有決定活動是否舉辦的權利,並負責對陽光主題團日活動的策劃書、活動總結的紙質版和電子版進行存檔,對活動現場打分,其中常規宣傳由宣傳部評估。打分項如下:策劃(25%)和總結(15%)、活動現場(40%)、常規宣傳(20%)。

(6)每場活動必須包括策劃和總結、宣傳、活動現場三項打分記錄,否則活動不予承認,相應分數無效,單場活動得分低於35分(不含35分)取消本次評估資格。組織部於活動開展次週審核後將以上分數加總記錄。

(7)支部在活動結束後若無異議,即為活動最終分數,如有異議支部負責人在活動結束一周內報與秘書處,由秘書處協調解決,此後分數不得有任何變動。

(8)支部可以聯辦活動,聯辦活動可以分為聯合主辦和主辦協辦。聯合主辦的活動中,各支部聯合參與,分攤基本相同的工作量,活動分數超過40分陽光團工委方承認為合格聯辦活動,納入對各支部的考評。主辦協辦活動中,活動超過35分即可計入主辦方支部綜合測評,超過50可以給乙個協辦支部記綜合測評,超過55分可以給兩個協辦支部計入綜合測評,65分以上可以給三個支部記綜合測評。

本條對聯辦活動綜合測評的要求,對大型支部嚴格執行,小型支部降低10分要求計入測評(以實際得分計入綜測,支部大小按照活動開展當年加入支部的陽光團員數目為標準,30人及以下為小型支部)。

每場活動評估內容及分數分配:

(1)活動策劃[滿分25分]

①及時交策劃包括列印版和電子版(5分);

②策劃書格式正確:活動策劃應詳列宣傳方式、活動目的、意義、時間、地點、流程、經費預算、活動物件、預期效果(10分);

③可行性:能夠體現服務的宗旨,切實符合陽光團員的利益(10分)。

(2)活動總結[滿分15分]

①活動結束五天內上交總結,同時傳送電子版至陽光團工委郵箱(5分);

②總結格式合理、內容充實、**並茂、總結深刻、有借鑑意義(10分)。

(3)活動現場評估[滿分40分]

①活動準備:5分,活動開展前各項工作準備到位,能夠讓活動有序開展;

②內容形式(20分):

活動主題:主題明確,符合要求(5分)。活動內容:內容豐富,能夠按照活動策劃進行,緊扣主題(10分)。活動意義:5分,活動過程中能夠彰顯此次活動的意義;

③出勤率:5分,要求實到人數在應到人數的90%以上;

活動氛圍:10分,要求氣氛與主題和諧,活躍適度。要求團支部人員積極參與,並能夠積極配合活動的進行;對於活動過程中的突發事情,組織者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

(4)常規宣傳評估[滿分20分]

由宣傳部根據打分規則給出,按照滿分20分折合後計入該陽光主題團日活動總分。

2、社會實踐活動評估要求

(1)各陽光團支部必須嚴格遵守活動的申請程式,在活動舉行前兩天將活動策劃書及活動計畫表遞交至陽光團工委社會實踐部審批。如需外出進行活動必須經委員會委員和陽光團工委負責老師批准後,方可舉行。如未經批准擅自外出組織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扣分等處分;對活動負責人或支部負責人予以說服教育、通報批評等處罰。

(2)各支部在填寫活動計畫表時,應注意時間和地點的填寫。如未確定活動最終舉行時間和地點,活動負責人須在活動舉行前兩天將具體時間、地點通知社會實踐部人員,因未及時通知社會實踐部而造成的損失和後果由該活動的負責人承擔。若因特殊原因,活動未能按照原計畫展開,活動負責人應及時通知評估人員,否則本活動按未舉行處理,不再予以評估。

(3)活動策劃書應符合相關規定,詳細羅列活動宣傳方式、目的、時間、地點、內容、活動物件、流程、意義、預期效果等。活動結束五天內及時向社會實踐部上交列印版活動總結並向陽光團工委郵箱提交電子版活動總結及活**片等。

(4)陽光團工委社會實踐部負責對各支部活動的策劃進行審閱,有決定活動是否舉辦的權利,並負責對社會活動的策劃書、活動總結的紙質版和電子版進行存檔,對活動現場打分,其中常規宣傳由宣傳部評估。打分項如下:策劃(25%)和總結(15%)、活動現場(40%)、常規宣傳(20%)。

(5)每場活動必須包括策劃和總結、宣傳、活動現場三項打分記錄,否則活動不予承認,相應分數無效,單場活動得分低於35分(不含35分)按0分計算各打分項無效。社會實踐部於活動開展次週審核後將以上分數加總記錄。

(6)支部在活動結束後若無異議,即為活動最終分數,如有異議支部負責人在活動結束一周內報與秘書處,由秘書處協調解決,此後分數不得有任何變動。

(7)支部可以聯辦活動,聯辦活動可以分為聯合主辦和主辦協辦。聯合主辦的活動中,各支部聯合參與,分攤基本相同的工作量,活動分數超過40分陽光團工委方承認為合格聯辦活動,納入對各支部的考評。主辦協辦活動中,活動超過35分即可計入主辦方支部綜合測評,超過50可以給乙個協辦支部記綜合測評,超過55分可以給兩個協辦支部計入綜合測評,65分以上可以給三個支部記綜合測評。

