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考勤制度規定

2022-01-11 04:37:23 字數 1456 閱讀 3334

**局關於加強工作考勤制度的若干規定

(試行)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工作考勤制度,嚴格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切實推動機關效能建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條工作人員實行每日考勤制,因故不能按時上下班的,應及時向直接領導說明情況,並報局辦公室,由辦公室負責記錄。

第二條科室(單位)負責人為各科室(單位)日常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應對科室(單位)人員未按時出勤情況進行審核,報局辦公室。

第三條工作人員請假,應嚴格按請銷假程式辦理書面手續。

第四條局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考勤管理工作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章請銷假程式

第五條工作人員請假應事先向科室(單位)負責人申請,科室(單位)負責人請假應向分管領導申請,經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休假。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先請假的,須第一時間通過**、資訊等方式請假,事後補辦手續。

第六條請病假、事假、婚喪假、產育假、年休假、探親假,須填寫《人員請(休)假審批表》(附件),並報局辦公室備案。

1.請假1天以內的,報直接領導批准;

2.請假1天(不含)以上,3天以內的,工作人員由科室(單

位)負責人簽注意見,報分管領導批准;科室(單位)負責人報分管領導批准;

3.請假3天(不含)以上的,工作人員同上執行,科室(單位)負責人由分管領導簽注意見,報主要領導批准。

第七條工作人員參加脫產學習或在職業餘學習(需佔一定的工作時間),超過3天(含3天)以上,須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科室(單位)負責人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期間外出離開**大市的,須提前報局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工作人員須在各類假期結束後當天向直接領導銷假,並向局辦公室報備。

第十條假期標準及待遇按國家、省、市、區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章考勤有關問題處理

第十一條局考核領導小組要加強對考勤工作的管理。對不實事求是考勤、發現後仍不糾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考勤結果要載入個人年度考核表(存入幹部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和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1.對無故遲到、早退5次以上,或累計曠工1天以內(含1天),取消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2.對無故遲到、早退10次以上,或曠工連續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天,當年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經常脫崗,且影響工作,造成一定後果的,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3.作風散漫、紀律鬆弛、經常遲到早退或上班時間經常辦私事,經組織2次以上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4.對曠工連續超過10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20天的,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5.凡當天在崗但未按作息時間上下班,且未經直接領導同意的,按遲到早退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局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局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未盡事宜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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