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2021-12-25 18:49:35 字數 2186 閱讀 7334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七月三日第九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仁德醫護管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考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校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及一般考核,每學年辦理一次,年度考核結果作為晉級之依據,一般考核結果列為該教職員工之記錄。核決許可權依下列規定辦理,委員會決議之事,送請校長同意後實施:

第三條本校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教學單位及教職員代表由校長指定產生,其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送請校長同意後遴聘之。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依職務以不同考核表進行成績考核:

一、專任教師:以「專任教師考核表」考核(如表一)。

二、教師兼行政職者:以「教師兼行政職考核表」考核(如表二)。

三、助教(護理實習臨床指導):以「助教(護理實習臨床指導)考核表」考核(如表三)。

四、專任行政主管職務者:以「專任行政主管考核表」考核(如表四)。

五、行政人員:以「行政人員考核表」考核(如表五)。

第五條本校教職員工任職至當學年度終了,屆滿壹年者,予以年度考核。

本校教職員工如有左列情形者,當學年度僅予以一般考核:

一、任職至學年度終了,服務滿三個月未滿壹年者。

二、於考核年度中有辦理留職停(留)薪者。

第六條本校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教學或工作考核成績佔百分之九十,考勤成績佔百分之十。

第七條成績考核加減分計算標準如左:

一、加分:嘉獎一次一分,記功一次三分,記大功一次九分。

二、減分:申誡一次一分,記過一次三分,記大過一次九分。

三、考勤計分:受考核年度全勤者加三分。事假一日扣一分;滿半日不滿一日扣0.

5分;不滿半日不扣。病假一日扣0.5分;滿半日不滿一日扣0.

25分;不滿半日不扣。遲到或早退一次扣0.25分。

曠職一日扣三分;不滿一日扣1.5分。

四、其他相關登入(含巡堂、抽查)。

第八條教師成績考核,一般考核僅列分數,不評等第;年度考核結果,按其考核分數評核等第,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得加發本薪乙個月。已支年功薪最高者,得酌給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高者,得給予本薪半個月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

教師評核未符合本校提公升教師成長辦法第二條所列要求者,不得評核為甲等。

第九條職員工成績考核,一般考核僅列分數,不評等第:年度考核結果,按其考核分數評核等第,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得加發本薪乙個月。已支年功薪最高者,得酌給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薪一級。已支本薪最高端或年功薪者不予晉級,如次年仍考列乙等,改晉年功薪一級。已支年功薪最高端者,次年仍考列已乙等,得酌發本薪半個月。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應予解聘或免職。

第十條教職員工之成績考核依左列限制:

一、於考核學年度中有左列條件之一者,不得評為甲等:

(一)考勤扣分達八分以上者。

(二)有曠職記錄者。

(三)有受刑事或行政處分者。

二、於考核學年度中有左列條件之一者,不得評為乙等(含乙上):

(一)考勤扣分達十二分以上者。

(二)有曠職記錄者。

(三)有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三、於考核學年度中有左列條件之一者,不得評為丙等(含乙上):

(一)考勤扣分達案二十八分以上者。

(二)連續曠職三日或累計達五日者。

第十一條學年成績考核作業於學年度結束後乙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考核委員對於本身之考核應行迴避。考核案件經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人。

第十三條成績考核結果自次學年度第乙個月執行。

第十四條各單位年度成績考核評應依教師與職工分別列考,其為甲等人數不逾該單位同類受考核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四捨五入)。

職員工未達三人之單位,其考核甲等人數,應由成績考核委員會,依單位性質適度合併其他單位合併採計。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簽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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