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電工程技術檢驗制度

2021-10-05 19:39:40 字數 1600 閱讀 4055

技術檢驗制度

1、技術檢驗目的和依據

1.1、技術檢驗是用科學的方法對工程中的裝置和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混凝土以及熱工、電工測量元(部)件幷包括施工用各類測量工具等進行檢查、試驗和監督,防止錯用、亂用和降低標準,以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

1.2、檢驗的內容、方法和標準應按國家和行業頒發的有關技術規程、規定和標準;按製造廠技術條件及說明書的要求執行。進口的裝置和材料按供貨合同的規定或標準執行。

2、技術檢驗的組織和責任

2.1、除檢驗數量較小或無能力承擔檢驗的內容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單位進行檢驗外,施工單位應按專案工程需要建設和健全土建、金屬、電工測量、熱工標準等專業試驗室,承擔技術檢驗工作。

2.2、施工單位各類試驗室的資質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的規定和標準,並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認證。

2.3、試驗室應及時、準確、科學、公正地對檢測物件的規定技術條件進行檢驗,出具試驗報告或檢定證書,為施工提供科學的依據。發現問題應立即向質量管理部門或委託單位報告,及時研究處理。

2.4、計量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和行業有關計量管理工作的法令、法規和標準,制定公司計量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規定。並負責公司計量管理系統的管理。

2.5、專案部和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都應設專職計量員。計量員持證上崗,在業務上接受公司計量部門的領導。

2.6、公司和專案部的質量管理部門是檢查、監督技術檢驗制度貫徹執**況的部門,及時處理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報請總工程師處理。

3、技術檢驗相關要求

3.1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裝置,其生產廠應具相應資質並應隨貨提供出廠合格證件和出廠檢驗報告(蓋章的影印件),由**部門接收、保管。出廠證件和試驗報告都應經質量管理部門審核。

3.2、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裝置遇下列情況之一者,使用前均應經檢驗合格使用:

a)出廠證件遺失。

b)證件中個別試驗資料不全、影響準確判定其質量時。

c)原證件規定的質量保證期限已經超過時限。

d)對原證件內容或可靠性有懷疑時。

e)為防止差錯而進行必要的複查或抽查。

f)國家規程、規範規定需要檢驗者。

g)施工合同中有檢驗規定要求者。

3.3、裝置開箱檢驗由施工或建設(監理)單位**部門主持,建設、監理、施工、製造廠等單位代表參加,共同進行。檢驗內容是:

核對裝置的型號、規格、數量和專用工具、備品、備件數量等是否與**清單一致,圖紙資料和產品質量證明資料是否齊全,外觀有無損壞等。檢驗後作出記錄。引進裝置的商品檢驗按訂貨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4、對外委託加工的成品的檢查驗收由委託單位負責。

3.5、施工中的各項檢驗,由工地委託試驗室進行。試驗室及時將試驗報告傳遞給工地保管。試驗不合格者,應暫停施工或停用該產品,並報質量和技術管理部門,重大問題應報告專案部總工程師。

3.6、送變電工程的啟動試驗應按原電力部頒發的啟動除錯和竣工驗收規定進行。

3.7、施工用檢測、試驗和計量器具的管理應按國家或行業法規、規程和標準以及上級的規定執行。使用部門應制定操作規程和保養維修制度,指定專人使用保管。

3.8、施工機械應按出廠說明書和機械管理制度進行正常維護和定期檢查試驗,確保機械健康水平。

3.9、施工檢驗的試驗報告,證明檔案由試驗室提交委託單位整理後交技術管理部門匯集整理,列入工程移交資料或歸檔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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