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模式重構與制度選擇

2022-01-18 08:55:51 字數 1055 閱讀 6124

內容摘要:在體制轉軌、利益調整的轉型時期,我國勞動爭議呈現出新的現實特徵,暴露出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的不足。改革現行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需要加快勞動法典的制定程序,進行模式重構,確立「自由選擇調解,裁審分離,或裁或審」的模式;同時,需要妥當地進行制度選擇:

創新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確立勞動爭議審理簡易程式,設立專門的勞動法庭,建立勞動公益訴訟制度。

關鍵詞:勞動爭議模式重構制度選擇

勞動爭議又稱作勞動糾紛或勞資爭議,對其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與單個勞動關係對應的勞動爭議為狹義勞動爭議,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於勞動權利義務的爭議。與團體勞動關係和單個勞動關係對應的勞動爭議為廣義勞動爭議,即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或團體之間關於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其中包括狹義勞動爭議和團體勞動爭議。

在勞動立法和勞動法學中,一般取其狹義」(王全興,2008)。本文取其狹義。我國目前正處於體制轉軌、利益調整的轉型時期,逐漸深化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成為勞動關係建立的社會經濟基礎,市場化的勞動關係己經基本形成並逐步佔據了主導地位。

同時,人們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行為方式也處於深層次的轉變之中,個體的權利意識已經覺醒並得到不斷加強。在這種轉型的新形勢下,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呈現出一些新特點。如何適應現實的需要,實現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模式重構與制度選擇,是乙個值得研究的重大問題。

新形勢下我國勞動爭議呈現的現實特徵

(一)勞動法律制度趨向完善,但實施情況仍比較混亂2023年,我國在勞動領域頒布了兩個重要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根據我國現有勞動力市場多樣化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首先對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用工形式進行了分類規範,使不同就業形態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比較有效的保護。其次,《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健全了勞動關係協調機制。

為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得到有效貫徹,《勞動合同法》在對勞動者實行傾斜保護的同時,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然而,現實的情況非常複雜,加之我國面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各種新的問題和矛盾也層出不窮,導致法律實施的情況比較混亂。例如,《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務派遣制度的規定的出發點是良好的,但在現實中該制度被許多用工單位故意濫用,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也造成了社會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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