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18 09:11:35 字數 5107 閱讀 1421

一、新增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必須到當地設區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二、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將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起重機械上易於工作人員注意的顯著位置。

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對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應嚴格執行,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態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四、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的法規和標準;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編制常規檢查計畫並組織落實;編制定期檢驗計畫並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組織緊急救援演習;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完整、準確的起重機械技術檔案,並長期儲存。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後,方可從事起重機械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機械發生事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好現場,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起重機械管理人員職責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並持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上崗,其工作職責是:

1、負責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

2、編制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負責起重機械的註冊登記、建檔及技術資料的管理和統計上報。

4、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並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

5、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計畫,並與法定檢驗機構聯絡檢驗事宜。

6、負責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7、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立即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職責

一、年滿18周歲,經身體檢查合格,受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縱起重機的培訓,經設區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後,方可從事起重機械作業。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具備起重機的機構及裝置的效能和用途以及電器裝置的常識,具備對各機構的操作維護知識和操作技能,並熟悉各種指揮訊號的涵義。

三、上班前,對起重機構作全面檢查,確認一切正常後,才能合上電源總開關。要對各機構進行空車試運轉,仔細檢查各機械電器安全聯鎖開關和限位開頭動作的靈敏性,並在交**記錄本上作好記錄。

四、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應做到以下五點:

1、穩在操作起重機械的過程中,必須做到起動、制動平穩,吊鉤、吊物不游擺;

2、准在操作穩的基礎上,吊鉤、吊具和吊物應準確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3、快在穩、準的基礎上,協調相應各機構動作,縮短工作迴圈時間,保證起重機連續不斷地工作,提高生產效率;

4、安全確保起重機在完好情況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發生任何人身和裝置事故;

5、合理在了解和掌握起重機效能的基礎上,根據被吊物的具體情況,正確地操縱控制器。

五、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做到「十不吊」。即指揮訊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超載不吊;工件**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不吊;安全裝置不靈不吊;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線陰暗不清不吊;稜角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斜拉工件不吊;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操作時,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七、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

八、在下班前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交給**的人員。

葫蘆式尖型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葫蘆式起重機具有結構簡單,操作方便的特點。以地面操作為主,司機室操作的為少數,經常有未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且未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的人員進行操作。更何況操作者往往同時擔任司機、司索、指揮的任務,帶來的不安全隱患勢必增多。

正因為操作方便,容易出理麻痺大意、誤操作、違章操作等情況,因此必須切實加強這類裝置的操作管理。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作業。

2、不得將吊載的物體從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側身斜吊。

4、不得利用起公升限位器作起公升停車使用。

5、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衝器與止擋衝撞,或達到停車的目的。

6、不得在吊載中調整制動器。

7、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與維護。

8、當吊載的物體有劇烈振動時,不得進行起吊與執行作業。

9、不得在吊載的物體重量不清的情況下進行起吊,如吊拔埋置物或斜拉作業。

10、不得隨意拆改葫蘆式起重機上的任何安全裝置。

11、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與損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鬆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操作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12、不得在**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稜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3、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4、注意在吊載作業中附近是否有其他作業人員,以防止出現衝撞事故。

15、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物的正上方。

16、不得在狹窄的場所和吊載物易傾倒的情況下,盲目操作。

17、在作業中應承時觀察前、後、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8、確認操作地點處於最佳方位後再進行操作。

19、確認手電門按鈕站上的按鈕標記後再進行操作。

20、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於正常,沒有掛扯其他物體後,再按動手電門按鈕。

21、發現起重機故障時,應及時與維護人員取得聯絡,及時排除故障。發現故障時要先切斷總電源。

22、被吊重物接近起重機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進行正常的起公升吊運。

23、當被吊重物降至距地面300公釐時,應停車確認其安全後再下降。

24、未裝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在吊具處於最低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於兩圈的安全圈數。

25、進行重物的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其他作業人員時,再進行操作。

橋式型別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司機在操作前,應對起重機作全面檢查,要對各機構進行空車試運轉,仔細檢查各機械電器安全聯鎖開關和限位開關動作的靈敏性,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開始工作。

2、起重機司機在操作中有下列情況下的,應發出警告訊號:

(1)起重機在起動後,即將開動前;

