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業務保安制度 改

2021-12-22 15:27:20 字數 3338 閱讀 9045

1、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生產方針,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防治水原則,消除水害隱患、確保以安全為目的,抓好技術監督和現場管理兩大環節,對礦井水害進行綜合防治,杜絕水害事故的發生。

2、礦井水害防治工作是保證煤礦安全正常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發生,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有關要求。

3.落實水害防治主體責任。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煤礦水害防治措施的組織實施,確保煤礦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技術副礦長是水害防治工作的技術負責人,負責工程科防治水人員收集相關水害防治資料,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編制中長期水害防治計畫,審批防治水技術措施;生產副礦長負責具體落實水害防治工作;安監科負責對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4、礦長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領導責任,實行全面領導,定期分析研究解決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給予保證;總工程師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直接領導礦井防治水工作,為防治水患提供技術保證;地測部門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五項業務保安責任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有計畫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翔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並提出**預報,地測部門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設計部門要將防治水工作列入設計內容;各採掘區(隊)長對本區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第一責任,班組長對本班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直接責任;安監部門對防治水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5、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為此,必須依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開展礦區(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規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並根據生產計畫安排的需要,不間斷地提供水情資料和年(每年的2月底前)、季(季第乙個月份的10日前)、月(每月10日前)水害情況預報,井巷接地危險地段或水情發生變化要根據有關規定提供臨時水害通知單。各種水情資料、水患預報要翔實、具體,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要強,經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後,發至設計、施工、安監處等單位和有關領導。

6、設計部門必須認真分析研究水患**預報資料和有關的水文資料,在編制採掘工程設計時充分考慮水害因素,從工程設計開始,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並將探放水工程納入採掘工程設計和工作面銜接計畫時間表內。

7、必須堅持「**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探放水原則。在受水害威脅地區進行採掘施工前,必須首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意見,並提出防範措施。防範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採掘工程待確認水患排除後方可施工。

8、探查水壓大於2mpa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經總工程師審查後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探放水設計經批准後,屬於鑽探施工部分由鑽探部門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屬於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所在單位總工程師審批,並取得開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9、在存在老空區積水威脅的地區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須確定探水線,並準確的將積水範圍、積水標高、積水深度、積水量、動水量及探水線填繪在專業礦圖上。

10、各類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30公尺(煤巷)或20公尺(巖巷)前,發放水害通知單,查清條件,待排除積水或淤泥後方可貫通。

11、由於受岩溶陷落柱影響所造成的高水位異常區和岩溶陷落柱懷疑區,必須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綜合勘探,查清岩溶陷落柱的分布位置,含、導水效能及高水位異常原因、範圍,探查原則「先物探、後鑽探」,探查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及防範措施。不進行專門勘探,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在上述區域不得設計採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對於經探查確定的岩溶陷落柱無論是否導水,均要按規定留設煤柱。

12、礦井之間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所有防水煤柱內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以保證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開掘巷道時必須提出專門報告和相應的有效措施,經上級部門審查後上報當地煤炭局審批,不經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13、堅持水害隱患定期排查制度,由總工程師組織每月進行一次,地測部門由地測副總工程師組織每週進行一次,對重點水害問題地測部門應隨時組織會商,每次會商結果均要有正規記錄,內容要齊全、規範。各級水害隱患(分a、b、c**)排查結果及防治措施,分別填寫水害隱患統計表,發至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部門。經排查確認的b級水害隱患及其防治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發主管領導及安全監察等部門,並抄報集團公司備案。

對b級水害要重點監測,並執行技術管理人員現場盯崗制度,直至水害排除。

14、當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現水文地質異常情況時,要求主管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並對井上下鑽孔水位及湧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收集到的資料及時地進行分析、整理,拿出結論性意見。

15、堅持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杜絕防治水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僥倖思想,規範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以高質量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來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

16、為加強礦井水防治工作、預防重大水患事故的發生,應制定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准:

(1)各類防隔煤柱內不准隨意布設巷道。

(2)當採掘工程施工**現突水徵兆時,不准繼續施工。

(3)探放水鑽孔正式探水鑽進前,未安好孔口裝置時,不准繼續鑽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不准貫通。

(5)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進。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清時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異常區和陷落柱懷疑區內的工作面上未經探查,不准回採。

(8)回採工作面波及範圍內的水文孔或封閉不良鑽孔,未經處理前,不准回採。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准時,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奧灰高壓水威脅的礦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的層位。

17. 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防治水規定》建立完善可靠的礦井排水系統。煤礦要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倉、水幫浦、排水管路、輸電線路等設施,確保礦井正常排水,並滿足正常和災害水量下排水需要。

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幫浦。必須有工作和備用水管。主水幫浦必須實現「雙迴路」供電,配電裝置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幫浦相匹配,並能夠確保全部水幫浦同時運轉。

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確保乙個水倉清理時,另乙個水倉能正常使用。及時清理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並且配備足夠的探放水裝置,並確保正常執行。

18. 煤礦必須制定各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水害防治的應知應會標準,熟悉礦井突水預兆(如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要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防治水知識培訓,增強管理人員和員工防範水害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18、公司排程室必須加強對各整合礦井的水情、水害情況的排程,及時落實處理各整合礦井採掘工作面等地點的異常出水情況,並落實人員裝置等,。

19、公司排程室在冬季三防期間定期對各整合礦井進行雨季三防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下發「三定表」,要求定期整改,並將責任落實到人,整改後要對存在問題的整合礦井進行複查。

防治水規章制度彙編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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