凹河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2021-06-02 19:07:56 字數 1365 閱讀 3695

為了明確我礦各類工程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許可權,理順各級管理技術人員所承擔的責任,使我礦的技術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進行,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1、技術性檔案包括:工程設計方案、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圖設計、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措施、技術標準、技術規劃、災害預防處理計畫、各種專項計畫等。

2、設計部門做出的工程設計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會審,並形成會審意見(會審意見及參加會審的人員簽名附在工程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後面)報董事長及總經理。

3、技術規劃、技術標準、災害預防處理計畫及各種專項計畫等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技術人員進行編制,並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討論通過後,報副總經理審簽後執行。

4、凡是新開工工程,必須針對該工程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中應註明專案名稱、工程概況、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開竣工時間,裝置、機具、人員、措施等內容。

5、各類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安全措施應切合實際,符合要求,避免大而空,要具體,有可操作性。各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提前20天上報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措施、經過嚴格審查後,要有詳細的簽批記錄,最後由總工程師簽批生效。

6、如果在實際工作中,出現與會審意見不同的情況時,必須向總工程師匯報,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安全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實地考察研究,形成統一的修改意見,由參加制定修改意見的全體人員簽字後生效,並同時廢除上次形成的會審意見。

7、在工程施工中根據需要進行設計變更時,變更設計必須由總工程師簽批。

8、施工組織設計編制範圍以外的工程專案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9、對於事故多發地段,如開口、揭煤、貫通、過斷層、過構造帶、處理冒頂、頂板破碎帶、巷道維修等處、以及特殊情況,在設計中沒有涉及到的內容,必須制定專項措施。有水害威脅的工作面必須編制防治災害的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10、接到井下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後,總工程師應立即組織技術人員編制簡單易行的隱患排除措施,由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施行。

11、施工安全措施要在施工前落實到參加施工的全體人員,並要在《貫徹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登記表》上簽署自己的名字(不准代簽)。

12、安全技術措施由具體施工單位提出送往單位安全技術負責人和本煤礦有關職能部門審批簽字後,方可施工,並存檔待查。

13、經會審後的工程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前必須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幹部職工貫徹,並有貫徹記錄、考試記錄,否則不得開工。

14、本煤礦職能部室對未經審批開工、施工的專案,有權制止作業,並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

15、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按照有關審批程式進行。及時交施工單位學習貫徹。

16、工程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必須有以下業務部門或人員參加:總工程師、安全副總、機電副總、技術部、工程部、安全部、審核人員、設計單位、施工單位。

1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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