(2)在靠近同層的其他起重機時;

(3)在起吊或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在吊運過程中裝置發生故障時。

3、操作中,不准用限位器作為斷電停車的手段。

4、嚴禁吊運的物體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5、操縱電磁吸盤或抓斗起重機時,禁止任何人員在移動吊物下面工作或通過,應劃出危險區並立警示牌,以引起人們的重視。

6、起重機司機要做到「十不吊」:

(1)指揮訊號不明確或違章指揮不吊;

(2)超載不吊;

(3)被吊物**不牢不吊;

(4)被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動作不靈敏、失效者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與地面建築物或其他裝置有鉤掛的不吊;

(7)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

(8)有稜角的物件未採取防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拽的工件不吊;

(10)鋼水包過滿,有灑落危險時不吊。

7、在工作完畢後,應將吊鉤公升至接近上限位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掛吊具、吊物等。

8、在工作完畢後,將起重機的小車停放在主梁遠離大車滑觸線的一端,不得置於跨中部位。大車應開到固定的停放位置。

9、電磁吸盤和抓斗式起重機,應將吸盤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懸掛。

10、下班前,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回零位,將緊急開關扳轉至斷路位置,拉下電源開關,關閉司機室門後下車。

11、當有大風時,露天工作的起重機的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採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風吹跑。

12、司機在下班前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交**記錄本上,交給**的人員。

流動式型別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作業條件

1、起重機的各類限位裝置、限制裝置靈敏有效;制動器、離合器、操縱裝置安全有效;鋼絲繩安全狀況符合要求。

2、不得在高壓線附近進行作業,特殊情況下應採取可靠的停電措施,或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吊臂頂端要距離高壓電線(20千伏)2公尺以上。

3、夜間作業應保證良好的照明。

4允許的工作風力在5級以下。

5、在易燃易爆場所工作時,應按規定輸必要的手續,對起重機的動力裝置、電器裝置採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在人員雜亂的現場作業時,應設定安全護欄或有專人擔任安全警戒任務。

二、支腿操作

1、放支腿前應當了解地面的承壓能力,合理選擇墊板的材料、面積及接地位置,防止作業時支腿沉陷。

2、打支腿時應注意規定順序,一般先放後支腿、再放前支腿。收腿時順序相反。

3、在架設支腿時注意觀察,使迴轉支承基準面處於水平。

4、放好支腿後應再次檢查垂直支腿的接地情況,不得有三支點現象。

三、起重作業

1、登機後應檢查下列內容:

(1)檢查作業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2)檢視影響起重作業的障礙因素,特別是鐵路線或公路線附近的作業更應小心;

(3)鬆開吊鉤,仰起吊臂,低速運轉各工作機構。如在冬季,應延長運轉單位,液壓式起重機應保證液壓油的溫度在15攝氏度以上,方可開始工作;

(4)觀察各部儀表、指示燈是否顯示正常;

(5)平穩操縱起公升、變幅、伸縮、迴轉各工作機構及制動跳板,各部功能正常後,方可進行起重作業;

2、變幅操作

(1)變幅時應注意不得超出安全仰角區;

(2)向下變幅時的停止動作必須平緩;

(3)吊臂角度的使用範圍,一般為30度-80度。除特別情況,盡量不要使用30度以下的角度。

3、吊臂伸縮

(1)向外伸出吊臂時,應注意防止吊臂超出安全仰角區;

(2)在保證工作需要的基礎上,盡量選用較短吊臂工況作業;

(3)同步伸縮起重機,若前節吊臂的行程長於後節吊臂時,則為不安全狀態,應予以修正或檢修。

4、起公升操作

(1)要嚴格做到「十不吊」。即指揮訊號不明或違章指揮不吊;超載不吊;工件**不牢不吊;吊物上面有人不吊;安全裝置不靈不吊;工件埋在地下不吊;光線陰暗視線不清不吊;稜角物件無防護措施不吊;斜拉工件不吊;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2)起吊較重物件時,先將其吊離地面少許,然後檢視制動、係物繩、整機穩定性、支腿狀況等,發現有可疑現象應放下重物,予以認真檢查。起公升操作應平穩,絕對不要使機械受到衝擊;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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