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之增值稅規定

2022-03-31 08:44:12 字數 1111 閱讀 6572

(一)本部分涉及的稅收檔案

1.【條例第十條】

2.【細則21、22、24】

3.【財稅[2009]9號第二條】

4.【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

(二)基本說明

1.執行時間:2023年1月1日。【財稅[2009]9號二】

2.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財稅[2009]9號二】

3.銷售自己使用過免稅貨物仍然免稅。【理解】

(三)政策綜述

1.一般納稅人

【1】屬於下列不得抵扣[①]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②],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二】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③]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④];

(2)非正常損失[⑤]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應徵消費稅的電單車、汽車、遊艇。【細25】[⑥];

【2】屬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稱其他固定資產[⑦]),按下列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二】

(1)2023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2023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3)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4)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3】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⑧],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二】

如:用於福利的非固定資產貨物未抵扣進項的(如食堂的餐具等),銷售按規定稅率徵稅。【理解】

2.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

【1】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二】

【2】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二】

4.其他個人

其他個人(僅指個人,不包括個體戶)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稅。【條例15】【細35(3)】

納稅人的權利

發布日期 2009年11月30日 一 知情權 您有權向我們了解國家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式有關的情況,包括 1 現行稅收法律 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 2 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 方式 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 3 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 依據 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 4 與我們...

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區別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 使用發票不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只能使用普通發票,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貨物與一般納稅人相同,可以收普通發票也能收增值稅專用發票,二者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帳務處理不同.一般納稅人按價款部分入成本,稅款部分入 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帳戶 小規模納稅人則按全...

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與管理

一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2個標準 1 經營規模 年應稅銷售額 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 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稅務機關 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2 核算水平。例題 單選題 按照現行規定,下列各項中必須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