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專業 學科 中心教研組工作條例

2021-11-06 21:26:46 字數 2317 閱讀 9114

泉州市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學科)中心教研組工作條例(討論稿)發布:教務處更新時間:2007-3-19 8:00:28

為了更好地開展我市中職學校專業(學科)中心教研組(以下簡稱中心教研組)活動,充分發揮其在中職教育教學研究的作用,提高中心教研組的教學教研水平,帶動全市各中職學校的教研工作,使組織工作和開展的活動規範化、制度化,特制訂本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心教研組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圍繞中職人才培養目標,開展教學研究和組織師生開展各項活動的校際組織。

第二條中心教研組是在市教育局職成教科的領導下,職教中心負責業務指導和組織工作,具體實施教學研究、教改實驗、新教材試驗以及建立校際教學交流平台,是我市中等職業教育教學研究的中堅力量。

第三條中心教研組設組長一名,30個及以上中職學校參加中心教研組正常活動的設副組長一名,超過50個(含50個)可設副組長二名。組長所在的學校,確定為該屆組長校或副組長校,其它為成員校。以推薦和選舉相結合的辦法產生組長和副組長。

第四條中心教研組組長(含副組長)應具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和較高的教學水平,較強的教研能力;具有創新、開拓精神和較強的組織能力。一般由高階職稱的專業(學科)教師擔任,也可由教學和教研水平較高的中職職稱專業(學科)教師擔任。每二年一屆,可連選連任,任期未屆滿,因故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可提請職教中心作相應調整,並在適當的時間,採用適當的方式通知各成員校。

中心教研組成員校一般為辦學規模較大,辦學質量較高的學校,開設的專業與中心教研組的專業相關。中心教研組成員由學校按要求推薦一名骨幹教師參加。

第五條中心教研組活動,主要依託組長校和省專業教學委員會理事學校開展工作。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六條中心教研組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市職教中心的工作安排以及根據國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教研機構部署的工作要點,制訂年度(學期)工作計畫,並按計畫開展教、學、研活動。

第七條中心教研組活動的主要內容是:

1、貫徹上級頒布的相關課程教學基本要求,根據學生實際情況,提出教學意見和建議,研究制定實施性的教學計畫(包括:專業教學方案、課程設定、實驗實訓設定、教學要求等方面)。

2、研討相關課程在專業中明確的地位和作用,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對有關課程教學內容做必要的改革,研究和制定課程的教學基本要求。

3、開展教學實驗,包括教學觀摩、學術講座、專題研討、集體備課、教學講評等,及時總結教學、教改等方面的經驗。

4、積極組織地方或校本教材、講義的開發和編寫。交流優秀教學**、教學案例,收集、彙編試題、習題及優秀教案。

5、組織開展教學方式方法的改革,倡導應用電化教學,多**教學等手段,推進現代資訊科技在教學過程中的應用。

6、充分利用各校的教學資源,加強實踐教學環節的指導,實現教學裝置、設施、實訓基地的有效利用和資源共享。

7、按計畫組織本中心組教師互相聽課、評課及參與教師教學評優,學生技術技能和學科競賽活動。參與全市統一考試的命題和技能測試標準的制定。

8、結合專業、學科特點,積極開展課題研究。

9、配合市職教中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八條教研員及中心教研組組長應積極執行教研工作計畫,並做好教研活動記錄和教研活動總結。隨時跟蹤中心教研組會議確定的主要活動事項的落實情況。協助解決各成員校反映的具有共性的教學教研問題。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中心教研組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總結年度工作,提出新年度工作計畫。會議一般在秋季進行並納入職教中心的學期工作計畫,事前上網公布。如工作有需要,可在教研員或組長的提議下,由職教中心臨時召開有部分中心組成員參加的專項工作會議,研究、處理專項問題。

第十條按照計畫,中心教研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活動。開展活動的乙個月前,分管負責的教研員必須充分徵求中心教研組成員(特別是組長、副組長以及省中心組成員校和相關學校)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活動的主要內容,擬定主題和詳細的活動計畫,報職教中心教研室主任審核,呈校長審批後執行。

第十一條教研組根據活動計畫,以職教中心的名義在正式召開會議的半個月前向各成員校下發補充通知。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活動的目的意義和主題;

2、活動的時間、地點;

3、活動參加物件;

4、活動的主要程式;

5、活動應準備的材料等。

第十二條教研員須與承辦活動的學校保持資訊暢通,隨時了解活動的準備情況,通報與會者的人數,落實活動材料、食、宿、行安排等事宜。

第十三條教研員還須及時向職教中心教研室主任以及行政領導通報活動的準備情況,以取得在資訊、人力、物力的協調和配合。

第十四條每次活動的所有材料(檔案、通知、補充通知、會議紀要)都要經過處室討論、審核、校長簽批、辦公室蓋章後才能下發。

第十五條每次活動結束後兩周內,教研員必須把所有的材料完整地交到本中心檔案資料室整理歸檔。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條例由職教中心教研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作補充。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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