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2022-01-13 02:36:46 字數 1582 閱讀 3603

第9條安全技術是在煤礦生產全過程為保證安全生產所涉及的技術。常規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措計畫,安全技術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10條安全技術的制定要結合現場實際,做到有超前性、針對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

第11條安全技術按涉及的範圍、時效性、工程量,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第12條對礦井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實施後時效性長,工程量大,需經礦務會審批的屬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工,需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的屬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對工程區域性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系統構建,時間短的屬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第13條重大安全技術的審批程式:由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議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部門做論證、設計優化--由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報礦長審批--擬文呈報礦務會會審批。

第14條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採區設計,開拓延深設計;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鑑定報告;

3、地面建築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的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系統的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採用專用瓦斯巷解決採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

8、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的措施;

9、安全技措工程計畫;

10、採面作業規程、"一通三防"措施,採面撤面、裝麵安全技術措施,撤、裝麵期間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

11、指定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第15條重要安全技術審批程式:根據業務部門的施工圖設計或安全生產需要--施工單位(一般為技術人員)進行編制--業務部門審查合格--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報總工程師批准。

第16條重要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2、"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3、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設計,措施;

4、巷道貫通措施;

5、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第17條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式:根據現場安全生產需要或工程的區域性變更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業務部門審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風隊也要審批)--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第18條一般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採、掘、修、通工作的區域性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區域性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複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通知書、技術業務委託書。

第19條排放瓦斯和井下電氣焊措施不能歸為以上三類,其審批程式如下:

1、排放瓦斯措施審批程式:通風隊技術人員編制--分管副總工程師(或總工程師)組織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 機電隊、安檢站、通風隊、救護隊、排程值班領導進行會審。

2、井下電氣焊措施審批程式: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礦長)組織機電隊、通風隊、安檢站會審,會審人員簽字--總工程師審批後--報總經理批准。

第20條具有安全技術編制審批權的人員為:業務部門負責人、工程師、分管技術員、工區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區長、副區長、主管技術員、專業技術員;分管安全生產的礦副總工程師以上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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