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井技術指標及鑽井時效劃分辦法

2021-10-14 10:00:11 字數 4591 閱讀 1511

1鑽井技術指標

1.1鑽井進尺:是反映鑽井工程進度工作量的基本指標,包括鑽井進尺、取心進尺、地質報廢進尺和自然災害造成的其它報廢進尺,不包括工業水井進尺、鑽井工程報廢進尺和返工進尺。

返工進尺是指回填、重鑽的鑽井進尺,重鑽至原井深後再計算進尺,但未達到原井深而完井則未達到部分計入報廢進尺,多次重鑽多計入返工進尺,返工進尺不作為鑽井進尺上報。工程報廢進尺是指由於鑽井工程事故或複雜造成的報廢進尺,對於探井未鑽達目的層,因鑽井事故決定不再繼續鑽進時,對按設計要求取全取準地質資料的井段,可以計入鑽井進尺,沒有取得設計上要求的地質資料的井段計入工程報廢進尺。

1.2 速度指標

1.2.1 鑽機臺月:

是綜合反映投入鑽井工作的鑽機台數和每台鑽機工作時間長短的指標。由於鑽井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的報廢及返工進尺所消耗的時間一律計入鑽機工作時間,計入鑽機台月數。計算公式:

鑽機臺月(臺月)=各井自第一次開鑽到完成止的全部時間(天或小時)/30天(或720小時)

1.2.2 鑽機月速度:是指一部鑽機工作乙個臺月所完成的進尺。計算公式:

鑽機月速度(公尺/臺月)=鑽進進尺(包括取心進尺)/鑽機臺月

1.2.3 機械鑽速:是衡量單位純鑽進時間內鑽井效率的指標。計算公式:

機械鑽速(公尺/小時)=鑽井進尺(包括取心進尺)/純鑽進時間(包括取心鑽進時間)

1.3 鑽井週期劃分

1.3.1 鑽井週期(鑽井時間):

是指一口井自開鑽時間至完鑽時間的全部時間(天:小時)。開鑽時間是指鑽機完成搬安並試運轉後,鑽頭進入轉盤面開始鑽進的時間;完鑽時間是指完成設計要求的井深或根據地質要求完鑽的井深鑽頭提出轉盤面的時間,如根據地質要求需加深,以完成最終完鑽的井深鑽頭提出轉盤面的時間為準,加深前的電測時間應計入完井時間。

由於口袋不夠需加深鑽進的時間不計入鑽井時間應計入完井時間。鑽井時間不包括中途測試時間、vsp測井、原鑽機試油等時間。

1.3.2 建井週期(建井工作時間):

是完成一口井所需的全部時間,即從一開到完井的全部時間,包括鑽井時間和完井時間。完井時間是指從完鑽時間起到完成時間止的時間。完成時間是指完井作業全部完畢並已安裝好井口裝置。

對於鑽井過程中的中途測試、vsp測井、原鑽機試油等時間不計入建井週期。

2 鑽井時效計算公式

2.1 鑽井時效:鑽井時效=(某項鑽井工作時間/鑽井工作總時間)*100%

2.2鑽井工作總時間:鑽井工作總時間=生產是時間+非生產時間

2.3 生產時間:生產時間=進尺工作時間+固井工作時間+測井工作時間(含中途測井時間、不含測固井質量時間)+輔助工作時間+試壓時間

其中進尺工作時間和固井工作時間:

進尺工作時間=純鑽進時間+起下鑽時間(含短起下鑽時間)+接單根時間+擴劃眼時間+換鑽頭時間+迴圈鑽井液時間

2.4非生產時間:非生產時間=事故時間+修理時間+組織停工時間+自然停工時間+處理複雜時間+其它時間

2.5中途測試時間:中途測試時間=測試前的準備時間+測試時間

2.6 vsp測井時間:vsp測井時間=測井前的準備時間+測井時間

3鑽井時間劃分要求

3.1 鑽井工作總時間:從第一次開鑽始至完井止的生產時間和非生產時間為鑽井總時間,中途測試時間、vsp測井時間、自然災害損失時間、人員整訓時間和其它因素影響損失時間均不得計入鑽井總時間。

