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2021-06-07 20:52:46 字數 1172 閱讀 1223

一、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審批許可權

第1條各專業的設計一般由分管專業科室、分管副總和總工程師進行審批。若與其它專業相關,則需要相關專業的科室負責人或分口副總對設計中的對應專業部分進行確認。

第2條採煤、掘進專業的規程由技術科、地測科、機電科、通防科、安監處和總工程師進行審批。

第3條機電、通防、防治水專業的規程由相應專業科室先行審批,再交於安監處和總工程師進行審批。若與其它專業相關,則需要相關專業的科室負責人或分管副總對規程中的對應專業部分進行審批。

第4條各專業口的措施一般由分管專業科室、分管副總、安監處和總工程師進行審批。若與其它專業相關,則需要相關專業的科室負責人或分口副總進行審批。

二、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審批辦法

第1條各單位要在工程施工前及時編制設計、規程措施,除特殊情況外,具體編制時間在正常情況下:

凡屬報省局批准的設計和規程措施,必須在提前30天報送集團公司。

凡屬報集團公司批准的設計和規程措施,必須提前20天並報集團公司。

凡屬礦自己審批的設計、規程和綜合性措施,必須提前5天編制完畢。一般措施要提前3天編制完畢。

第2條礦各部門審批人員,對報批的設計和規程措施,要及時批覆,不得拖延。除特殊情況外,正常情況下:

各部門在收到報來的設計、規程,必須在3天內審批完畢。

各部門在收到報來的單項施工措施、補充措施、通用措施,必須在2天內審批完畢。在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必須在當天之內審批完畢下發至施工單位。

第3條安監、技術、機電、通防部門必須建立設計和規程措施審批記錄簿。對設計、規程、通用措施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的施工措施,進行集體會審制度。會審由總工程師或分口副總工程師主持,主辦科室牽頭召集技術科、安監處、通防科、機電科、施工單位等有關技術人員,對報批的設計、規程措施進行集體會審,並由主辦科室審批人員負責彙總擬出審批意見,報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後,予以正式下發或上報。

第4條審批人員對報批的設計、規程、措施,必須認真審閱,積極提出審批意見。因審批把關不嚴而造成安全技術責任事故的,審批人員按其責任分工範圍,同編寫人員負同等責任。

第5條在正常情況下,設計、規程和措施,由各科室負責人審批。若科室負責人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審批時,由科室負責人指定人員代其審批。設計、規程、通防措施、防治水措施和其它單項措施,由總工程師進行終審,其他措施由分管副總工程師進行終審。

如遇應急措施,部門審批人員不能及時審批時終審人員直接簽字生效,終審人員因事外出,可委託他人簽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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