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力公司電網裝備退出管理辦法 試行

2022-03-30 12:02:56 字數 4253 閱讀 960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司系統電網裝備退出管理流程,規範退出管理,挖潛退出裝置的使用價值,依據國家電網公司以及浙江省電力公司有關規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發輸變配電一次裝置、二次裝置以及相關輔助裝置的退出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網裝備退出是指裝置因自身效能或技術、經濟指標等原因,不能滿足電網安全、經濟執行要求,不能在原安裝位置繼續使用,需對其進行退出電網執行的處置方式。

第四條電網裝備退出管理堅持「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物盡其用、責任到位」的原則,根據裝置資產屬性和電壓等級實行分級管理,確保評價科學、處置合理、資訊完整。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系統電網裝備退出的管理,公司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電網裝備退出管理應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標準、規程及規定,按照部門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應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緊密合作。電網裝備退出流程包括申請、鑑定、審核、批准、處置等環節(詳見附錄1)。

第七條電網裝備退出按照電壓等級進行分級管理

(一)500千伏及以上重大電網裝備(變壓器、斷路器、高抗、gis、桿塔、線纜、串聯補償裝置及相關二次裝置等)的退出由公司組織鑑定,進行審核,並報上級部門批准;

(二)110千伏和220千伏重大電網裝備(變壓器、斷路器、高抗、gis、桿塔、線纜、串聯補償裝置及相關二次裝置等)的退出由各地市局組織鑑定,進行審核,並報公司批准;

(三)110千伏及以上其它電網裝備的退出由各地市局自行組織鑑定、審核及批准,並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備案;

(四)35千伏及以下電網裝備的退出由各級供電企業根據資產所屬情況,自行組織鑑定、審核及批准。

第八條省公司生產技術部的職責

(一)電網裝備退出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制定和修訂省公司電網裝備退出管理的相關制度及規定;

(二)負責組織對500千伏及以上重大電網裝備(變壓器、斷路器、高抗、gis、桿塔、線纜、串聯補償裝置及相關二次裝置等)的退出進行鑑定,並負責其中一次裝置和相關輔助裝置的審核;

(三)負責對審核後的110千伏及以上重大電網裝備(變壓器、斷路器、高抗、gis、桿塔、線纜、串聯補償裝置及相關二次裝置等)的退出申請進行批准;

(四)負責對批准為備品備件的退出裝置的管理。

第九條省公司財務資產部的職責

(一)負責退出裝置的財務管理。

第一十條省公司物資部的職責

(一)負責對批准為報廢的退出裝置的實物管理。

第一十一條浙江電力排程通訊中心的職責

(一)負責對500千伏及以上重大電網裝備中的二次裝置進行鑑定,並進行審核;

(二)負責對110千伏和220千伏重大電網裝備中的二次裝置進行審核;

(三)負責對部署在省調的主站自動化系統、排程資料網、二次安防裝置、通訊系統和故障資訊系統等二次裝置的退出進行鑑定,並進行審核。

第一十二條浙江電力排程執行技術中心的職責

(一)是所負責運維二次裝置的退出管理和實施單位,具體負責部署在省調的主站自動化系統、排程資料網、二次安防裝置、通訊系統和故障資訊系統等二次裝置的退出申請,及以上退出裝置的處置等相關工作;

(二)參與二次裝置退出管理的鑑定工作。

第一十三條浙江省電力試驗研究院的職責

(一)協助公司電網裝備技術管理職能部門制定電網裝備退出相關技術鑑定的標準規範;

(二)參與電網裝備退出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一十四條各級供電企業、緊水灘水力發電廠的職責

(一)各級供電企業、緊水灘水力發電廠是其所轄電網裝備退出管理和實施單位,其生技部(處、科)是本單位電網裝備退出管理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一次裝置及相關輔助裝置的退出管理,委託排程部門具體負責繼電保護、自動化、變電站計算機監控和通訊等裝置的退出管理;

(二)負責相關退出裝置的鑑定、審核、批准工作;

(三)協助退出裝置的處置工作,定期對裝置的倉儲條件,防盜措施,以及賬、卡、物進行檢查和盤點,按照《浙江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和《浙江省電力公司生產管理系統執行維護管理辦法》要求及時更新、儲存有關資訊,確保資訊完整、真實。

第三章退出申請

第一十五條各級供電企業、緊水灘水力發電廠的生技部(處、科)負責提出電網裝備的退出申請,其中110千伏及以上重大電網裝備(變壓器、斷路器、高抗、gis、桿塔、線纜、串聯補償裝置及相關二次裝置、通訊裝置等)應以正式檔案形式向公司提交申請,同時提交書面《電網裝備退出申請審批表》(詳見附錄2,需一式三份),同一資產屬性和電壓等級的裝置可打捆申請。

