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管理細則

2021-10-06 20:53:43 字數 4817 閱讀 728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管理,形成科學、規範、高效的規章制度管理體系,實現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有序、穩定的執行,依據《上級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及上級公司有關規定,針對企業生產、經營、安全、行政、勞動管理等管理活動,以公司名義制定、發布,在全處範圍內具有長期、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第三條本細則不適用標準、公文和公司各級黨群組織的規範性檔案。

(一)標準管理按照標準化體系建設要求執行。

(二)公文管理按照公文處理規定執行,但對涉及到規章制度的公文要按本細則執行。

(三)公司各級黨群組織的規範性檔案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公司規章制度實行統一管理、分級授權、分級分類負責體制。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管理細則的目的

(一)對企業管理的各項業務,每個工作環節的具體執行過程、程式、規範做出明確的規定,指導企業管理的各項業務有序執行。

(二)改變過去制度由部門頒布,造成政出多門,制度間互相矛盾、衝突,部門間職責不清、重複管理或管理脫節的問題,理順管理程式。

第六條規章制度制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規性原則。公司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股份公司、上級公司規定和其它上位制度,下一等級的檔案內容不得與上一等級的檔案內容相牴觸,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規性。

(二)和諧性原則。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

(三)統一性原則。所有規章制度要相互一致,層級清晰,監管有力。

(四)嚴肅性原則。嚴格履行規章制度管理程式,保障規章制度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五)實用性原則。從實際出發,科學設計規章內容,合理確定公司機構、管理人員和員工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和效益。

(六)先進性原則。繼承傳統有效的制度,創新適應企業發展的制度變更。持續改進,不斷修訂完善、提高。

第二章規章制度的管理

第七條公司規章制度體系由基本制度、管理細則、實施細則、管理流程組成,應按照本細則規定程式制定、管理。

基本制度包括:處務會議事制度、處領導辦公會議事制度等。

管理細則是對公司內部管理事務進行規範的管理制度。

實施細則是為實施法律法規和政策,上級公司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實際,對相關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的管理制度。

管理流程是根據內控管理、標準化管理要求,以制度為基礎,統一組織制定的流程化制度。

公司職能部門和直屬單位在授權範圍內對內部事務進行規範的管理規定,可以不經本細則規定程式制定,但在對內發布前,應報公司制度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並應參照本細則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公司參(控)股公司根據本公司章程完善內部規章制度體系,其規章制度制定後對內發布前,應報公司制度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並可以參照本細則進行規範管理。

第八條處部成立企業管理制度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有關處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制度審查委員會是全處各項制度建設的管理機構,全面負責制度的審核、修訂、頒布和廢止工作;制度審查委員會下設職能管理部門,設在企管法規科,負責規章制度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制度審查委員會主任:公司行政正職、黨委書記

副主任:行政副職、總會計師、副總

成員:機關各科室長、基層單位正職。

公司制度審查委員會行使全處性規章制度的審議、批准和廢止權。

第九條企管法規科是公司規章制度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規章制度管理工作的有關具體規定。

(二)組織制定規章制度發展規劃。

(三)審查公司具體規章立項和年度計畫,並督促年度計畫的執行。

(四)指導和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

(五)審核和會簽職能部門起草的公司規章制度。

(六)對公司所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備案管理。

(七)對直屬單位因改革事項或特殊情況需要突破公司以上等級效力高的規章制度按程式研究和批覆。

(八)組織建立並維護公司規章制度資料庫。

(九)組織有關部門對規章制度執行衝突進行協調處理。

(十)組織研究規章制度建設相關問題、清理評價現有規章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條處(黨委)辦公室負責公司規章制度頒布的公文處理。

未經企業管理歸口管理部門審核會簽的規定,處(黨委)辦公室不予辦理行文手續。

檔案室負責規章制度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處長授權負責涉及本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立項申報、論證、起草、送審或制定;負責相關規章制度的實施和下級單位執行規章制度的監督。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科、審計科是規章制度實施的監督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本部門職責範圍對規章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公司規章制度綜合管理部門及各業務職能部門在規章制度制定、管理工作中,應當相互協助、加強溝通,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三章規章制度管理程式

