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 修訂

2022-01-02 06:37:57 字數 2187 閱讀 8564

會協[2011]41號

第一條為綜合反映與評價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科學發展水平,引導事務所做大做強,不斷提公升服務國家建設的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以註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為基礎,組織開展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並公布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有關資訊。

第三條事務所綜合評價每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中注協建立科學的事務所綜合評價機制,保證評價結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參加綜合評價:

(一)未持續達到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未按時履行會員義務;

(三)未按時填列綜合評價資訊;

(四)填列綜合評價資訊嚴重失實;

(五)故意填列不實評價資訊;

(六)因故終止;

(七)中注協認定不能參加綜合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事務所,在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系統中填寫相應型別的綜合評價表,上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審核。

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的要求,在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系統中填寫相應型別的綜合評價表,上報分所所在地的省級協會審核。

第七條事務所在填列綜合評價表前已合併、分立的,可以以合併、分立後的事務所參加綜合評價。

合併、分立的事務所應當提交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的證明、相關決議、協議等證明材料。

第八條事務所及其分所應當對綜合評價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省級協會負責審核本地區事務所和本地區分所的填列資訊,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報中注協。

第十條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協對事務所填列資訊進行抽查。如果發現填列資訊不實的,責令事務所限期更正。如果發現填列資訊嚴重失實或者故意填列不實資訊的,取消事務所當年及下一年度綜合評價資格,並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每年6月底前,中注協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確認事務所的綜合評價得分,通過認定的**和報刊,公布事務所得分前百家的資訊。

對於在公布前終止的事務所的資訊,不予公布。

第十二條事務所綜合評價以註冊會計師行業創先爭優機制建設成果為基礎,按照大型事務所和中型事務所的可比指標遴選出百家事務所,並按照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排出位次。

第十三條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業務收入指標、註冊會計師人數指標、綜合評價其他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等四項。

(一)業務收入指標,是指事務所每年上報注協的、經過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資料。

(二)註冊會計師人數指標,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務所在中注協認定的管理系統中登記的資料。

(三)綜合評價其他指標,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大型事務所評價表中除了業務收入指標、註冊會計師人數指標、處罰和懲戒指標以外的指標。

(四)處罰和懲戒指標,是指上一年度,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情況。

第十四條某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評價得分=業務收入指標得分 +註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其中:

(一)業務收入指標得分=(該事務所業務收入/ 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收入平均值)×50

(二)註冊會計師人數指標得分=(該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 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10

(三)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在事務所創先爭優綜合評價中該事務所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全部候選前百家事務所綜合評價其他指標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的處罰、懲戒指標應減分值=σ[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次數(人數)×相關分值]

處罰和懲戒指標為直接減分項,按照下列不同處罰和懲戒種類減分:

1.事務所受到暫停業務處罰及與其他處罰並處的,一次減5分;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以上三項或者兩項處罰並處的,一次減4分;受到公開譴責的,一次減3分;受到通報批評的,一次減2分;受到訓誡的,一次減1分。

2.註冊會計師受到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減4分;受到其他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應減分值,分別按照事務所受到相應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應減分值的50%計算;受到刑事處罰的,按照對事務所的最高處罰減分。

第十五條在本辦法發布後兩年內將業務收入指標權重逐步降低至45%,綜合評價其他指標權重逐步提高至45%。

第十六條省級協會可以本辦法為參照,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綜合評價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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