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後長期請病假的風險注意

2021-03-04 00:04:49 字數 988 閱讀 8028

女職工懷孕後,由於身體原因、優生考慮,或由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等不利於孕婦健康等原因,可能考慮長期休假;但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一般都不喜歡女職工的上述行為,而會想法設法辭退該類員工或在請假期間不支付任何報酬等。

因此,基於保護女職工的正當權益出發,女職工實際長期請病假時請注意:

第一,充分利用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法定假,如產前檢查假、產前休假等(詳見博文《女職工三期假彙總》)。

第二,由合格醫院開具請假條請病假(法律並未規定,此處需女職工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明確要求,盡可能符合用人單位的醫院要求)。

關於請病假能請多長實際,法律並無具體的限制,病假長短視病情情況確定,由醫生決定,法律和用人單位都無法也無權決定。

第三,但若病假超過3個月以上的,為適當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益,勞動部頒發檔案中制定了「醫療期」的制度。規定如下: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總之,女職工應注意:懷孕不能作為直接休病假的理由、且懷孕也並非絕對保護傘,若女職工未有相關醫院證明擅自休假,用人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將該行為視為曠工行為,超過一定天數,可以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曠工期間可不支付工資。懷孕並不能成為違紀行為的保護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女職工「三期」內同樣可以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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