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專項安全施工方案

2021-11-04 19:48:06 字數 4335 閱讀 6408

一、挖土施工安全要求

1.使用時間較長的臨時性挖方,土坡坡度要根據工程地質和土坡高度,結合當地同類土體的穩定坡度值確定。

2.土方開挖宜從上到下分層分段進行,並隨時作成一定的坡勢以利洩水,且不應在影響邊坡穩定的範圍內積水。

3.在斜坡上方棄土時,應保證挖方邊坡的穩定。棄土堆應連續設定,其頂面應向外傾斜,以防山坡水流入挖方場地。但坡度陡於1/5或軟土地區,禁止在挖方上側棄土。

在挖方下側棄土時,要將棄土堆放表面整平,並向外傾斜,棄土表面要低於挖方場地的設計標高,或在棄土堆與挖方場地間設定排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挖方場地。

4.在滑坡地段挖方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先了解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地形、地貌及滑坡跡象等情況,並制定相應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

(2)不宜雨季施工,同時不應破壞挖方上坡的自然植被,並事先作好地面和地下排水設施;

(3)遵循先整冶後開挖的施工順序,在開挖時,須遵循由上到下的開挖順序,嚴禁先切除坡腳;

(4)爆破施工時,嚴防因爆破震動產生滑坡;

(5)抗滑擋土牆要盡量在旱季施工,基槽開挖應分段跳槽進行,並加設支撐。開挖一段就要將擋土牆作好一段;

(6)開挖過程中如發現滑坡跡象(如裂縫、滑動等)時,應暫停施工,必要時,所有人員和機械要撤至安全地點,並採取措施及時處理。

二、基坑(槽)和管溝施工安全要求

1.基坑(槽)、管溝的開挖或回填應連續進行,盡快完成。施工中應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溝內,以免邊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壞。

雨季施工或基坑(槽)、管溝挖好後不能及時進行下一道工序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150~300mm一層不挖,待下一道工序開始前再挖除。

採用機械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一層用人工清理,其厚度應根據施工機械確定。

2.基坑(槽)底部的開挖寬度,除基礎底部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設施和支撐結構的寬度。

3.管溝底部開挖寬度,(有支撐者為撐板間的淨寬),除管道結構寬度外,應增加工作面寬度。每側工作面寬度應符合表2-2的要求。

4.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於基坑(槽)或管溝底面標高時,其挖方邊坡可作為直立壁不加支撐。挖方深度應根據土質確定,但不宜超過下列要求:

密實、中實的砂土和碎石類土 1.0m

硬塑、可塑的輕亞粘土和碎亞粘土1.25m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 1.5m

堅硬的粘土2.0m

基坑(槽)或管溝挖好後,應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和安裝工程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應經常檢查坑壁的穩定情況。

注:挖方深度超過本要求時,應按第五條的要求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撐。

管溝底部每側工作面寬度表2-2

注: 1管道結構寬度:無管座按管身外皮計;有管座按管座外皮計;磚砌或混凝土管溝按管溝外皮計。

2溝底需增設排水溝時,工作面寬度可適當增加。

3有外防水的磚溝或混凝土溝時,每側工作面寬度宜取800mm.。

5、地質條件良好、土質均勻且地下水位低於基坑(槽)或管溝底面標高時,挖方深度在5m以內開挖後暴露時間不超過15d的,不加支撐的邊坡的最陡坡度應符合表2-3的要求。

不加支護基坑(槽)邊坡的最大坡度表2-3

6.坑壁垂直開挖,在土質濕度正常的條件下,對鬆軟土質的基坑,其開挖深度宜小於0.75m;中等密度的(鍬挖)土質宜小於1.23m。

密實(搞挖)土質宜小於2.0m。粘性土中的垂直坑壁的允許高度尚可用下式決定:

hmax=2c/k·tan(450-ψ/2)-q/γ

式中 k-----安全係數,可採用1.25;

γ-----坑壁土的重力密度(kn/m2);

ψ------坑壁土的內摩擦角(0),對飽和軟土,取 φ=0;

q-----坑頂護道上的均勻荷載(kn/m 2);

c-----坑壁土的粘聚力,對飽和軟土,取不排水抗剪強度cm(kn / m 2);

hmax-----垂直坑壁的允許高度(m)。

7.基坑深度大於5m且無地下水時,如現場條件許可且較為經濟、合理時,可將坑壁坡度適當放緩,或可採取台階式的放坡形式,並坡頂和台階處加寬1m以上的平台。

8.深基坑或雨季施工的淺基坑的邊坡開挖以後,必須隨即採取護坡措施,以免邊坡坍塌或滑移。護坡方法視土質條件、施工季節、工期長短等情況,可採用塑料布和聚丙烯編織物等不透水薄膜加以覆蓋、砂袋護坡、碎石鋪砌、噴抹水泥砂漿、鐵絲網水泥漿抹面等,並應防止地表水或滲漏水沖刷邊坡。

