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方案安全措施

2021-11-07 05:04:50 字數 3815 閱讀 9720

橋梁深基坑

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分發號編制

批准2023年6月5日

1.概述

二標施工範圍(dk25+800~dk70+350)段共有特大橋5座,大中小橋11座,涵洞153座。橋梁的基礎施工除了軟土地基地段採用樁基加固處理外,均採用擴大基礎開挖施工,尤其是特大橋、大橋基礎開挖時,除岩石層大都在深度4~5m以上。因此,基坑開挖應根據工程特點、地質情況、周圍環境等選擇不同的人工或機械施工方法開挖,並進行有效的護壁、防護和排水。

基坑開挖完後嚴格進行檢驗和基底處理,隱蔽簽證後進行基礎圬工施工。

2.施工順序、方案和工藝方法

2.1施工工序:施工準備(複核線路中線控制樁、複核橋梁基礎圖紙)

測量放線基坑開挖護壁加固、基坑排水、基坑檢查處理基礎砼施工工作坑回填夯實

2.2.測量放線

基坑開挖前必須依據線路中線控制樁進行測量放線並於現場交接控制座標樁,然後進行基礎中線、方向心、高程複核,並設定施工點保護樁,複核無誤後進行基坑放樣。測量誤心差必須符合「鐵路測量技術規則」有關要求,測量工作必須貫徹複核制。

2.3基坑開挖

首先按基坑四周地形,做好地面防、排水工作並調查地下管線埋設情況。

2.3.1基坑坑壁坡度:

因深基坑深度大於5m,故需將坑壁坡度適當放緩,或加作平台。在山坡上開挖基坑,如地質不良時,應注意防止坍滑。基坑上口周邊設定護欄。

2.3.2坑底平面尺寸:

無水土質基坑底面,按基礎設計平面尺寸四周各邊增寬50-80cm,以便在基底外安置基礎模板;

對有水基坑底面,按基礎設計平面尺寸四周各邊增寬80-100cm,以便在基底外安置基礎模板、排水溝、集水坑;

適宜垂直開挖且不立模板的基坑,基底尺寸應滿足基礎輪廓。

2.3.3施工方法:

基坑深,基坑平面尺寸大,挖方量多,一般採用機械施工或半機械施工方法。當採用機械開挖土時,基底標高以上0.3m時停止機械改人工挖並整修。

2.4.基坑護壁

下列情況的基坑要採用護壁加固:

2.4.1.基坑較深,土方數量較大。

2.4.2.基坑坡度受場地限制。

2.4.3.基坑地質鬆軟或含水量較大,坡度不易保持。

護壁可以選用擋板支撐、噴射混凝土、鋼板樁圍護、鋼筋混凝土板樁圍護、鑽孔樁圍護等形式,須根據各個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設計。

2.5.基坑排水

一般情況採用集水坑排水法:

開挖基坑如有滲水時,沿坑底四周基礎範圍以外挖集水溝和集水坑,使坑壁滲水沿四周集水溝匯合於集水坑,然後用水幫浦排出坑外,使基坑中間挖土部分處於乾處,當挖至接近有水時,可反覆加深集水溝和集水坑,經常保持坑底和水溝底有一定高差,達到排水暢通,使坑底始終處於乾處。

對粉、細砂土質的基坑,地下水位較高的基坑,深基坑,採用管井井點或輕型井點降水,須根據各個工程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設計。

2.6.基底處理

2.6.1.

岩層基底應清除岩面松碎石塊,鑿出新鮮岩面,表面應刷洗乾淨。傾斜岩層,應將岩面基本鑿平,或鑿成台階。易風化的岩層基底,開挖基坑宜少留或不留富餘量,砌築底層基礎圬工同時,將基坑填滿封閉。

2.6.2.碎石類及砂類土層基底承重面應修理平整,澆(砌)築基礎時,先鋪一層水泥稠砂漿。

2.6.3.粘性土層基底,整修基面時,應就其天然狀態加以剷平,不得用回填土夯平的辦法處理。必要時,可向基底夯入10cm以上厚度的碎石,碎石層頂面不得高於基底設計高程。

2.6.4.泉眼必須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加以處理。

2.6.5.基坑檢驗後按規定辦理隱蔽工程檢查簽證後方準進行隱蔽施工。

2.7.澆注混疑土

基礎處理完經監理工程師驗槽簽證後澆注砼,砼澆注按規定程式進行。

2.8.基坑回填

按照設計高程回填,回填時基礎兩側對稱進行,防止造成偏壓。基坑應採用原土回填夯實,應在排乾水的情況下進行,嚴禁回填虛士。基坑回填土至距地面1.0m以內方准撤除基坑上口周邊護欄。

3.安全措施

3.1.深基坑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

3.1.1.深基坑開挖對鄰近建(構)築物或臨時設施有影響時,應提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3.1.2.基坑頂面提前做好地面防、排水措施;

