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辦理要求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3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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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手續。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
要求外出經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後,須在10日內辦理《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手續,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罰;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符合條件的依據《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資訊,錄入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還需要錄入銷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經辦人、證明核銷人和核銷日期;辦結核銷。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二 工作任務 為方便納稅人辦理 等事項,凡在大潘 新民屯稅務所管轄範圍內提供建築勞務的,由兩個稅務所進行報驗登記和反饋,在開發區稅務所和管理科管轄範圍內提供建築勞務的,由稅務登記視窗進行報驗登記和反饋。報驗人員要建立 查驗外管證台賬 三 報送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關合同或...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
一 標題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 二 業務概述 納稅人應當在 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 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 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繳銷手續。三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2004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簡併納...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表
附件1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身份證件號碼 經營方式身份證件名稱外出經營地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 應稅勞務 勞務地點 有效期限 合同金額 年月日至年月日年月日至年月日 有效期限 貨物總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貨物名稱數量銷售地點 年月日至年月日 納稅人宣告 本表所填內容正確無誤,所提交的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