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河灣二期基坑監測方案

2021-11-07 05:04:50 字數 4437 閱讀 4536

御河灣二期

53#、55#、56#~58#樓p2地下室 基

坑監測方

案江蘇三陽建設工程檢測****

2023年11月01日

目錄1、工程概況

2、基坑監測目的、編制原則

3、監測專案、頻率、警戒值

4、監測測點的埋設

5、監測方法與精度

6、監測資料處理與成果提交

7、監測人員和測量儀器安排

8、其他監測要求

9、附圖

檢測單位: 江蘇三陽建設工程檢測****

單位位址: 常州市西林街道富林路八號

聯絡人: 孫振亞

聯絡**: 136

一、 工程概況

1、一般概況

(1) 專案名稱:御河灣二期53#、55#、56#~58#樓p2地下室

(2) 專案位置:常州市戚墅堰區東方西路北側、青洋路西側

(3) 業主:常州昊成房地產****

(4) 結構設計單位:江蘇中信嘉華建築設計研究院****

(5) 勘察單位:常州市規劃設計院

2、結構概況

(1) 主體結構:53#、55#、56#、57#、58#住宅及地下車庫

(2) 地下設定:一層地下室,住宅與車庫連通

(3) 基礎型式:樁基礎

(4) 基坑規模及開挖深度:

本工程場地標高為黃海2.8m,西北側場地標高為黃海4.3m。

地下室基坑面積約19400m,地下室支護周長約760延公尺。

3、基坑等級:二級

二、監測目的、編制原則

2.1監測目的

2.1.1 根據監測結果,發現可能發生危險的先兆,判斷工程的安全性,防止工程破壞事故的發生,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

2.1.2以基坑監測的結果指導現場施工,進行資訊化反饋優化設計,使設計達到優質、安全、經濟合理、施工快捷;

2.1.3為設計人員提供準確的現場監測結果使之與理論**值相比較,用反分析法求得更準確的設計引數,修正理**式,不斷地修改和完善原有的設計方案,以指導下階段的施工,確保地下施工的安全順利進行,同時也能為其它工程的設計施工提供參考。

2.2監測依據和執行標準

1、《工程測量規範》(gb50026-2007)。

2、《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50497-2009)。

3、《建築變形測量規範》(jgj8-2007)。

4、《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 50007-2011)。

5、《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

6、委託方提供的設計檔案、圖紙

7、其他相關規範、規程

2.3編制原則

2.2.1深基坑開挖及支護施工過程中,每個分步開挖的空間幾何尺寸和開挖部分的無支撐暴露時間,與周圍牆體、土體位移即三維空間的各種變化存在一定的相關性。

這就反映了基坑開挖中時空效應的規律。

2.2.2基坑開挖是基坑卸荷過程,由於卸荷而引起坑底土體產生以向上為主的位移,同時也引起圍護牆在兩側壓力差的作用下而產生的水平方向位移和因此產生的牆外側土體的位移。

基坑變形包括圍護牆的變形、坑底隆起及基坑周圍地層移動等。

2.2.3加強監測工作可以可靠而合理地利用土體自身在基坑開挖過程中控制土體位移的潛力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在深基坑施工中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根據本工程監測技術要求和現場施工具體情況,監測方案按以下原則進行編制:

(1)基坑施工土體變形影響範圍(一般約為2倍基坑開挖深度)內的建(構)築物、地下管線和基坑本身作為本工程監測及保護的物件。

(2)設定的監測內容及監測點必須滿足本工程設計方及有關規範的要求,並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過程中周圍環境及基坑圍護體系的變化情況。

(3) 監測過程中,採用的方法、監測儀器及監測頻率應符合設計方和規範要求,能及時、準確地提供資料,滿足資訊化施工的要求

2.4施測流程

三.監測專案、頻率、報警值

3.1監測專案

3.1.1基坑監測

3.2、監測頻率

3.2.1基坑監測頻率

《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範》(gb50497-2009)

本工程監測頻率一覽表

注:當超過報警值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加密監測頻率,甚至跟蹤監測。

3.3監測專案的報警警戒值

四、監測點布置

4.1 一般規定

4.1.1 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最大程度地反映監測物件的實際狀態及其變化趨勢,並應滿足監控要求。

4.1.2 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不妨礙監測物件的正常工作,並儘量減少對施工作業的不利影響。