3.1.3.基坑開挖時,不得採用區域性開挖深坑及從底層向四周掏土;

3.1.4.基坑頂有動載時,坑口邊緣與動載間的安全距離根據基坑深度、坡度、地質和水文條件及動載大小等情況確定,且不應小於1.0公尺。必要時採取其他措施;

3.1.5.用捲揚機牽引小車上坡時,宜用小鋼絲牽引,其安全係數不小於5;

3.1.6.在土石鬆動地層或在粉、細砂層中開挖基礎時,先做好安全防護;當基坑開挖需要爆破時,應執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土質鬆軟層基坑開挖必須進行支護;

3.1.7.基坑開挖時,觀測坡面穩定情況。當發現坑沿頂面出現裂縫、坑壁鬆塌或遇湧水、湧砂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加固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3.1.8.採用天然凍結開挖基坑時,應根據地質、水文、氣溫等情況,分層凍結、逐層開挖,嚴禁破壞凍結層。當氣溫劇烈回公升、河水上公升時,應提前搞好防水、排水工作;

3.1.9.基坑採用排水法降低水位時,對降低水位區域的建(構)築物可能產生沉降,應加強觀測,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

3.1.10.在排水過程中,當出現大量砂漏、圍堰裂縫漏水較大、圍堰內側坍塌等情況時,應暫停抽水,採取加固措施。

3.2.基坑護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擋板支撐護壁應滿足:

3.2.1.1.根據土質情況確定分段分層支護開挖,每層開挖深度不宜超過1.5公尺,便挖邊支護;

3.2.1.2.當發現支撐變形或折斷時,應立即加固;

3.2.1.3.支撐拆除應自上而下分段進行

3.2.2.噴射混凝土護壁應滿足:

3.2.2.1.護壁前,對坑口頂緣進行防護加固

3.2.2.2.噴射混凝土時,噴嘴不得面對有人方向

3.2.2.3.作業中,噴射機發生故障時,應先停風、水後再處理

3.2.3.混凝土圍圈護壁應滿足:

3.2.3.1混凝土圍圈應開挖一段、灌築一段

3.2.3.2頂層護壁口應高出地面0.3公尺以上

3.3.基坑圍堰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3.3.1.圍堰結構應能承受水、土和外來的壓力,並防水嚴密;

3.3.2.在圍堰內作業,遇有洪水暴漲或漏水滲入不能控制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離;

3.3.3.土圍堰填築寬度應滿足水壓力及流水沖刷要求;

3.3.4.鋼筋籠卵(片)石圍堰,鋼筋籠下水時應打樁牢固。

3.4.基坑開挖時其他的安全措施:

3.4.1.對基坑護壁結構進行詳細設計和檢算,確保足夠的安全度。

3.4.2.深度超過兩公尺的基坑頂四周應設定防護欄杆,欄杆高度在1.0~1.3公尺,並且有明顯的安全標識;夜間沒有施工時在基坑有明顯的紅色燈光,防止行人跌落坑內

3.4.3.從坑頂至坑底要設帶雙側扶手的爬梯。

3.4.4.挖土和提公升機械要設專人指揮,機械旋轉半徑內嚴禁站人。

3.4.5.提公升機械要經常檢修,不得帶病作業。

3.4.6.坑底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戴安全帽。

3.4.7.在基坑開挖前要事先探清地下管線埋設情況,防止損壞。

3.4.8.夜間施工,必須設有充分照明和安全防護及現場指揮措施。

4.施工其它注意事項

4.1為避免地表水沖塌坑壁,在基坑頂緣四周適當距離設截水溝,並防止水溝滲水,影響坑壁穩定;

4.2.基坑施工不可延續時間過長,自基坑開挖至基礎完成,應抓緊連續施工,達到高程並經檢驗合格後,應立即澆(砌)築基礎。如基底暴露過久,則應重新檢驗。

4.3.使用機械開挖時,不得破壞基底土的結構,挖到坑底時保密留不少於30cm的厚度,在基礎澆(砌)築圬工前,再用人工挖至基底標高。

4.4.棄土坡腳距坑頂緣的距離不宜小於基坑的深度,棄土不得妨礙開挖基坑及其他工作。

4.5.禁止在水中不採取措施任意澆(砌)築基礎,不允許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在澆(砌)築時有被水沖洗現象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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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坑防護 1 基坑臨邊防護。基坑上口設定黃黑相間的水平警示護攔一道,採用 48 3.5鋼管搭設,立桿間距2.5m,高1.2m,欄杆柱打入地面30 50cm深,鋼管離基坑邊不小於50cm,橫桿二道,設定20cm擋水牆處,並用密目網進行封閉封擋,待土方回填完畢後,方可全部拆除。2 設定人員上下專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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