第十四條公司規章制度應按照立項、論證、起草、審查、審議、頒布、解釋、修改、廢止程式進行。

第一節立項

第十五條公司職能部門負責部門管理事項範圍內的規章制度的申請立項和起草工作。各職能部門應根據其職責、管理實際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初步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需制定的規章制度專案,於每年2月28日、7月31日前報企管法規科。於每年一季度結束前向企管法規科報送上一年度規章制度管理工作的全面資訊,包括繼續有效的制度、修訂的制度和廢止的制度。

第十六條申報規章制度立項時,應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一)規章制度名稱及完成時間。

(二)規章制度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初步方案。

(三)與現行相關規章制度的關係。

第十七條企管法規科根據職能部門的申請專案,按照本細則的要求組織審查,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定年度計畫草案,並在每年一季度末提交公司制度審查委員會。

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需要,本著「即用先立」的原則,確定需要增加或調整計畫的,由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議,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可列入年度調整計畫內。

第十八條各職能部門應按照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年度計畫,組織規章制度的論證、起草和報審工作。規章制度年度計畫在執行中需要調整時,由職能部門提出書面原因送交企管法規科,報主管領導審批,並及時通知提出調整的部門或單位。

第二節起草

第十九條公司管理細則或實施細則由業務主管職能部門負責起草,對於業務、職責交叉的規章制度,應由相關部門聯合起草。

第二十條起草時應事先對規章制度制定的必要性、調整範圍和物件、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與現有規章制度的關係、部門職責劃分和主管部門的確定等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其中對重要制度或有爭議的問題,應當形成論證報告。

第二十一條規章制度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依據和目的。

(二)適用範圍。

(三)管理事項。

(四)管理流程。

(五)管理部門和管理物件。

(六)責任及劃分。

(七)頒布生效時間。

第二十二條規章制度格式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名稱規範並符合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公司管理制度名稱一般應使用「細則」「管理細則」或「實施細則」;基本制度一般應使用「細則」屬於規範公司內部事務的規章制度一般應使用「管理細則」;為實施法律法規和政策,上級公司有關規定的規章制度應使用「實施細則」。

(二)內容順序按照總則、分則、附則的先後邏輯排列。

(三)涉及管理事項範圍廣、內容多的可以分章、節、條、款、項、目,涉及管理事項範圍窄、內容少的應直接分條、款、項、目。具體的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需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四)分條描述科學合理、邏輯關係清晰,屬於乙個條文內的事項應採用款、項、目的體例。

(五)文字準確、簡練,容易引起歧義的名詞須作出明確解釋,不得使用沒有定義的簡稱。

第二十三條起草部門完成初稿後,應經過內部的充分討論,討論後完成的草案和論證報告應根據具體內容送相關單位徵求意見。其中涉及管理、規範直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規章制度,應徵求直屬單位意見。

第二十四條被徵求意見單位應認真組織審查,提出修改意見。起草部門應與相關單位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將採納情況予以反饋。

第三節審查

第二十五條起草部門應將修改完善後形成的送審稿及其說明,報送企管法規科,申報應提供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具體規章制度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主要內容包括:論證情況、起草和徵求意見過程、規章制度主要內容、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不同意見等)。

(三)各相關單位的意見。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二十六條企管法規科組織進行複核,複核內容包括:

(一)送審稿和起草說明是否符合本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二)送審稿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起草程式,對不同意見是否協商一致。

(三)送審稿與其它規章制度的銜接情況,是否有與其他規章制度重複或衝突。

(四)檔案格式是否規範。

(五)內容是否符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能夠貫徹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管法規科應及時向報送部門反饋複核意見。

對符合要求的,起草部門按公文管理程式提交會議審議或採用傳簽方式審議簽發。對不符合要求的,企管法規科要提出具體審核意見,退回原起草部門補充、修改。

第四節頒布、執行、解釋、修改、廢止

第二十八條制度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經審議無異議的規章制度草案,進入發布程式;

(二)內容異議較大,仍需進一步調查研究或不符合規定規章制度技術規範的草案,退回原起草部門進行修改、重新草擬或補送有關資料;

(三)因情況變化應當暫緩制定的、制定條件尚未成熟的規章制度草案,說明理由後,即行終止制定程式。

第二十九條經制度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規章制度,採取以下方式發布:

(一)基本規章制度和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等規章,需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待職代會討論通過後由處長簽發;

(二)管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經相關主管領導會簽後,由處長簽發。

第三十條規章制度生效以檔案簽發人簽發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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