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專業合作社章程

2021-11-04 11:58:16 字數 5291 閱讀 357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人發起,於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本社定名為 ,成員出資總額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從事農業生產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作業服務的農民為主體,主要業務是:組織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機械化施藥作業,提供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資訊、技術、培訓、諮詢和農藥銷售、施藥器械維修等服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主要業務內容填寫]。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帳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本社成員以其個人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大餘縣農業局的技術指導和協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援的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專案,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第二章成員

第八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機械化施藥作業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社成員中,農民身份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條凡符合前款規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社成員。

第一十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下同),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資訊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

(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

(四)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帳簿。

(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並進行監督;

(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八)自由提出退社宣告,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與本社作業量或業務交易量(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決權總票數應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 按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 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援理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履行職責;

(四) 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

(五) 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和服務,履行簽訂的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共同發展本社生產;

(六) 不得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 按規定承擔虧損。

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 主動要求通社的;

(二)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 死亡的;

(四) 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條個人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局面申請,團體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退出。其成員資格於該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和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3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向其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本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成員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條件的,在乙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和債務。否則,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六條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及其債權、債務可以一併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成員。

第十七條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由理事會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 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 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 成員共同議決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員(代表)出席,並有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並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通社手續。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的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社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本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每1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

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 選舉和署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 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 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 審議批准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畫;

(六) 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八) 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 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一十) 對有關本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一十一) 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一十二) 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一十三)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社每年至少於財務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 理事會提議;

(三)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長和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 制度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 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 管理本社的財務和財產,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 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 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 聘用或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和其它工作人員;

(九) 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生產經營計畫、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

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開會須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列席,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 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和其它人員聘書;

(四) 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 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九條本社設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注:人數較少的專業合作社可只設執行監事]。監事(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代表)選舉產生。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選舉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和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況;

(二) 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 監督檢查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 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 向理事會長或者理事會提出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 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的作業量或交易量(額)情況;

(八) 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三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如只設執行監事,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二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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