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08 10:25:53 字數 4265 閱讀 259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和範圍

1.1為保證特種裝置本質安全,規範特種作業和人員安全管理,避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中的特種裝置是指:

鍋爐、壓辦容器、壓力管道、起重裝置、焊接裝置和廠內機動車輛。

特種裝置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有關的設施。

1.3本制度中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是指進行特種裝置安裝、維修、保養、操作作業的人員。

第2條職責

2.1裝置動力部是特種裝置管理的主管部門。

2.1.1負責對特種裝置選購、安裝、使用、檢修、維修和維護、登記註冊、報廢等工作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2.1.2負責特種裝置註冊管理和組織法定檢驗工作。

2.1.3負責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的建立和存檔。

2.2有關部門和車間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2.2.1組織在用特種裝置的月檢、日檢工作。

2.2.2協助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取證培訓和複訓教育。

2.2.3組織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裝置點檢、保養。

第二章特種裝置的採購、安裝、改造、維修的資質審查

第3條新購特種裝置,必須對製造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3.1製造單位應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批的並在有效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所購特種裝置的型別、級別、型式、型號/引數,必須與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明細表一致。

3.2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裝置的安裝、改造必須對安裝、改造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安裝、改造應持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在有效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3.3鍋爐、壓力容器的維修單位,必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委託其維修。

第三章特種裝置的註冊

第4條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由製造或安裝單位委託監督檢驗機構對新增特種裝置進行檢驗。

4.1新裝、移裝的特種裝置檢驗、驗收合格後,由購置單位統一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特種裝置註冊手續。

4.2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4.2.1《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

4.2.2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4.2.3操作人員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

4.2.4與維修人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裝置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檔案。

4.2.5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4.2.6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5條將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及相關牌照和證書固定在規定的位置上。《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規定張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第6條將特種裝置註冊資料歸入安全技術檔案,長期儲存。

第四章特種裝置的安裝、大修、改造

第7條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裝置前,專案負責部門必須持有關材料,到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備案時需持以下材料。

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裝置的施工專案合同。

專案施工單位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專案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專案承擔者的名稱、位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絡**等通訊資料。

第8條特種裝置的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裝置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效能進行自檢合格並出具自檢報告後,交給公司專案管理部門,由專案管理部門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第9條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裝置,備案後,使用單位即可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第10條專案管理部門向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

改變原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及有關隱蔽工程的施工情況記錄。

試執行記錄。

第11條施工單位自檢報告,特種裝置驗收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裝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配套土建基礎技術圖樣等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移交公司檔案室存入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第五章特種裝置的報廢

第12條特種裝置或者其零部件,達到或者超過執行標準或者技術規程規定的壽命期限後應予報廢處理。

第13條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裝置動力部應當向該裝置的註冊登記機構報告,辦理登出手續。

第14條廠內機動車輛報廢後,還應將廠內機動車輛牌照交回原註冊登記機構。

第六章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15條裝置動力部負責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特種裝置的法規和標準。

第16條公司應當建立完整、準確的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並長期儲存。

《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

裝置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檔案。

安裝、大修、改造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執行使用,維修保養和常規檢查的記錄。

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裝置故障與事故的記錄。

第17條公司應制定各類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七章特種裝置的檢驗

第18條常規檢查

18.1常規檢查分年檢、月檢、日檢,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執行。

18.1.1對在用特種裝置,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查,對乘載類特種裝置,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並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公升、執行、迴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效能檢查。

18.1.2月度檢查至少應檢查下列專案

a)各種安全裝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b)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c)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備用電源是否正常

d)繩索鏈條及吊索具等有無超過標準規定的損傷。

e)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18.1.3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專案

a)執行、制動等作業系統是否有效。

b)執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雜訊。

c)門聯鎖開關、限位、制動、警示燈等安全、警示裝置是否完好。

18.1.3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18.2定期檢驗

特種裝置定期檢驗週期為二年,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週期為一年。

第八章應急措施

第19條公司每年至少應當組織一次特種裝置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的緊急救援演習,演習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第20條特種裝置一旦發生事故,公司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21條在**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等相關規章或者標準中關於防爆安全技術的要求。

第九章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22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必備條件

年齡必須滿十八周歲以上。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能自覺的遵守安全法規、責任心強。

必須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第23條新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審批手續。

新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由人力資源部正式下達調令。

必須經醫院進行體檢,證明本人沒有防礙從事本工種的疾病和缺陷。

新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公司級安全知識教育,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辦理操作證。

實習期滿後,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作業。

第24條特種作業人員複審、培訓、考核的規定。

24.1凡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按市有關部門之規定,進行複審、培訓、考核。

24.2複審內容

a)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b)進行身體檢查。

c)事故責任者檢查。

24.3複審不合格者,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複審,仍不合格者收繳操作證,由人事部門另行安排工作。

24.4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根據違章嚴重程度或事故情節,吊扣操作證1至12個月,對情節嚴重者,吊銷操作證。

24.5對於安排學習而無故缺席者,或參加學習後經考試未達到要求者,其學習費用,由自已負責。

24.6無論何種原因,未參加培訓或年審者,操作證自行作廢,並不得繼續從事本工種作業。

第十章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要求

第25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

25.1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25.2積極參加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25.3嚴格執行特種裝置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25.4拒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25.5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25.6其他有關裝置、安全等規定。

第十一章附則

26.1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裝置動力部。

13.2本制度從下方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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