4.1.3 監測標誌應穩固、明顯、結構合理,監測點的位置應避開障礙物,便於觀測。

4.1.4 在監測物件內力和變形變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邊重點監護部位,監測點應適當加密。

4.1.5 應加強對監測點的保護,必要時應設定監測點的保護裝置或保護設施。

4.2 基坑及支護結構

4.2.1 基坑邊坡頂部的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置,基坑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

監測點間距不宜大於20m,每邊監測點數目不應少於3個。監測點宜設定在基坑邊坡坡頂上。

4.2.2 深層水平位移監測孔宜布置在基坑邊坡、圍護牆周邊的中心處及代表性的部位,數量和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每邊至少應設1個監測孔。

4.2.3 基坑外地下水位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位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被保護物件(如建築物、地下管線等)周邊或在兩者之間布置,監測點間距宜為20~50m。相鄰建(構)築物、重要的地下管線或管線密集處應布置水位監測點;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側約2m處。

2 水位監測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標高)應在控制地下水位之下3~5m。對於需要降低承壓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監測管埋置深度應滿足設計要求;

3 回灌井點觀測井應設定在回灌井點與被保護物件之間。

4.3 周邊環境

4.3.1 從基坑邊緣以外1~3倍開挖深度範圍內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地下管線等均應作為監控物件。必要時,尚應擴大監控範圍。

4.3.2 位於重要保護物件(如地鐵、上游引水、合流汙水等)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監測點的布置,尚應滿足相關部門的技術要求。

4.3.3 建(構)築物的豎向位移監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構)築物四角、沿外牆每10~15m處或每隔2~3根柱基上,且每邊不少於3個監測點;

2 、不同地基或基礎的分界處;

3 、建(構)築物不同結構的分界處;

4 、變形縫、抗震縫或嚴重開裂處的兩側;

5 、新、舊建築物或高、低建築物交接處的兩側;

6 、煙囪、水塔和大型儲倉罐等高聳構築物基礎軸線的對稱部位,每一構築物不得少於4點。

4.3.4 建(構)築物的水平位移監測點應布置在建築物的牆角、柱基及裂縫的兩端,每側牆體的監測點不應少於3處。

4.3.5 建(構)築物傾斜監測點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監測點宜布置在建(構)築物角點、變形縫或抗震縫兩側的承重柱或牆上; (2)監測點應沿主體頂部、底部對應布設,上、下監測點應布置在同一豎直線上;

(3) 當採用鉛錘觀測法、雷射鉛直儀觀測法時,應保證上、下測點之間具有一定的通視條件。

4.3.6 建(構)築物的裂縫監測點應選擇有代表性的裂縫進行布置,在基坑施工期間當發現新裂縫或原有裂縫有增大趨勢時,應及時增設監測點。

每一條裂縫的測點至少設2組,裂縫的最寬處及裂縫末端宜設定測點。

4.3.7 地下管線監測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根據管線年份、型別、材料、尺寸及現狀等情況,確定監測點設定;

(2)監測點宜布置在管線的節點、轉角點和變形曲率較大的部位,監測點平面間距宜為15~25m,並宜延伸至基坑以外20m;

(3) 上水、煤氣、暖氣等壓力管線宜設定直接監測點。直接監測點應設定在管線上,也可以利用閥門開關、抽氣孔以及檢查井等管線裝置作為監測點;

(4) 在無法埋設直接監測點的部位,可利用埋設套管法設定監測點,也可採用模擬式測點將監測點設定在靠近管線埋深部位的土體中。

4.3.8 基坑周邊道路路面沉降:沿基坑周圍道路走向每隔20公尺設一沉降觀測點;

五、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根據基坑等級、精度要求、設計要求、場地條件、地區經驗和方法適用性等因素綜合確定,監測方法應合理易行。

5.1.2 變形測量點分為基準點、工作基點和變形監測點。其布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個基坑工程至少應有3個穩固可靠的點作為基準點;

(2) 工作基點應選在穩定的位置。在通視條件良好或觀測專案較少的情況下,可不設工作基點,在基準點上直接測定變形監測點;

(3) 施工期間,應採用有效措施,確保基準點和工作基點的正常使用;

(4) 監測期間,應定期檢查工作基點的穩定性。

5.1.3 監測儀器、裝置和監測元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滿足觀測精度和量程的要求;

(2) 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3) 經過校準或標定,且校核記錄和標定資料齊全,並在規定的校準有效期內;

5.1.4 對同一監測專案,監測時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採用相同的觀測路線和觀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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