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制度

2021-10-08 10:21:25 字數 2788 閱讀 4069

海南華錦旅業集團股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海南華錦旅業集團股份****(以下簡稱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管理,防範和控制投資風險,保障長期股權投資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含所屬子公司)對子公司及合營專案的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即對能單獨控制、與其他合營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專案的管理。

第三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總裁辦公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各子公司是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決策機構,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許可權進行投資決策。

第四條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應遵循的原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主要投資於有利旅遊主業發展的有關產業;

3、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年投資回報率一般不得低於10%,戰略性投資可適當放寬;

4、實行誰投資,誰負責,誰管理。

第五條**部是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綜合和監督部門,負責長期股權投資專案的彙總、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審批許可權

第六條總部長期股權投資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專案,由總裁辦公會審批。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500萬元且不超過其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10%的專案,由子公司自行審批,報**部備案。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500萬元但超過其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產10%的專案,由總裁辦辦公會審批。

第七條長期股權投資金額超過1000萬元,但不超過2000萬元的專案,由總裁辦辦公會審議通過後,提請執行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長期股權投資金額超過2000萬元,但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公司淨資產10%的專案,由總裁辦公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請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長期股權投資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公司淨資產10%的專案,由總裁辦公會、戰略發展委員會、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請股東大會審批。

以上所述投資金額指對同一專案所做的原始投資和增資。

第三章審批程式

第十條長期股權投資專案投資必須按照「專案選擇、專案立項、專案談判、專案審批、專案實施」等程式進行,確保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可靠性。

第十一條專案選擇首先必須反覆比較、權衡各投資專案優劣,在此基礎上選擇其中有投資價值的專案,組織對投資專案實地考察,進行初步可行性分析論證。

第十二條專案立項

1、專案立項及審批。在對投資專案進行初步可行性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可申請立項。專案申請立項時,需提交立項申請報告。

2、專案盡職調查及可行性研究。專案立項後,視專案需要可聘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由專案負責人組織專案小組或中介機構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出具專案調查報告,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如有必要,可聘請專家進行系統論證。

第十三條專案談判

1、專案談判。專案負責人組織與有關方面的談判,並草擬投資協議。協議須經法律顧問把關,並須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或簽署書面意見。

2、草擬投資方案。投資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擬簽署協議經過初步審查後,須草擬投資方案,連同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報批。

第十四條專案審批根據長期股權投資審批許可權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式。子公司報送的備案或送審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專案立項申請報告;

2、盡職調查報告;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簽署的投資協議;

5、子公司批准檔案;

6、法律意見書;

7、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如適用);

8、審批機構認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專案實施

1、簽署投資協議。投資專案經審議通過後,還需履行公司或子公司合同審批程式,才可簽訂正式投資協議。

2、資金劃撥和產權辦理。財務部門按投資協議規定的期限、金額和方式,經批准後辦理投資資金的劃撥工作。專案負責人及專案小組負責辦理產權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資料存檔專案實施完成後,專案小組須整理完整的專案檔案、資料,原件存檔,相關資料交專人保管。

第四章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投資方應派出股權代表(董事、監事)進入被投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負責投資專案的後期管理工作。對控股的公司還應派出或推薦董事長或總裁、財務總監等高管人員。

第十八條外派股權代表及高管人員的職責

1、科學決策,穩健經營,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合理的投資回報率;

2、參與制定或修改被投資公司《章程》;

3、監督被投資公司按計畫使用資金,如有重大變更,應及時向派出公司匯報,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4、定期(每年一次)向派出公司書面述職,匯報投資專案經營情況,控股的被投資公司按月要向投資公司財務部門上報財務報表,參股的被投資公司按季要向投資公司財務部門上報財務報表;

5、參與被投資公司的重大決策,並在表決之前徵求派出公司的意見,按派出公司的意見行使表決權;

6、對被投資公司出現的重大事項或經營風險及時向派出公司匯報;

7、完成派出公司安排的保障其在被投資公司利益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條外派股權代表或高管人員的考核。人力資源部門年終會同投資管理部門對外派股權代表或高管人員進行考核,並進行相應的獎勵或懲罰。

第二十條各子公司應對被投資公司出現的重大事項或經營性風險及時向總部**部報告,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二十一條各子公司應在每年度結束30天內將本年度長期股權投資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投資情況及下年度經營**等資料向總部**部報告。

第五章投資退出

第二十二條專案負責人應密切跟蹤投資專案,對不再適應公司發展戰略的專案,以及投資風險較高、投資回報較差的專案,由專案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投資退出方案,經可行性論證後,按投資審批許可權提請相關決策機構審批。

第二十三條投資退出方案批准後,由投資方組織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批准之日起執行。

長期股權投資決策管理制度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對 股份 以下簡稱 股份公司 對外長期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控制,控制投資方向與投資規模,防範投資風險,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股份公司內部管理檔案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行為。第3條本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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