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2:34 字數 3467 閱讀 4292

3.5.3試執行記錄;

3.5.4施工單位自檢報告(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除外);

3.6特種裝置驗收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裝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配套土建基礎技術圖樣等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入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3.7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註冊登記後,才可以投入使用。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3.7.1《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每台2份);

3.7.2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3.7.3操作人員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

3.7.4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是製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裝置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檔案,或者與本單位取得特種裝置維修保養資格的人員簽訂的維修保養責任書;

3.7.5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或者本單位維修保養人員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

3.7.6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當由製造企業提供免費維修保養且其期限達到時,必須向註冊登記機構補報本條3.7.4規定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維修保養責任書。

3.8收到註冊登記申請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資料工作,符合《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及本規則規定的,應在《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上填寫有關內容。註冊登記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應將乙份《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交由使用單位存檔,另保留乙份在本單位存檔。

廠內機動車輛完成註冊登記後,還應當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

3.9使用單位必須將特種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及相關牌照和證書固定在規定的位置上。《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規定張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3.10生產管理部工務保障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種裝置專職管理人員必須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特種裝置的法規和標準,並履行以下職責:

3.10.1檢查和糾正特種裝置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3.10.2管理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3.10.3編制常規檢查計畫並組織落實;

3.10.4編制定期檢驗計畫並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3.10.5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3.10.6組織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3.11使用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裝置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執行。檢查可根據裝置的具體情況進行,但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3.11.1對在用特種裝置,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乘載類特種裝置,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並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公升、執行、迴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效能檢查。

3.11.2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專案:

1)各種安全裝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3)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備用電源是否正常;

4)繩索、鏈條及吊輔具等有無超過標準規定的損傷;

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3.11.3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專案:

1)執行、制動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執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雜訊;

3)客運索道、遊藝機和遊樂裝置易磨損件狀況;

4)門聯鎖開關及安全帶等是否完好(當有這些裝置時)。

檢查結果應當作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3.12生產管理部工務保障中心建立完整、準確的特種裝置技術檔案,並長期儲存。使用主體變更時,應隨機移送技術檔案。技術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3.12.1《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

3.12.2裝置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檔案;

3.12.3安裝、大修、改造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3.12.4執行使用、維修保養和常規檢查的記錄;

3.12.5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3.12.6裝置故障與事故的記錄。

3.13特種裝置安裝、操作、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後,方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3.14使用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責任,對特種裝置定期進行維修保養。

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持《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進行,本單位沒有能力維修保養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3.15接受委託的特種裝置維修保養單位,必須與公司簽訂維修保養合同,並對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效能負責。使用部門自行承擔特種裝置維修保養的,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效能由使用部門負責。

3.16在用特種裝置實行安全技術效能定期檢驗制度。生產管理部工務保障中心必須嚴格執行定期報檢制度,按時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

3.17特種裝置產權發生轉讓時,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3.17.1原產權單位應當持擬轉讓裝置的《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及有關牌照和證書,到原註冊登記機構辦理登出變更手續;

3.17.2原產權單位應將特種裝置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檔案、辦理登出變更手續後的原《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2份)、歷次檢驗報告、維修保養和改造記錄等有關資料及其有關牌照和證書,移交給該裝置的產權接收單位;

3.17.3易地重新安裝的特種裝置,新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分別申請備案、驗收檢驗和註冊登記的手續,其《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限重新計算;

3.17.4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裝的,該裝置的產權接收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特種裝置註冊登記表》(2份)並到原註冊登記機構重新進行註冊登記(裝置編號不變),裝置定期檢驗的期限不變。

3.17.5特種裝置產權單位不變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分別申請備案、驗收檢驗和辦理註冊登記的手續,其《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限重新計算。

3.18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裝置,在使用前,承擔維修保養的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

3.18.1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效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雷擊、大風等);

3.18.2發生裝置事故;

3.18.3停止使用1年以上。

經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完全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後,方可以投入使用。實施大修的特種裝置,必須按照大修的有關規定執行。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詳細記錄。

3.19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自行決定封停特種裝置使用且其期限超過1年時,應當報該裝置註冊登記機構備案,辦理停止使用手續。經確認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間,不對其進行定期檢驗。

封停特種裝置期限超過1年但未報註冊登記機構備案的,或者封停裝置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進行定期檢驗。停止使用期限達到並擬重新使用時,應當按照第3.18條的規定履行相應工作。

3.20特種裝置或者其零部件,達到或者超過執行標準或者技術規程規定的壽命期限後應予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該裝置的註冊登記機構報告,辦理登出手續。

廠內機動車輛報廢後,還應將廠內機動車輛牌照交回原註冊登記機構。

3.21使用單位每年至少應當組織一次特種裝置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的緊急救援演習,演習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3.22特種裝置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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