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 S08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09 10:02:50 字數 1629 閱讀 9024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編號: ehs-s08

發布時間: 2013-5-1

制定人 : 李勇

批准人 :

1 目的

為了加強物資存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公司員工和財產免受損害,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物資管理場所的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管理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執行部門:倉庫負責部門: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 內容與要求

4.1 倉庫負責人對倉庫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物資儲存場所根據物品性質,分類存放,並在存放區域配備足夠、適宜的消防器材。

4.3 加強物資儲存場所防火、防汛和防盜的安全管理。

4.4 在倉庫、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標誌,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5 確保各種壓力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安全附件必須完好無損。

4.6 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85℃的易燃液體儲罐,應設噴淋裝置,設施的電器開關應設定在防護堤外。

4.7 物品入庫須由物資管理員認真核對、檢驗入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

4.8 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要建立明細臺帳,日清日結。

4.9 對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 危險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誌,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4.9.2 危險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准,經手人簽名後方可出庫,生產剩餘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4.9.3 進入危險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險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4.9.4 裝卸對人身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9.5 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製、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 劇毒物品應單獨存放,不能與其它危險品同存一庫。劇毒品必須實行「五雙」(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檢查)管理辦法。

4.11 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質不能與易燃物品存放一庫。

4.12 對於氣瓶的儲存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a 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 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b 空瓶與重瓶兩者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重瓶不得在陽光下暴曬,也不宜雨淋。盛裝性質相牴觸的氣體不能存放一庫。

4.13 遇水燃燒、易燃、自然等危險品不可在低窪倉庫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 對於存放易燃品的庫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庫內,各級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4.15 倉庫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會使用各種消防器材和各種滅火的方法。

4.16 倉庫保管人員需嚴格執行《倉庫管理規定》,並填寫《車間領料單》、《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物資出門證》、《貨物裝卸證明單》記錄。

5 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倉庫管理規定》

《防火、防爆及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物資收發登記臺帳》

《車間領料單》

《車間產成品(半成品)接收單》

《物資出門證》

《貨物裝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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