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

2022-03-30 06:42:34 字數 2479 閱讀 4252

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印發《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2023年5月12日建房[1998]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北京市》管委、上海市住宅局,深圳

市國土規劃局、住宅局:

為了保障住房消費者的權益,加強商品住宅售後業務管理,促進住宅銷售,決定在房地產開

發企業的商品房銷售中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現將《商品住宅實

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

下: 一、各級建設行政(房地產)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

明書》制度,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在商品住宅銷售中明確質量責任、確保商品住宅質量。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結合《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實行,建立和完善

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及材料、相配》和裝置採購的管理,使用優質產品,並明

確與設計、施工、監理、材料、構配

二、裝置**等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印製,各地建設和

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住宅質量保證書》的樣本。

附: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住宅質量管理,確保商品住宅售後業務

質量和水平,維護商品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住宅。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使用者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

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

質量保證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購銷合同的補充約定。

第四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的商

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

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

《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

第五條《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

2.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

3.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門窗翹裂、五金》損壞1年;

管道堵塞2個月;

供熱、供冷系統和裝置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衛生潔具1年;

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其他部位、部》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使用者自行

約定。4.使用者報修的單位,答覆和處理的時限。

第六條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者

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

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延長保修期。

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

規定執行。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向使用者交付商品住宅時,應當有交

付驗收手續,並由使用者對住宅裝置、設施的正常執行簽字認可。用

戶驗收後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裝置,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維修責

任。 第八條《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效能和各

部位(部》)的型別、效能、標準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

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託監理的應註明監理

單位;2.結構型別;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訊、消防等設施配置的

說明;5.有關裝置、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型別,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牆、保溫牆、防水層、陽台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住宅中配置的裝置、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

書的,應附於《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第十條《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

宅交付使用者的同時提供給使用者。

第十一條《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購

買者購買的套(幢)發放。每套(幢)住宅均應附有各自的《住

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對住戶

合理使用住宅應有提示。因使用者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裝置

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質量問題,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因

住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造成房屋質量受損或其他使用者損

失,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參照本規定執

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從2023年9月1日起實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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