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女職工懷孕 生產及哺乳期間假期的說明

2022-03-28 12:37:25 字數 719 閱讀 4945

注: 1、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乙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哺乳時間是每個生育女職工都有權享受的,但哺乳假就不同了,而是有困難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才可享受六個半月的哺乳假。

2、產假期工資不得低於原工資性收入,也就是生育或流產婦女的原工資標準不變。現在上海市凡繳納過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都由生育保險**統一支付,在職女職工是按其繳費工資的標準享受生育生活津貼,作為產假工資,用人單位不必另行支付產假工資(或其繳費工資低於實際工資的,作為產假工資的一部分,實際工資與繳費工資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具體到個案,需具體測算)

3、嬰童滿一周歲後,經區縣以上醫療機構確認為體弱的,可延長授乳假,最多不超過6個月。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解釋:

「『體弱兒』係指滿一周歲的嬰兒患有佝僂病(除臨床體格症狀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攝片證實),貧血(hb小於等於9克)、營養不良、嚴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臟病、腦發育不全、兔唇、裂顎等)以及一年內住院3次的」。

4、"產前假兩個半月",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產假九十天",不含計畫生育規定的晚育產假十五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係指預產期前十五天,除提前生育者外,不得放在產後休息。

5、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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