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確保冶煉用容器的使用安全,保證冶煉裝置安全執行,強化冶煉生產安全,防止事故發生,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相關檔案
(一)aq2001 煉鋼安全規程
(二)aq2002 煉鐵安全規程
(三)yb/t4175 冶金用鋼水罐
(四)yb/t061 冶金渣罐技術條件
(五)jb/t4730.1~5 承壓裝置無損檢測
以上標準的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定,並自動替代原有標準。
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冶煉用容器
指冶煉用普通鋼水罐、精煉鋼水罐、鐵水罐及渣罐。
(二)驗收方
指由主管部門、具體實施部門、相關部門、使用單位及檢測單位組成的驗收小組。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基地裝置主管部門是冶煉用容器的主管部門。負責冶煉用容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冶煉用容器的驗收、檢測及判廢工作;負責定期對冶煉用容器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基地安全主管部門是冶煉用容器管理的相關部門。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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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相應程式的執行及相關工作的開展;參與冶煉用容器的驗收;負責組織、參與相關安全檢查;負責向主管部門提出安全警示或整改指令。
第七條基地物資**主管部門是冶煉用容器驗收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計畫,提供驗收場地,並參加驗收。
第八條各基層單位裝置主管部門負責對冶煉用容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冶煉用容器的日常檢查。
第九條各基層單位安全主管部門負責對冶煉用容器的安全使用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條基地探傷檢測部門負責依據裝置主管部門或安全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冶煉用容器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第三章冶煉用容器的驗收
第十一條驗收時,主管部門必須組織成立驗收小組(驗收方),涉及部門人員須到場參加驗收。
第十二條驗收方須根據訂貨條件,並依照《yb/t4175冶金用鋼水罐》及《yb/t061冶金渣罐技術條件》的要求,對冶煉用容器的類別、材料、設計、製造、檢驗和試驗、質量證明書(內含冶煉用容器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無損檢測要求和結果)、標誌等專案,對供貨方進行查驗證,並索要相關書面材料。
第十三條驗收方應將相關書面材料的原件或影印件報送主管部門及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驗收方在驗收過程中必須對冶煉用容器進行無損檢測,檢測範圍應符合《yb/t4175冶金用鋼水罐》及《yb/t061冶金渣罐技術條件》。
第十五條驗收方確定冶煉用容器完全符合相應技術條件後,方可接收。
第四章冶煉用容器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主管單位應對冶煉用容器進行編號管理,並建立管理臺帳,對驗收、檢測等資訊進行記錄。
使用單位要在罐體噴塗相應編號,噴塗位置應明顯平整,編號須全視角可見(可採用多面噴塗),具體樣式可參照起重裝置相應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冶煉用容器的日常使用和管理須符合《aq2001煉鋼安全規程》、《aq2002 煉鐵安全規程》、《yb/t4175冶金用鋼水罐》及《yb/t061冶金渣罐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十八條冶煉用容器要求進行定期日常檢測,檢測頻率不得低於1次/6個月,檢測範圍包括耳軸、耳軸座(箱)、腰箍的本體和焊縫。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在使用冶煉用容器時,須對容器外觀、主要構件是否完好進行安全確認。
第二十條尚未達到檢測期限,但已出現明顯缺陷的冶煉用容器,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檢測。
第二十一條主管部門應根據檢測報告,依照《yb/t4175-2008冶金用鋼水罐》及《yb/t061冶金渣罐技術條件》的要求,對冶煉用容器進行判定。不合格的冶煉用容器應立即停止使用,無法修復的應予以報廢。
第二十二條經修復的冶煉用容器必須進行檢測,由驗收方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冶煉用容器的檢測
第二十三條主管部門應制定冶煉用容器定期日常檢測計畫,並報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進行冶煉用容器的檢測,須由具有相應檢測資質人員進行操作,使用合格的檢測裝置。
第二十五條根據檢測部位和材質的不同,檢測方法和技術條件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焊縫的射線檢測應符合《jb/t 4730.2 承壓裝置無損檢測第2部分射線檢測》的規定,其透照質量應不低於ab級,其合格級別不低於iii 級。
(二)焊縫的超聲檢測應符合《jb/t 4730.3 承壓裝置無損檢測第3部分超聲檢測》的規定,其技術等級不低於b級,其合格級別不低於ii級。
(三)焊縫的磁粉檢測應符合《jb/t 4730.4 承壓裝置無損檢測第4部分磁粉檢測》的規定,其合格級別不低於i級。
(四)焊縫的滲透檢測應符合《jb/t 4730.5 承壓裝置無損檢測第5部分滲透檢測》的規定,其合格級別不低於i級。
(五)鍛鋼件和鑄鋼件的超聲檢測應符合《jb/t 4730.3 承壓裝置無損檢測第3部分超聲檢測》的規定,其技術等級不低於b級,其合格級別不低於ii級。
第二十六條檢測人員如應實填寫檢測報告,準確記錄檢測所用標準、質量等級、檢測方法等;缺陷記錄應包含座標位置,當量以及大致分布狀況。
第二十七條檢驗人員應在檢測報告中給出評定結論,並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檢測報告應報送主管部門及安全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冶煉用容器的維修
第二十九條冶煉用容器的維修用原材料和工藝技術條件須符合《yb/t4175冶金用鋼水罐》及《yb/t061冶金渣罐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七章冶煉用容器的報廢
第三十條由主管部門對不合格冶煉用容器進行判廢,並由安全主管
部門備案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安全監督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安全監督處組織制定,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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