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起重機械拆裝管理制度

2022-01-13 02:36:48 字數 3536 閱讀 2099

一、一般要求

1、施工起重機械的安裝及拆卸,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其工作程式應嚴格按照原機械圖紙及說明書規定,並根據現場環境條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

2、施工起重機械轉移工地重新安裝,在交付使用前,應按有關標準進行試驗、檢驗並對各安全裝置的可靠度及靈敏度進行測試,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投入執行。試驗資料應納入該裝置安全技術檔案。

3、施工起重機械的基礎必須能承受工作狀態的和非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並應滿足施工起重機械穩定性的要求。

4、施工起重機械除按規定載人的施工公升降機外,其他施工起重機械嚴禁在提公升和降落過程中載人。

5、施工起重機械的司機及訊號指揮人員應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6、每班作業前,施工起重機械司機應對制動器、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各機構進行空載執行,發現不正常時,應予排除。

7、施工起重機械司機開機前,必須鳴鈴示警。

8、施工起重機械必須按照出廠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效能、使用條件正確操作,嚴格超載作業或擴大使用範圍。

9、施工起重機械處於工作狀態時,嚴禁進行保養、維修及人工潤滑作業。當需進行維修作業時,必須在醒目位置掛警示牌。

10、施工起重機械司機在作業中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或交給非本機的司機操作。工作結束後應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斷開主電源,鎖好電箱。

11、維修更換零部件應與原施工起重機械零部件的材料、效能相同;外購件應有材質、效能說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設計規定的要求;維修後,應按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試驗合格,機械維修資料應納入該機裝置檔案。

二、起重吊裝

(一)、一般規定

1、參加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包括司機、起重工、訊號指揮、電焊工等均應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並經體檢確認可進行高處作業的人員。

2 、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詳細勘察現場,按照工程特點及作業環境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其內容應包括:現場環境及措施、工程概況及施工工藝、起重機械的選型依據、起重扒杆的設計計算、地錨設計、鋼絲繩及索具的設計選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構件堆放就位圖以及吊裝過程中的各種防護措施等。

3 、起重機械進入現場後應經檢查驗收,重新組裝的起重機械應按規定進行試運轉,包括靜載、動載試驗,並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靈敏度可靠度的測試。扒杆按方案組裝後應經試吊檢驗,確認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 汽車式起重機除應按規定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外,還應每年定期進行運轉試驗,包括額定荷載、超載試驗,檢驗其機械效能、結構變形及負荷能力,達不到規定時,應減載使用。

5 、起重吊裝索具吊具使用前應按施工方案設計要求進行逐件檢查驗收。

6、起重機執行道路應進行檢查,達不到地耐力要求時應採用路基箱等鋪墊措施。

7、 起重吊裝各種防護措施用料、腳手架的搭設以及危險作業區的圍圈等準備工作應符合方案要求。

8 、起重吊裝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包括吊裝工藝、構件重量及注意事項。

9 、當進行高處吊裝作業或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作業地點或訊號時,應設定訊號傳遞人員。

10、 起重吊裝高處作業人員應佩帶工具袋,工具及另配件應裝入工具袋內,不得拋擲物品。

(二)、索具裝置

1、 起重吊裝鋼絲繩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鋼絲繩允許拉力時,應根據不同的用途按表11. 1選用安全係數。

表11. 1鋼絲繩安全係數

2)、 鋼絲繩的連線強度不得小於其破斷拉力的80%;當採用繩卡連線時,應按照鋼絲繩直徑選用繩卡規格及數量,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長頭一邊,當採用編結連線時,編結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應小於300mm。

3)、 鋼絲繩出現磨損斷絲時,應減載使用,當磨損斷絲達到報廢標準時,應及時更換合格鋼絲繩。

2、 應根據構件的重量、長度及吊點合理製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夾角宜在45~60之間,不得小於30。

3、吊具(鐵扁擔)的設計製作應有足夠的強度及剛度,根據構件重量、形狀、吊點和吊裝方法確定,吊具應使構件吊點合理吊索受力均勻。

4、應正確使用吊鉤,嚴禁使用焊接鉤、鋼筋鉤,當吊鉤掛繩斷面處磨損超過高度10%時應報廢。

5、應按照鋼絲繩直徑及工作型別選用滑車,滑車直徑與鋼絲繩直徑比值不得小於15。

6、千斤頂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千斤頂底部應放平,並應在底部及頂部加墊木板;

2 )、不得超負荷使用,頂公升高度不得超過活塞的標誌線,或活塞總高度的3/4;

3)、 頂公升過程中應隨構件的公升高及時用枕木墊牢,應防止千斤頂頂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 多台千斤頂聯合使用時,應採用同一型號千斤頂並應保持各千斤頂的同步性,每台千斤頂的起公升能力不得小於計算承載力的1.2倍。

7、倒鏈(手拉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前應空載檢查,掛上重物後應慢慢拉動進行負荷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繼續使用;

2)、 拉鍊方向應與鏈輪一致,拉動速度應均勻,拉不動時應查明原因,不得採取增加人數強拉的方法;

3)、 起重中途停止時間較長時,應將手拉小鏈拴在鏈輪的大鏈上。

8 、手搬葫蘆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手搬葫蘆鋼絲繩應選用鋼芯鋼絲繩,不得有扭結、接頭;

2)、 不得採用加長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 當使用牽拉重物的手搬葫蘆用於載人的吊籃時,其載重能力必須降為額

定載荷的1/3,且應加裝自鎖夾鉗裝置。

9、地錨埋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錨可按經驗做法,亦可經設計確定,埋設的地面不得被水浸泡;

2 )、重要地錨或舊有地錨使用前必須經試拉確認,可採用地面壓鐵的方法增加安全係數。

(三)、起重機吊裝作業

1、構件吊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採用乙個吊點起吊時,吊點必須選擇在構件重心以上,使吊點與構件重心的連線和構件的橫截面呈垂直;

2)、當採用多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點置於構件的重心以上,使各吊索的匯交點(起重機的吊鉤位置)與構件重心的連線,和構件的支座面垂直。

2 、應根據建築工程結構的跨度、吊裝高度、構件重量以及作業條件和現有起重機型別、起重機的起重量、起公升高度、工作半徑、起重臂長度等工作引數選擇起重機。

3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並採用方木或鐵板墊實,調整水平度,鎖牢定位銷;

2)、 起重機吊裝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前區吊裝;

3)、 起重機作業時,重物應垂直起吊且不得側拉,臂桿吊物迴轉時動作應緩慢進行;

4)、 起重機吊物下降時必須採用動力控制,下降停止前應減速,不得採用緊急制動;

5 )、當採用起重臂杆的付杆作業時,付杆由原來疊放位置轉向調直後,必須確認付杆與主杆之間的連線定位銷鎖牢後,方可進行作業;

6)、 起重機的安全裝置除應按規定裝設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外,還應裝設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7 )、起重機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台上站立或蹲坐,並不得堆放物件。

起重吊裝「十不吊」

一、 超負荷不吊;

二、 歪拉斜吊不吊;

三、 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四、 指揮訊號不明不吊;

五、 重物超過人頭不吊;

六、 光線陰暗不吊;

七、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八、 吊物上站人不吊

九、 綁捆不勞、不穩不吊;

一十、 重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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