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灘塗圍墾總體規劃

2022-03-05 19:15:45 字數 3534 閱讀 7772

(2005—2023年)

第一條為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灘塗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編制《浙江省灘塗圍墾總體規劃(2005—2023年)》(以下簡稱《規劃》)。

第二條規劃範圍

東經120°00′~123°10′,北緯27°06′~31°03′之間理論深度基準面以上及錢塘江、甌江等河口的灘塗。北起浙滬交界的平湖市金絲娘橋,南至浙閩交界的蒼南縣沿浦以及舟山等海島地區灘塗。分屬嘉興、杭州、紹興、寧波、台州、溫州、舟山7個市32個縣(市、區)。

建設規模在4500畝以上(島嶼地區2250畝以上)的專案。

第三條規劃期限

規劃基準年為2023年;

近期為2005~2023年;

中期為2011~2023年;

遠期展望為2021~2023年。

第四條本《規劃》是編制區域灘塗圍墾規劃、開發利用灘塗資源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浙江省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規劃》實施巨集觀管理。國土資源、財政、農業、環保、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加強協作,共同做好灘塗圍墾工作。省灘塗圍墾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劃》實施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沿海、沿江各級人民**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劃》。

第六條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隨意變更本《規劃》。確需對本《規劃》的規劃方案或規劃工程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審查批准。

第七條灘塗資源動態變化。浙江沿岸年泥沙補充量約為1.8~2.

2億噸,其中錢塘江河口杭州灣、舟山地區約1.2億噸,椒江河口及台州灣約2900萬噸,甌江、飛雲江、鰲江口及溫州灣約2000~3000萬噸。浙江省灘塗處於不斷的淤漲狀態,自然條件下岸灘外移平均每年10~20m,最大可達40m以上,岸灘寬而坡緩。

經初步研究,我省灘塗具有動態平衡的規律,新淤積的灘塗面積約為圍墾面積的71%。

第八條灘塗開發現狀。浙江省沿海、沿江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截止2023年底共圍墾灘塗面積282萬畝,其中嘉興市9萬畝,杭州市65萬畝,紹興市41萬畝,寧波市74萬畝,台州市54萬畝,溫州市19萬畝,舟山市20萬畝。

第九條灘塗資源。全省理論深度基準面以上的灘塗資源面積為391萬畝。理論深度基準面與2m深度基準面之間的資源為199萬畝;2m深度基準面與5m深度基準面之間的資源為355萬畝。

第十條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注重自然、經濟、環境、生態等的相互協調,動態保護重要濕地,依據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條件,堅持以自然屬性為主,同時兼顧社會屬性,考慮社會發展的需要,並與海洋功能區劃、江河治理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銜接。發揮灘塗圍墾的綜合效益,促進灘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灘塗圍墾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人為本原則

根據「平安浙江」的建設要求,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我省豐富的灘塗資源,保障土地安全、糧食安全,以人為本,為浙江省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2)最佳綜合效益原則

正確處理資源的開發利用和資源保護的關係,實現灘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正確處理圍墾、防洪排澇、航運、養殖等之間的關係,以發揮最佳綜合效益。

(3)與區域經濟同步發展原則

滿足效益農業、城市化、第三產業發展的需要,使灘塗的圍墾開發利用不僅能適應地方經濟發展,更能促進地方經濟優勢的充分發揮,使灘塗圍墾開發活動具有生命力,與地方經濟同步可持續發展。

(4)協調性原則

灘塗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涉及各個方面,圍墾造地是利用方向之一,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江河治理規劃等同樣涉及灘塗資源的開發利用。因此,灘塗圍墾應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5)可持續原則

灘塗圍墾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圍墾與促淤相結合,圍墾的規模、速度、區域應與灘塗的自然資源和承載力相適應,與其它涉海產業相協調,按照建設生態省的要求進行合理開發利用。