3.2 生產時間:按正常鑽井生產工藝設計要求進行的各種作業所需的時間為生產時間。

3.2.1 進尺工作時間:與進尺直接相關的鑽井作業時間為進尺工作時間,包括純鑽進、起下鑽、接單根、擴劃眼、換鑽頭、迴圈鑽井液、短起下鑽、定向作業時間。

3.2.1.1 純鑽進時間:鑽頭接觸井底破碎岩石形成井眼始至鑽頭脫離井底止的時間為純鑽進時間,包括取心鑽進時間和定向造斜鑽進時間。

3.2.1.

2 起下鑽時間:為取得進尺進行起下鑽的時間。起鑽時間為自上提方鑽桿始至鑽頭提出轉盤面止的時間、下鑽時間為自鑽頭進入轉盤面始至下完最後一根立柱接上方鑽桿止的時間、與進尺無直接關係的起下鑽時間不得計入起下鑽時間。

3.2.1.3 接單跟時間:鑽進時自上提方杆始至接上方鑽桿的時間。與進尺無直接關係的劃眼時間不得計入劃眼時間。

3.1.4劃眼時間:鑽進中自鑽頭離開井底始至鑽頭劃眼到井底止的時間,與鑽進無直接關係的劃眼時間不得計入劃眼時間。

3.2.1.

5 擴眼時間:有進尺擴眼時間為自擴眼鑽頭進入轉盤面始至擴眼鑽頭擴眼到原井深止的時間,無進尺擴眼時間為自擴眼鑽頭到達井深開始擴眼作業始至擴眼鑽頭到原井深後提出轉盤面止的時間,處理複雜情況的擴眼時間不得計入擴眼時間。

3.2.1.6 換鑽頭時間:自卸舊鑽頭始至換裝好所需鑽頭的時間,非鑽進中的更換鑽頭的時間不得計入換鑽頭的時間。

3.2.1.

7 迴圈鑽井液時間:為取得進尺所需鑽井工藝要求的迴圈鑽井液時間,包括起鑽前、下鑽後、接單根前、擴劃眼、取地質岩屑迴圈鑽井液的時間;電測、 固井、下套管前、處理事故或複雜情況的迴圈鑽井液時間不得計入迴圈鑽井液時間。

3.2.1.

8 短起下鑽時間:鑽進中起出若干鑽柱進行迴圈鑽井液以檢查或改善井下情況後再下入井內的時間,即自開始起出鑽柱始至下鑽到原井深止的時間。處理事故和複雜情況的短起下鑽時間不得計入短起下鑽時間。

3.2.1.9 定向作業時間:定向作業時間是井口接動力鑽具、定向、測斜等作業時間。因工程事故或井下複雜造成填井側鑽的定向工作時間不得計入定向作業時間。

3.2.2 測井工作時間:

測井工作時間是指按地質、工程設計要求進行的電測、氣測、井壁取心、直井測斜、放射性測井以及保證這些作業順利進行的通井起下鑽、迴圈鑽井液、電測繪解、資料驗收和測井溫所占用的時間。下列情況不得計入測井時間:事故中的測井時間應計入事故時間;電測遇阻進行的通井起下鑽、劃眼、迴圈鑽井液等時間應計入處理複雜情況時間;修理更換電測儀器、等電測車、等電測措施等所占用的時間應計入組織停工時間。

3.2.3 固井工作時間:

