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1-10-05 19:45:54 字數 1878 閱讀 3376

一、防護用品配備發放

1、勞動防護用品是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物質條件。各涉及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

2、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本單位的所有工種和類別負責制定,經總經理審批後由相關部門採購並按規定發放,制定發放標準細表,任何個人與部門不得隨意更改發放標準、數量等。

3、全體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保持清潔、整齊,樹立單位良好形象。各部門主管領導必須隨時檢查所在崗位人員勞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對不正當使用行為,經教育不改正者,予以處罰。

4、對於因工作特殊或搶險、救災後,勞保用品損壞、丟失或失去其應有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請,主管領導簽證,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提前報廢、補發或更換。

5、採購人員必須購買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保管人員在發放前要進行驗收,合格後分類存放,防止變質和失效,並建賬登記。

6、庫房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領用手續、規定和標準發放;凡規定以舊換新的物品,一定要交舊換新;凡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的物品,按原價及應使用的年限折舊賠償。

7、在使用期限內離崗時,每位員工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按本單位規定到主管部門辦理銷賬手續,並按一定比例折價。

8、根據不同工種、不同條件,發放不同品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於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傷害將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所配備的勞動用品必須齊全、有效、保質保量,符合國家標準。

9、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必須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10、企業要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進行監督,教育職工合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1、企業應建立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等制度,並建立發放領用臺帳。

1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與工人相同的勞動防即報廢,停止使用。

13、常年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與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生產管理、技術、裝置人員,發給護用品。

14、凡未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進入工作現場的,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權進行處罰。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規定

1、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發標準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本著加強防護、節約實用的原則,按照員工崗位的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性質的不同編制,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2、勞保用品的採購、庫存和發放由材料部組織實施。採購的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其數量根據各單位的需用計畫、結合資金情況和適當庫存嚴格控制。庫存用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變質。

3、勞保用品分長期使用和日常消耗兩大類,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領取、直接發給個人;長期使用的由個人保管,集體使用的上單位確定專人負責和保管,對長期使用的勞保用品要建立登記卡,由領用人或負責人簽字確認。登記卡儲存在勞保用品庫,由保管員管理。

4、員工在企業內部工作調動,卡物隨崗位轉移,待用品到期時按所在崗位新標準發放;員工調出或離職,勞保用品按領用時間折舊,從結算工資扣除,不再交回,同時登出登記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乙個月以上的(含乙個月),停發季度性用品。

三、幾種勞保用品發放的特別規定

1、安全帽

(1)根據所在崗位的特點,發給本人,但離開崗位,必須交回單位,否則按價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內經耐壓衝擊試驗,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

(3)非因工私自損壞者、按折舊年限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按原價兩倍處罰。

2、雨衣、雨靴屬季節時間性備用品,根據實際需要發給單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間如使用人崗位變動,但雨衣雨鞋不得帶走,留給所在單位。

(2)非因工私自損壞者,按折舊年限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按原價兩倍處罰。

3、特殊用品,如電焊、耐酸、耐高溫手套等,按材料領取,並實行交舊領新制度,非因工損壞的照折舊價賠償。

其它未盡事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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