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考教師職責

2022-01-15 09:08:05 字數 1134 閱讀 6438

1、監考教師應做到認真執行考試規則,關心愛護學生,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2、監考教師要服從考務辦統一安排與調動,必須提前10分鐘(第一場考試應提前15分鐘)到考務辦報到並領取試卷,提前5分鐘(第一場考試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

3、嚴肅考場紀律,嚴格按考試程式監考,保證考試正常進行。考試前要檢查學生課桌中是否清空,桌上是否留有與考試無關物品。

4、必須在教室安靜的狀態下由監考教師親自發放試卷,並注意檢查試卷的完整性(如正反面是否印刷齊全、清晰等)。這項工作可提前2分鐘進行,考試鈴響後,方可允許學生答卷。

5、在考試過程中要做到四查:

①查學生是否按規定座位入座;

②查學生是否按照要求將班級、姓名、考號寫在準確的位置;

③查學生座位是否對齊,間隔是否合理;

④查學生是否用藍色鋼筆或原子筆答題,是否違反規定,使用修正液或透明膠帶等,以避免各種事故的發生。

6、監考人員不讀題,對試題的內容不作任何解釋。如學生對試題印刷文字不清之處提出詢問時,應予以當場答覆。

7、 考試期間,一般不允許考生上廁所方便,若確實需要方便的,在經過監考教師同意後應單個進出。若考生私自離開考場,則作為該門課程考試的結束,監考人員應及時收取其考卷,不得允許該考生再對試卷作任何改動。

8、在監考過程中,要做到嚴肅認真,忠於職守,動靜結合,注意力集中,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不得吸菸,不看報紙和雜誌,不關注窗外景物,不長時間地停留在某個學生旁邊;聽力考試期間,監考教師不得走動,以免影響聽力效果;不擅自離開考場。

9、若允許學生用計算器的考場中,出現有個別考生需藉計算器等物品現象時,監考人員必須在檢查是否清零後准予借給。

10、遇有偷看、夾帶紙條、交頭接耳、交換試卷等現象,監考教師要及時給予警告,盡可能避免作弊現象的發生。考生不聽勸告,如再有違規現象發生應判作弊,對作弊考生,監考教師要如實記錄有關學生的班級、姓名,於考試結束後交學校作出處理意見。

11、考試時間結束前十分鐘,監考教師可以提醒學生掌握時間。考試時間一到,即令停止答卷,並要求學生將試卷平放在課桌上,監考教師不得自行規定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因故提前或推遲考試時間,必須在考場記錄上寫明原因。收卷時,應將試卷裝訂線對齊,按考號從小到大依次疊放好,核對考卷及考生數,確認無誤後,到教務處指定的地點裝訂。

試卷裝訂完畢後,在試卷封上填寫考場記錄,如實反映考場情況,寫清監考人員名單,交考務辦人員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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