按固井設計進行的固井作業時間為固井工作時間。即自下套管或下篩管前通井下鑽始至安裝好井口裝置或鑽完水泥塞的時間。包括測固井質量時間。

下列情況不得計入固井工作時間:固井質量有問題需採取補救措施的,自補救措施開始至結束的時間應計入事故時間;處理套管落井、卡套管、「灌香腸」等時間應計入事故時間。

3.2.4 試壓工作時間:是指對井口裝置和固井後的套管試壓時間。包括鑽井過程及完井過程中對井口裝置的各次試壓時間和對各層套管的是試壓時間。

3.2.5 輔助工作時間:包括準備工作、倒換鑽具、檢查工作、取心輔助工作、調配鑽井液、更換損件及其它輔助時間。

3.2.5.1 準備工作時間:包括鑽開油氣層前的調整和更換鑽井液、防噴、防火、觀察油氣顯示,停鑽後恢復鑽進前的通井、劃眼、迴圈鑽井液、變更設計所需的時間。

3.2.5.2 倒換鑽具時間:更換鑽具位置或規格所占用的時間。利用候凝和處理事故進行的更換鑽具的時間不得計入更換鑽具時間。

3.2.5.3 檢查工作時間:按崗位責任制對裝置、鑽具、工具的例行檢查、整改所占用的時間。

3.2.5.4 取心輔助工作時間:包括裝配取心工具、岩心出筒等時間。

3.2.5.5 調配鑽井液時間:正常鑽進中的調整、更換、配置鑽井液等所占用的時間。處理井漏、溢流等井下複雜情況的調配鑽井液時間應計入處理複雜情況時間。

3.2.5.6 更換易損件時間:是指更換鑽井大繩、絞車剎車片、水龍頭衝管及盤根、各種儀表、控制件密封圈。墊圈和鑽井幫浦的活塞、閥、缸套等所占用的時間。

3.2.5.

7 其他輔助時間:不屬於上述各項輔助工作的輔助時間為其它輔助工作時間,如:地質觀察取樣、校正井架、校對懸重、校對指重表、查詢懸重下降或幫浦壓下降原因等所占用的時間。

3.3 非生產時間:非生產時間是指影響鑽井工作正常進行的時間,包括事故損失時間、修理時間、處理複雜時間、停工時間和其它影響鑽井作業的時間。

3.3.1 事故損失時間:

事故時間是指自發生事故或發現有異常情況證實為事故時起至解除事故恢復原有狀態止的時間,包括處理井噴事故、井下事故、機械事故、人身事故和其它事故進行的一切工藝措施所占用的時間。在處理事故中發生新事故時,事故次數應累計計算,其處理新事故的時間應從新事故發生是起到恢復原事故的時間應計入原事故時間:其它事故是指頓鑽、溜鑽、井下落物、頂天車等事故。

在處理事故過程中發生的組織停工和修理時間不得計入事故時間用分別計入組織停工和修理時間,如等一般的打撈工具、等解卡劑、 等器材、等待上級指示而影響的時間應計入組織停工時間,在處理事故過程中機械裝置損壞後的修理時間應計入修理時間。

3.3.2 修理時間:

是指因機械裝置和地面建築物損壞或運轉不靈而被迫停工鑽井工作進行修理的時間,包括機械動力修理和鑽具修理,機械動力是指動力系統、傳動系統、迴圈淨化系統、提公升系統。不屬於上述範圍的,均列如鑽具修理,如吊卡、吊鉗和卡瓦等的修理。

3.3.3 組織停工時間:是指因生產組織不善、物資器材**不及時或勞動力缺乏等原因造成的停工時間。

3.3.4自然停工時間:是指由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停工時間。

3.3.5 處理複雜情況時間:

是指鑽進過程中發生的處理井下複雜情況所占用的時間,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井斜角超過規定的要求而進行的糾斜以及井壁坍塌需回填重鑽所占用的時間,處理井漏、溢流、氣侵、水侵、鹽侵、石膏侵、粘土侵所占用的時間;因井下複雜時間需側鑽的時間(側鑽時間是指應從打水泥塞的準備工作開始算起到側鑽完止,處理事故的側鑽時間應列入事故時間);處理起下鑽遇阻、井內鍵槽、跳鑽、蹩鑽以及判斷事故錯誤延誤的時間;因導管落井或井架基礎下沉而必須進行處理的時間。在處理複雜情況中發生的修理時間、組織停工時間、事故時間等不得計入處理複雜情況時間,應分別計入修理時間、組織停工時間和事故時間。

3.3.6 其它時間:不屬於上述各項的非生產時間為其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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