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充放電制度

2022-01-17 06:40:35 字數 1737 閱讀 1363

制定:審核:批准:

二零壹零年六月

為加強直流系統管理,提高裝置健康程度,變工作被動為主動,把裝置缺陷消除在萌芽狀態,必須提高蓄電池的充放電檢查,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 閥控蓄電池的免維護制度

a) 恆流限壓充電

採用ⅰ10電流進行恆流充電,當蓄電池組端電壓上公升到(2.30∽2.35)v ×n 限壓值時,自動或手動轉為恆壓充電。

b) 恆壓充電

在(2.30∽2.35)v ×n的恆壓充電下,ⅰ10充電電流逐漸減速小,當充電電流減速小至0.

1ⅰ10電流時,充電裝置的倒計時起動,當整定的倒計時結束時,充電裝置將自動或手動地轉為正常的浮充電執行,浮充電壓值宜控制為

(2.23∽2.38)v × n。

c) 補充充電

為了彌補執行中因浮充電電流調整不當造成了欠充,補償不了閥控蓄電池和爬電漏電所造成蓄電池容量的虧損,根據需要設定時間(一般為3個月)充電裝置將自動或手動進行一次恆流限壓充電→恆壓充電→浮充電過程,使蓄電池組隨時具有滿容量,確保執行安全可靠。

d)閥控蓄電池的核對性放電

長期使用限壓限注的浮充電執行方式或只限壓不限流的執行方式,無法判斷閥控蓄電池的現有容量,內部是否失水或乾裂是。只有通過核對性放電,才能找出蓄電池存在的問題。

1、 核對性放電程式如下:

閥控蓄電池進行全核對性放電,用ⅰ10電流恆流放電,當蓄電池組端電壓下降到1.8v ×n時,停止放電,隔(1∽2)h後,再用ⅰ10電流進行恆流限壓充電→恆壓充電→浮充電。反覆2∽3次,蓄電池存在的問題也能查出,容量也能得到恢復。

若經過3次全核對性放充電,蓄電池組容量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以上,可認為此組閥控蓄電池使用年限已到,應安排更換。

2、 閥控蓄電池核對性放電週期:

新安裝或大修後的閥控蓄電池組,應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以後每隔1∽3年進行一次核對性試驗,執行了6年以後的閥控蓄電池,應每年作一次核對性放電試驗。

(二)非免維護鉛酸蓄電池充放電制度

a) 初充電

按製造廠家的使用說明書進行初充電。

b) 浮充電

鉛酸蓄電池組完成初充電後,以浮充電的方式投入正常執行,浮充電充的大小,根據具體使用說明書的資料整定,使蓄電池組保持額定容量。

c) 均衡充電

鉛酸蓄電池組在長期浮充電執行中,個別蓄電池落後,電解液密度下降,電壓偏低,採用均衡充電方法,可使蓄電池消除硫化恢復到良好的執行狀態。

均衡的程式:先用ⅰ10電流對蓄電池進行恆流充電,當蓄電池組端上公升到(2.30∽2.

33)v ×n,將自動或手動轉為恆壓充電,當充電電流減小到0.1ⅰ10時,可認為蓄電池組已被充滿容量,並自動或手動轉為浮充電執行方式。

d)核對性放電

長期浮充電方式執行的鉛酸蓄電池,極板表面將逐漸生產硫酸鉛結晶體(一般稱之為「硫化」),堵塞極板的微孔,阻礙電解液的滲透,從而增大了蓄電池的內電阻,降低了極板中活性物質的作用,蓄電池容量大為下降。核對性放電,可使蓄電池得到活化,容量得到恢復,使用壽命延長,確保發電廠和變電站的安全執行。

1、核對性放電程式如下:

放電電流為ⅰ10恆流。當單體電壓為終止電壓1.8v時,停止放電,放電過程中,記下蓄電池組的端電壓,每個蓄電池端電壓,電解液密度。

若蓄電池組第一次核對性放電,就放出了額定容量,不再放電,充滿容量後便可投入執行。若放充三次均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可判此組蓄電池使用年限已到,並安排更換。

2、核對性放電週期

新安裝或大修中更換過電解液的鉛酸蓄電池,第1年,每

6個月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執行1年以後的防酸蓄電池組,1∽2年進行一次核對性放電。

蓄電池充放電知識 10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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