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2021-04-23 12:03:17 字數 2544 閱讀 7594

2) 每堆不超過十層,堆置於地板上或貨架上時,應確保地板或貨架之強度足夠。

3) 底部四層,每兩層換一次方向交錯疊放,第五層起每層之堆置方向應相互交替。

4) 堆至第五層以上時,應每五袋減少一袋,使堆垛向內縮排。

5) 檢查堆置地面,不可有鐵釘或尖銳物品。

6) 為整堆搬運方便,可考慮堆放在棧板上。

2.3.3. 油料的儲存要領

1) 油桶如露天存放,應慎防油爛漫受汙染。

2) 桶裝油料之儲存,應注意保持名稱、標誌之完整,並切實嚴禁煙火,標有禁菸標誌、安全標誌。

3) 油料儲存場所,應有適當的防火裝置,油桶應加裝靜電搭鐵。

4) 油料倉庫內,應注意氣候濕度之變化,採用防火建築,存放地點應遠離熱源,通風、採光均應良好。

5) 各項油料分裝、裝罐裝置在不使用時應存於安全場所,固定式分裝裝置及活動式分裝裝置所用的容器管嘴、噴槍等均應分別標明專供何種油料使用,不可任意取用,以防不同油料混合時發生化學反應及產生危險。

6) 存油地點應保持清潔,不得有濺潑油料或其他易引起傷害之物品。

7) 高壓氣體不應和油料存放在同一倉庫內。

2.3.4. 氣體鋼瓶的儲存要領

1) 氣體鋼瓶儲存位置應遠離火源,倘存放於室內時,附近不得另有其他高度易燃物、火爐、散熱器等。

2) 氣體鋼瓶應妥為放置,防止傾倒,並不得存放於公升降機口、門口或其他易被人碰倒之場所。

3) 氧氣瓶不得與乙炔氣瓶或其他燃料瓶同存於一地。

4) 氣體鋼瓶露天存放時,應避免太陽直射。

5) 已用罄之氣體鋼瓶儲存時,應將閥門關緊。

6) 氣體鋼瓶已接通管子,在使用時,閥帽不得任意放置,以防遺失。

7) 氣體鋼瓶存放,應注意瓶上標明氣體名稱之標籤不得遺落、損壞或褪色。

8) 氣體鋼瓶使用時之放置,應有放置架,加裝鏈條捆妥,或用其他方法以防傾倒,並選擇危害最小之地點放置,勿靠近裝置、材料或人員等頻頻移動之場所。

9) 氣體鋼瓶不得與電線接觸。

10) 不得將任何工具、材料或其他物品放置於氣體鋼瓶上,臨時存放也不允許。

2.4. 倉庫安全管理規定

除遵守公司其他安全規章外,倉庫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1) 非倉庫人員未經倉庫人員允許不可進入倉庫。

2) 倉庫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

3) 因倉庫施工需使用明火應報工安課批准,並採取防護措施。

4) 倉庫應有應急出口,不可僅有乙個大門。

5) 倉庫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如消防栓、滅火器等。

6) 倉管人員須經消防訓練合格後方可上崗。

7)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須由公安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8) 倉庫必須確定一名安全防火責任人,並建立健全各項防火規章制度。

9)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方法,做好本職工作。

10) 倉庫物品應當分類,嚴格按照「五距」(燈距、堆距、行距、柱距、牆距)的要求堆放, 不得混存。

11)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有**危險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12) 庫房內不准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電器裝置的周圍和主線槽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

13) 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庫房內不准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14) 倉庫應當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15)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保證隨時好用,確保安全。

16) 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17) 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制定滅火應急方案,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18)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19) 危險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0) 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21) 裝卸危險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防、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22)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23) 倉庫應當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危險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24)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25)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3. 本制度解釋權歸環安部,每年修訂一次;

4.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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