第一十六條 《電網裝備退出申請審批表》填寫要求如下:

(一)「變電站/線路/工程名稱」欄,填寫退出裝置所在變電站、線路的名稱,所填名稱應規範,和pms台賬一致對應;如電網裝備因技改、反措等原因退出,應填寫工程專案名稱;

(二)「退出裝置清單」欄,列出退出裝置清單,多個裝置間用「;」號分隔;

(三)「裝置基本資訊」欄,按照裝置清單所列裝置順序,填寫裝置規格型號、製造廠商、數量、啟用日期(詳見附錄3「電網裝備退出裝置基本資訊表」),如裝置較多,可附頁;

(四)「裝置運維單位」欄,填寫負責裝置運維的單位名稱;

(五)「裝置資產情況」欄,填寫裝置資產歸屬情況;

(六)「退出原因」欄,簡單明瞭寫清裝置退出原因。

(七)「可利用部件」欄,對可部分利用的退出裝置,寫明可利用部件。

(八)「處置建議」欄,申請單位填寫退出裝置的初步處置意見,可填寫轉移、可利用、可部分利用或報廢。對轉移的退出裝置,應寫明轉移安裝地點;對可部分利用的退出裝置,需填寫「可利用部件」欄。

第四章技術鑑定

第一十七條各級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對退出裝置進行技術鑑定,出具《電網裝備退出技術鑑定報告》(詳見附錄4)。

第一十八條專家鑑定組

專家鑑定組一般由生產技術部門派人擔任組長,相關單位或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家鑑定組成員。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責任心強。

(二)熟悉國家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

(三)精通專業技術,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

主要職責:負責開展電網裝備退出裝置的技術鑑定,出具書面技術鑑定報告。

第一十九條專家鑑定組應本著積極慎重的科學態度,根據申請單位所填《電網裝備退出申請審批表》內容,開展深入細緻的分析,對退出裝置做出全面、客觀的技術鑑定,並填寫《電網裝備退出技術鑑定報告》,具體填寫要求如下:

(一)「退出裝置清單」和「裝置運維單位」欄,同《電網裝備退出申請審批表》內容。

(二)「技術鑑定意見」欄,應寫明鑑定意見,如鑑定結果與申請單位提出的退出裝置初步處置建議不一致,應明確原因。

(三)「專家鑑定組成員」欄,填寫鑑定組成員簽名。

第二十條對「處置建議」為報廢的裝置,專家鑑定組應審查裝置是否滿足《浙江省電力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的裝置報廢技術鑑定標準。

第五章審核和批准

第二十一條電網裝備退出申請須逐級行文上報至審核及批准許可權單位,由審核及批准單位出具書面批准意見。

第二十二條批准單位應根據申請單位提出的退出裝置初步處置建議和技術鑑定報告的技術鑑定意見,填寫《電網裝備退出申請審批表》的「批准單位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申請退出的電網裝備未經批准前,仍應做好執行維護工作,確保裝置安全穩定執行。

第六章退出裝置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退出裝置的處置主要分為轉移、報廢、可利用、可部分利用等四種方式:

(一)對批准為轉移的電網裝備,如在裝備運維單位內部轉移,應做好裝置臺帳資料的遷移工作;如轉移到其他單位,需按照《浙江省電力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固定資產調撥流程處置。

(二)對批准為報廢的電網裝備,按照《浙江省電力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進行資產報廢處理,物資部門按照《浙江省電力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檔案要求進行實物處置。

(三)對批准為可利用的電網裝備,按備品備件進行處置,由備品備件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管理。

(四)對批准為可部分利用的電網裝備,將可利用部件做為備品備件進行處置,由備品備件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管理;不可利用部件按廢舊物資處置流程處置。

第二十五條各級供電企業、緊水灘水力發電廠應根據退出裝置的處置結果,在資訊系統(pms、可靠性系統等)中及時進行裝置臺帳資料的修改、遷移,並將相關情況抄報本單位財務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浙江省電力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附錄1:電網裝備退出管理流程

附錄2:電網裝備退出申請審批表

附錄3:電網裝備退出裝置基本資訊表

附錄4:電網裝備退出技術鑑定報告

附錄1:

浙江省電力公司電網裝備退出管理流程

附錄2:

浙江省電力公司電網裝備退出申請審批表

申請單位申請時間: 年月日

附錄3:

浙江省電力公司電網裝備退出裝置基本資訊表

附錄4:

浙江省電力公司電網裝備退出技術鑑定報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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