9.基坑(槽)或管溝需設坑壁支撐時,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等情況進行選擇和設計。支撐必須牢固可靠,確保安全施工。

10.採用鋼筋混凝土地下連續牆作坑壁支撐時,混凝土達到與設計強度後,方許進行挖土方。

11.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壁和邊坡,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陷,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挖方邊坡上側堆土可材料以及移動施工機械時,應與挖方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以保證邊坡和直立壁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堆土或材料應距挖方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1.5m。

在樁基周圍、牆基或圍牆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12.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合理確定開挖順序和分層開挖深度。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於在該處集中排水。

13.基坑(槽)、管溝回填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填土前,應清除溝槽內的積水和有機雜物;

(2)基礎或管溝的現澆砼應達到一定強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損傷時,方可回填;

(3)溝(槽)回填順序,應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層進行;

(4)回填土料、每層鋪填厚度和壓實要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設計允許回填自行沉實時,可不夯實;

(5)基坑(槽)回填應在相對兩側和四周同時進行;

(6)回填管溝時,為防止管道中心線位移或損壞管道,應用人工先在管子周圍夯實,並應從管道兩邊同時進行,直至管0.5m以上。在不損壞管道的情況下,方可採用機械回填和壓實;

14.在軟土地區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除應按照本節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必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應降低至基底以下0.5m~1.0m後,方可開挖。降水工作應持續到回填完畢,採用排水時可不受此限;

(2)施工機械行駛道路應填築適當厚度的碎(礫)石,必要時應鋪設工具式路基箱(板)或梢排等;

(3)相鄰基坑(槽)和管溝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後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順序,並應及時作好基礎;

(4)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後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鄰近四周不得有振動作用。挖土宜分層進行,並應注意基坑土體的穩定,加強土體變形監測,防止由於挖土過快或邊坡過陡使基坑中解除安裝過速、土體失穩等原因引起樁身上浮、傾斜、位移、斷裂等事故;

(5)基坑(槽)開挖後,應儘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0.1~0.3m土層不挖,待作基礎時挖除;

(6)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邊坡頂上或建築物(構築物)附近,應立即轉運至規定的距離以外。

15.膨脹土地區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除按照本節有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場地平整後至基坑(槽)、管溝開挖宜間隔一段時間,以減少基土的膨脹變形;

(2)基坑(槽)或管溝的開挖、地基與基礎的施工和回填土等應連續進行,並應避免在雨天施工;

(3)開挖前應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廢水浸入施工場地或沖刷邊坡;

(4)開挖後,基土不得受烈日曝曬或浸泡。必要時可預留一層不挖,待作基礎時挖除;

(5)採用砂地基時,應先將砂澆水至飽和後再鋪填夯實,不得採用基坑(槽)或管溝內澆水使砂沉落的施工方法;

(6)回填土料應符合設計要求。如無設計要求時,宜選用非膨脹土、弱膨脹土或摻有適當比例的石灰及其他鬆散材料的膨脹土。

第一節一般安全要求

1.使用機械拌製和幫浦送砂漿時,應按本章第五節規定辦理。

2.磚、階磚和小型砌塊等,砌築前均應在地面上用水淋濕(或浸水)至濕透,不應將砌塊運到操作地點時才進行,以免造成場地濕滑。

3.雨季施工不得使用過濕的砌塊,以避免砂漿流淌,影響砌體質量,雨後繼續施工時,應複核砌體垂直度。

4.雨季施工要做好防雨措施,嚴防雨水沖走砂漿,造成砌體倒塌。

5.車子運輸磚、石、砂漿等材料時應注意穩定,不得猛跑,前後車距應不少於2m;坡度行車,兩車距離應不少於10m。禁止並行或超車。所載材料不許超出車廂之上。

6.使用鋼井架物料提公升機運送物料時,應遵守鋼井架物料提公升機有關規定。吊運時不得超載,使用過程中經常檢查,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者,應停止作業及時修理。

7.用起重機吊運磚時,應採用磚籠,並不得直接放在橋板上。吊運砂漿的料斗不能裝得過滿。吊鉤要扣穩,而且要待吊物下降至離樓地面1m以內時,人員才可靠近。

扶住就位,人員不得站在建築物的邊緣。吊運物料時,吊臂迴轉範圍內的下面不得有人員行走可停留。

8.嚴禁用拋擲方法傳遞磚、石等材料,如用人工傳遞時,應穩遞穩接,上下操作人員站立位置應錯開。

9.操作地點臨時堆放用料時,要平放在平整堅實的地面上,不得放在濕滑積水或泥土鬆軟崩裂的地方。放在樓面板或橋道時,不得超過其設計荷載能力,並應分散堆置,不得過分集中。基坑邊1m以內不准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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