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註冊規則

2022-03-29 21:42:31 字數 923 閱讀 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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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市場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註冊規則

第一條為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註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

第三條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負責受理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註冊。

第四條發行註冊不代表交易商協會對債務融資工具的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進行實質性判斷。註冊不能免除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訊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交易商協會設註冊委員會。註冊委員會通過註冊會議行使職責。註冊會議決定是否接受發行註冊。

第六條註冊委員會委員由市場相關專業人士組成。專業人士由交易商協會會員推薦,交易商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七條註冊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接收、初審註冊檔案和安排註冊會議。辦公室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工作人員和會員機構選派人員組成。

第八條企業通過主承銷商將註冊檔案送達辦公室。註冊檔案包括:

(一)債務融資工具註冊報告(附企業《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機構決議);

(二)主承銷商推薦函及相關中介機構承諾書;

(三)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擬披露檔案;

(四)證明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訊的其他檔案。

第九條企業應在註冊報告中宣告自願接受交易商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十條企業全體董事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應認真審閱並理解債務融資工具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承諾註冊檔案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辦公室在初審過程中可建議企業解釋、補充註冊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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