本條對聯辦活動綜合測評的要求,對大型支部嚴格執行,小型支部降低10分要求計入測評(以實際得分計入綜測,支部大小按照活動開展當年加入支部的陽光團員數目為標準,30人及以下為小型支部)。

每場活動評估內容及分數分配:

(1)活動策劃[滿分20分]:

①及時交策劃包括列印版和電子版(5分);

②策劃書格式正確:活動策劃應詳列宣傳方式、活動目的、意義、時間、地點、流程、經費預算、活動物件、預期效果(10分);

③可行性:能夠體現服務的宗旨,切實符合陽光團員的利益(10分)。

(2)活動總結[滿分15分]:

①活動結束五天內上交總結,同時傳送電子版至陽光團工委郵箱(5分);

②總結格式合理、內容充實、**並茂、總結深刻、有借鑑意義(10分)。

(3)安全會議[滿分25分]:

支部需在活動開始前召開安全會議,會議形式可以簡單,但需向所有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所有成員講解安全知識,帶會議結束後活動負責人簽署安全協議書,由社會實踐部對安全會議進行評估。

①會議井然有序:會議現場有秩序,參與活動的陽光團員能認真聽講(5分);

②安全知識宣傳全面到位:支部負責人對參與社會實踐活動的陽光團員全面細緻的講解安全知識(15分);

簽署安全協議:活動負責人在安全會議之後簽署安全協議(5分);

安全會議由管理部評估。

(4)活動現場評估[滿分40分]:

①活動準備:活動開展前各項工作準備到位,能夠讓活動有序開展(10分)。

②內容形式:20分

活動主題:主題明確,符合要求(5分)。活動內容:內容豐富,能夠按照活動策劃進行,緊扣主題(15分);

③出勤率:要求實到人數在應到人數的90%以上(5分);

活動氛圍:要求氣氛與主題和諧,活躍適度。要求團支部人員積極參與,並能夠積極配合活動的進行;對於活動過程中的突發事情,組織者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5分);

活動現場分由管理部評估。部分社會實踐活動不便隨隊出校評估,支部負責人需在出校和返回時通知管理部前往監督,並於當天向管理部評估人員展示十張以上活動**,同時向管理部評估人員介紹該次社會實踐活動的過程,管理部評估人員最終根據活**片、活動負責人講解及安全會議情況打出活動現場分。

3、常規活動評估要求

(1)各陽光團支部必須嚴格遵守活動的申請程式,在活動舉行前兩天將活動策劃書及活動計畫表遞交至陽光團工委辦公室審批。常規活動必須在學校內開展。

(2)各支部在填寫活動計畫表時,應注意時間和地點的填寫。如未確定活動最終舉行時間和地點,活動負責人須在活動舉行前兩天將具體時間、地點通知辦公室人員,因未及時通知辦公室而造成的損失和後果由該活動的負責人承擔。若因特殊原因,活動未能按照原計畫展開,活動負責人應及時通知評估人員,否則本活動按未舉行處理,不再予以評估。

(3)活動策劃書應符合相關規定,詳細羅列活動宣傳方式、目的、時間、地點、內容、活動物件、流程、意義、預期效果等。活動結束五天內及時向組織部上交列印版活動總結並向陽光團工委郵箱提交電子版活動總結及活**片等。

(4)陽光團工委辦公室負責對各支部常規活動的策劃進行審閱,有決定活動是否舉辦的權利,並負責對常規活動的策劃書、活動總結的紙質版和電子版進行存檔,對活動現場打分,其中常規宣傳由宣傳部評估。打分項如下:策劃(25%)和總結(15%)、活動現場(40%)、常規宣傳(20%)。

(6)每場活動必須包括策劃和總結、宣傳、活動現場三項打分記錄,否則活動不予承認,相應分數無效,單場活動得分低於35分(不含35分)按0分計算各打分項無效。辦公室於活動開展次週審核後將以上分數加總記錄。

(7)支部在活動結束後若無異議,即為活動最終分數,如有異議支部負責人在活動結束一周內報與秘書處,由秘書處協調解決,此後分數不得有任何變動。

(8)支部可以聯辦活動,聯辦活動可以分為聯合主辦和主辦協辦。聯合主辦的活動中,各支部聯合參與,分攤基本相同的工作量,活動分數超過40分陽光團工委方承認為合格聯辦活動,納入對各支部的考評。主辦協辦活動中,活動超過35分即可計入主辦方支部綜合測評,超過50可以給乙個協辦支部記綜合測評,超過55分可以給兩個協辦支部計入綜合測評,65分以上可以給三個支部記綜合測評。

本條對聯辦活動綜合測評的要求,對大型支部嚴格執行,小型支部降低10分要求計入測評(以實際得分計入綜測,支部大小按照活動開展當年加入支部的陽光團員數目為標準,30人及以下為小型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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