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2022-01-02 01:17:06 字數 1352 閱讀 1948

煤礦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性健康體檢。為履行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公司領導小組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有計畫地到法定衛生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2、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員工(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新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新錄用員工名單由人力資源部門提供。

3、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各單位要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登記,每年5~6月向領導小組報告,領導小組核實後,結合各生產隊實際制訂體檢計畫並組織實施。

4、辦公室要及時向領導小組通報即將離崗的員工,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離崗前的體檢。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90日內,可視為離崗體檢。在未對其進行體檢時,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選擇放棄進行離崗前體檢,並簽訂相關協議。

5、在生產、檢修中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嚴重超標,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所在單位應立即報告,領導小組應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6、若發現有疑似職業病員工,領導小組應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告,並要求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

7、領導小組應將體檢結果即時告知相關採區及個人。除職業禁忌證外,其他體檢結果不得公開,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維護員工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體檢結果存入個人健康袋內儲存。

8、對各基層單位管理崗位、輔助崗位的員工每3~5年由辦公室組織進行一次健康性體檢,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要匯同相關部門開展作業場所健康促進工作,開展健康教育、健康風險評估,改善作業條件、改變員工不健康作業方式、控制健康危險因素、降低病傷及缺勤率。

9、各基層單位不得安排未經崗前體檢、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和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10、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個人、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1、領導小組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的資料整理歸檔,安裝規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定期監督檢查與考核。

12、職業健康體檢、檢查、醫學觀察和職業病診斷、鑑定、**等費用由公司領導小組、財務部門按法規規定執行。

13、辦公室對各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情況建立台賬,領導小組對各採區職業健康管理情況每兩月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查出的不符合項將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將根據公司《職業病防治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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