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員 機構 工藝 技術 設施 作業過程及環境變更管理制度

2022-01-11 14:28:33 字數 2646 閱讀 6154

(十二)運輸路線的改變。

(十三)裝置布局的改變。

(十四)產品質量的改變。

(十五)設計和安裝過程的改變。

(十六)其他。

第八條工藝裝置變更的基本型別包括:工藝裝置變更、微小變更和同類替換,所有的工藝裝置變更應按其內容和影響範圍正確分類。工藝裝置變更和微小變更管理執行變更管理流程(見附錄a)。

同類替換執行變更管理流程(見附錄b)。

第十條工藝裝置變更應實施分級管理,根據變更影響範圍的大小和所需調配資源的多少,確定變更級別。變更級別的確定及控制,執行各專業相關變更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變更由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變更申請人應初步判斷變更型別、級別,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提出變更申請。工藝裝置變更申請審批表見附錄c,微小變更申請審批表見附錄d。

第十二條變更應充分考慮健康安全環境影響,並確認是否需要危害分析。對需要做危害分析的,分析結果及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作為變更申請的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應按照變更的型別、級別確定審批許可權。在滿足所有相關工藝、裝置、健康、安全、環境的條件下,批准人或其授權人方能批准。

第十四條變更審批內容:

(一)變更目的。

(二)變更涉及的相關技術資料。

(三)變更內容。

(四)變更帶來的健康安全環境影響(危害分析及風險削減措施)。

(五)涉及操作規程修改的,審批應提交修改後的操作規程。

(六)對人員培訓和溝通的要求。

(七)變更的限制條件(如時間期限、物料數量等)。

(八)強制性批准和授權的要求。

第十五條變更實施涉及投用前安全檢查,執行投用前安全檢查細則;涉及作業許可,執行《作業許可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變更涉及的所有資料以及操作規程都應確保得到適當的審查、修改或更新。

第十七條變更應嚴格按照變更審批確定的內容和範圍實施,並對變更過程實施跟蹤。

第十八條完成變更的工藝、裝置在投用前,應對變更影響或涉及的人員進行培訓或溝通,培訓內容包括變更的目的、作用、程式、變更內容、變更中可能的風險和影響以及同類事故案例。 變更影響或涉及的人員包括:

(一)變更所在區域的人員,如維修人員、操作人員等。

(二)變更管理涉及的人員,如工藝管理人員、培訓人員等。

(三)其他相關人員,如承包商、外來人員、**商、相鄰裝置(單位)或社群的人員等。 第十九條變更所在區域或單位應建立變更工作檔案、記錄,以便做好變更過程的資訊溝通。工作檔案、記錄包括變更管理程式、變更申請審批表、風險評估記錄、變更登記表以及變更結項報告等。

第二十條變更實施完成後,應對變更是否符合制度內容,達到預期目的進行驗證,提交變更結項報告,並完成以下工作:

(一)所有與變更相關的資訊都已更新。

(二)制度了期限的變更,期滿後應恢復變更前的狀況。

(三)試驗結果記錄在案。

(四)確認變更結果。

(五)變更實施過程的相關檔案歸檔。

第二節人員變更

第二十一條企業根據企業人力資源定員相關標準,明確生產單元或員工配置的最低要求,包括:崗位設定、員工的數量等。

第二十二條人員的變更必須在不影響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實施,應嚴格執行人員變更管理流程(見附錄e),確保上(替)崗人員具備上崗能力及資格。

第二十三條應按「持證上崗、同崗替代、備員補充」的原則安排上(替)崗,以滿足安全生產最低標準。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風險控制的要求組織對關鍵崗位進行辨識。關鍵崗位人員變更前,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應評估人員變更對現崗位安全生產的影響,選擇合適人選。

關鍵崗位包括但不限於:

(一)工藝危害分析結果認定的高風險作業的崗位。

(二)國家法規制度的特種作業崗位。

(三)實施風險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崗位。

(四)從事關鍵裝置檢測、檢維修的崗位。

(五)審批作業許可的崗位。

(六)對關鍵崗位人員進行考評與提供培訓的崗位。

(七)管理和監督承包商作業的崗位。

(八)環境、職業衛生監測崗位。

第二十五企業應明確關鍵崗位人員任職的知識、技能、資質與特定經驗的最低要求。依據崗位培訓需求矩陣,確定人員上(替)崗前的培訓內容和考評方式(見附錄f)。並有計畫培養關鍵崗位的後備人員,確保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對上(替)崗人員要進行技能考評,考評方式可以是提問、考試、現場模擬操作等;高風險作業專案的考評應包括現場模擬操作演示。考評人員應具備相應知識、技能和經驗,可以是企業管理人員、員工的主管領導、安檢專職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資深員工和專(兼)職教師等。

第二十七條替崗應經主管領導審批核准後執行;調離、調入、轉崗經公司董事長、主管經理同意,人事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關鍵崗位變更人選不能滿足知識、技能、經驗最低要求,須停止變更。

第二十九條關鍵崗位人員變更應填寫「關鍵崗位人員變更申請審批表」(見附錄f),所涉及的檔案、資料應及時歸檔。主要包括:

(一)人員變更的審批資訊。

(二)發生崗位變更員工的個人資訊。

(三)變更過程中的培訓及考評資訊。

(四)確保滿足崗位最低要求所採取的其他措施資訊。

第四章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

第三十條所屬各部門應將本制度納入體系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項審核;發生偏離應報公司主管、董事長批准,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並應組織培訓,相關員工都應接受培訓;本制度在公司內部及相關方之間進行溝通。

第五章附則

第六章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七章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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