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內部風險管理指引

2022-03-29 01:19:08 字數 2478 閱讀 6798

第一條為引導市場參與者有效控制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風險,規範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促進中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規範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一對一方式達成的、按照交易雙方的具體要求擬定交易條款的金融衍生產品合約。包括但不限於:利率衍生產品交易、債券衍生產品交易、匯率衍生產品交易和信用衍生產品交易。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市場參與者是指從事本指引第二條所稱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市場參與者開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公平誠信、風險自擔、規範運作的原則,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切實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第五條市場參與者應設立專門的崗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崗位設定應實行嚴格的前中後台職責分離制度,交易、風險監控、結算等崗位應相互獨立,人員不得兼任。

第六條開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市場參與者各相關業務管理人員(包括主管業務的高管人員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應熟知本機構所開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能夠充分了解和把握有關交易的產品結構及風險特性。

市場參與者開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配備具有一定教育背景、從業經驗和勝任能力的業務人員。業務人員應積極參加交易商協會組織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及相關業務培訓,並通過考核取得相應證書。

第七條市場參與者應具備開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所必需的內部交易管理系統,盡快實現前、中、後台業務的自動化處理,並不斷完善系統功能,以符合業務發展和內部風險管理的要求。

第八條市場參與者應制定適合於本機構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操作規程,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業務授權、交易執行、市值評估及風險控制等重要環節進行明確。

第九條市場參與者應建立健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內部風險管理制度(《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內部風險管理辦法示範文字》見附件),切實有效防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相關風險。內部風險管理制度應至少包括風險測算與監控、授權授信管理、資訊監測管理、風險報告和內部審計等內容。

市場參與者可針對某一類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單獨制定內部風險管理制度,也可針對全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制定統一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條市場參與者應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實行逐級授權管理制度。市場參與者應確保其交易人員知曉自身業務許可權並在許可權範圍內進行交易,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逐級審批,不得越權操作,其風險監控部門對授權執**況進行獨立監督。

第十一條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市場參與者應通過建立履約保障機制或對交易對手的授信額度管理制度來管理信用風險。

採用履約保障機制的,交易雙方可按照《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附件《履約保障品檔案》的有關約定建立履約保障機制。交易雙方應簽署《履約保障品檔案補充協議》,明確雙方就提供履約保障品的相關約定。

對交易對手實行授信額度管理的,市場參與者的風險監控部門應根據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確定各交易對手的授信額度。

第十二條市場參與者應嚴格控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市場參與者應密切關注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變動情況,其風險監控部門應定期對交易對手信用狀況、履約能力進行跟蹤評估,並相應調整交易對手履約保障品頭寸及授信額度。

第十三條市場參與者的風險監控部門應對特定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因素進行識別與量化,形成一定的風險指標,並通過使用適當模型,對風險指標進行評估與監控,評估頻率和精確度要求應與交易業務性質和市場形勢相適應。風險監控部門應及時將風險評估結果通知交易部門,提示其注意業務風險。

第十四條市場參與者應根據業務性質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有關頭寸實行止損限額管理。風險監控部門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的需要,針對業務品種或交易人員設定適當的止損限額,明確止損處理業務流程,並嚴格監督相關業務的止損限額執**況。

第十五條市場參與者應有針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應急處理預案,以應對可能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

第十六條市場參與者應建立風險報告制度,其風險監控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機構管理層提交風險分析報告。該報告一般應包括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頭寸情況、風險評估結果、止損限額和授權授信執**況等內容。

第十七條市場參與者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適用於本機構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會計核算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市場參與者應針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設定表內及表外的資產、負債及損益科目,對不同持有目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分別核算。

第十九條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存續期間,市場參與者應對所持有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合約進行定期估值,並根據估值結果的變動情況採取相應的會計核算處理。

第二十條市場參與者應按照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在其財務報表及財務報表附註中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披露。

第二十一條市場參與者應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進行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授權授信制度的執行和監控情況;交易、結算、會計處理和資訊披露等業務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規性情況;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有效性等。

第二十二條交易商協會將不斷加強對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自律管理和日常檢查,發現異常交易情況,將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三條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發生違約的,交易雙方應按照《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及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對於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處理的,交易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要求將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送達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將在接到最終結果的當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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