(6)技術規範化原則

灘塗圍墾工程專案的設計標準要求與沿海、沿江防潮、防颱、排澇相結合,嚴格按照國家、省頒發的各項技術規範標準設計,滿足「平安浙江」的建設要求,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第十二條根據地理位置、行政區域以及自然特性,大陸沿岸劃分為20個岸段,島嶼地區分為兩個岸段,共22個岸段。各岸段開發利用方向與主導功能詳見附表一。

第十三條圍墾造地規劃區。全省適宜造地的規劃灘塗區面積約為262萬畝。按行政區統計,沿海、沿江7個市分別是:

嘉興市9.93萬畝、杭州市1.78萬畝、紹興市5.

93萬畝、寧波市85.49萬畝、台州市69.74萬畝、溫州市66.

83萬畝、舟山市22.29萬畝。各岸段及各地規劃區面積分布見附表

二、附表三。

第十四條灘塗資源劃分功能並確定其主要開發目標時,對象山港、樂清灣等重要港灣採取以保護為主;三門灣圍墾持慎重態度;錢塘江灘塗圍墾與錢塘江治理相結合,圍墾服從治江;同時重視對濕地保護。

第十五條根據對圍墾專案的劃分原則和全省農業、工業、交通、養殖及城鎮、港口建設對土地資源的需求,至2023年灘塗圍墾建設專案117處,總建設規模192萬畝。其中嘉興市4處,規模7萬畝;杭州市1處,規模1.8萬畝;紹興市2處,規模7萬畝;寧波市26處,規模61萬畝;台州市28處,規模47萬畝;溫州市29處,規模48萬畝;舟山市27處,規模21萬畝。

第十六條近、中期圍墾工程專案規劃分別見附表

四、附表

五、附表

六、附表七。

第十七條海島等區域的圍塗工程因地制宜,宜採取先促淤後圍墾的開發利用方式。涉及錢塘江河口、甌江河口綜合規劃及治導線調整的,及在敏感區域的灘塗圍墾專案要進行深入研究。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納入規劃實施專案。

促淤專案9項,需深入研究專案10項。

促淤及研究專案見附表八。

第十八條水資源配置原則。以滿足圍墾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為出發點,強化**對水資源統一管理和優化配置,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九條根據灘塗開發主導功能進行水資源配置。

工業用水考慮各圍墾區的工業用水特點及水源條件等情況,考慮由公共自來水廠供給或圍墾區河道取水為主。

農業灌溉用水考慮從河道取水為主。

海水養殖用水,應考慮直接取用海水。

第二十條在實施工程專案規劃時,應根據水資源狀況和圍區地形建庫蓄淡,解決水資源的不足。各流域綜合規劃中的水量供需平衡規劃應包括灘塗圍墾開發利用水量。

第二十一條堅持在灘塗圍墾工作中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禁止圍墾樂清灣西門島紅樹林、南麓列島等自然保護區。動態保護慈溪庵東、靈昆東灘濕地,充分研究論證與濕地保護結合的開發方式。

第二十三條做好單體圍墾工程的前期研究論證工作。在規劃工程專案實施中堅持「老灘成陸,促淤保濕」,科學合理實施促淤工程,努力使灘塗圍墾與灘塗淤漲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在圍區開發中堅持科學規劃、生態開發,根據圍區地形合理保留部分灘塗。推廣清潔生產,建設沿海防護林,積極建立人工濕地生態環境。確保圍墾區保留12%以上的水面率。

第二十五條規劃工程需要開挖大量土方,要妥善安排棄置場地,防止水土流失,實行復綠工程,做好水土保持。

第二十六條沿海、沿江市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劃編制市級區域灘塗圍墾規劃,並經省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人民**報省人民**批准。

第二十七條本《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表一浙江省沿海沿江各岸段開發利用方向及主導功能彙總表

附表二浙江省各岸段圍墾造地規劃區分布表

附表三浙江省沿海沿江各行政區圍墾造地規劃區分布表

續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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