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工程質量保修協議

2021-10-03 14:46:45 字數 5076 閱讀 9335

1. 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1.1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施工合同約定的所有施工承包範圍內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2 凡屬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質量問題或其他缺陷及由於承包人維修造成業主的相關損失,均屬於承包人保修責任範圍;不屬於承包人責任,但是經由雙方協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應配合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2. 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為該工程集中交付業主的日期,保修期限為:

2.1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終身負責制;

2.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牆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滲漏、管道防滲漏為五年;

2.3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二年;

2.4 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二年;

2.5 供熱及製供冷系統為二個採暖期、供冷期;

2.6 電梯為24個月;

2.7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以雙方合約、國家法規、地方規章、行業規定等中的有利於使用者方的條款為準。均未約定的,按二年計算。

3. 保修人員安排

3.1 承包人承諾,在住宅專案入夥階段的集中維修期,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2 個月以及首次通水、通電、通暖的除錯期內,保證各專業維修人員留駐現場,且每天留駐現場維修人員不少於10名,以完成業主收房時,所提出質量問題的及時整改。上述人員數目需按照發包人要求保證配置,無論增加亦或減少,均需得到發包人專案部之書面認可。

相關食宿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3.2 承包人指派保修負責人為 ,手機號碼為 ;公司負責人為 ,聯絡**為 ,手機號碼為 ;傳真為 ,公司位址為郵編為 。承包人須確保通訊位址準確、傳真號碼有人接聽。

若通訊位址、傳真號碼有變化,須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

3.3 承包人需保證其保修負責人或公司負責人在24小時內均可被發包人聯絡到。保修期內該保修負責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一切保修義務,如更換,承包人須提前乙個月書面告知發包人。

4. 質量保修責任

4.1 在質量保修期內由於承包人工程質量原因給發包人或業主造成的直接和連帶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和保修責任,所需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從工程質量保修金中扣除。

4.2 承包人須指派專人在現場負責維修工作。保修期的頭 2 個月內,承包人應派出足夠的維修和管理人員常駐現場負責維修工作,認真履行保修責任,做到服務周到,隨叫隨到。

維修到場時間要求如下:

(1) 給排水、供電設施及線路、滲水、漏水、出現故障,承包人須在接到通知後2 小時內趕到現場, 6 小時內完成維修工作。

(2)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2 小時內完成搶修工作。

(3) 其他非緊急情況,承包人須在接到通知後 24 小時內趕到現場。

(4) 緊急情況下,在承包人維修人員到達之前,發包人或發包人授權的物業公司可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若無法立即到達,發包人有權立即自行委託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人在 48 小時內支付。

4.3 承包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且經發包人書面致函(含傳真與快遞)承包人1次而未得到響應或改善的,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他人代為保修處理,由此發生的維修費用、賠償費用(含業主損害賠償費用、其他施工方賠償)從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等於解除承包人的任何應負的責任(含整體保修責任)。同時,承包人每次需向發包人支付每次修復、賠償費用的 20% 作為違約金。

(1) 交付集中維修期內,無人維修或維修人員不足。

(2) 承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限內到現場檢查、未提出處理方案、或未按約定的時間進場施工,或未按維修時限完成維修專案並達到驗收標準的,且無發包人簽字認可的延期原因的。

(3) 在接到發包人保修通知後拒不到現場處理。

(4) 在接到發包人保修通知後,雖及時到現場,但在保修過程中不負責任或推諉或保修不力的。

(5) 同一維修事項經過2次維修未能達成驗收標準的,或同類維修問題出現3次未能解決,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函的要求進行整改的。

(6) 承包人的維修方案不滿足發包人要求,雖經多次(二次或二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滿足要求的。

4.4 當出現4.3 條款所列舉的情況時,承包人承諾提供包括材料、技術、前期施工情況的描述等方面的支援和交底予代工施工方。

4.5 承包人的施工質量原因,導致業主書面投訴、業主退房、補償等全部責任、費用及發包人的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從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含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授權發包人全權代表承包人與相關業主進行談判。

4.6 承包人負責保修質量,每次維修完畢,應負責將施工現場清理乾淨並在完成後取得業主和發包人的驗收簽字,所維修專案如在六個月內再次出現同樣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

4.7 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5. 保修安排

5.1 承包人已明確,發包人已將本工程保修事宜的具體組織工作委託給承包人,承包人指定的保修負責人將會盡快與發包人進行工作對接,熟悉並掌握發包人的各項保修制度。

5.2 承包人將認真聽從發包人的指揮排程,積極配合相關安排;維修人員將按發包人提供的服裝統一著裝,服從發包人對著裝、禮儀等方面的要求。期間可能發生窩工、交通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5.3 維修人員在維修過程中不得在客戶面前進行不必要的解釋或施工單位之間責任的推諉。

5.4 承包人接到通知後須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提出保修方案,保修方案應得到業主及發包人的認可。

5.5 承包人完成每項保修工作後,必須經發包人及業主在《維修投訴處理單》上簽字確認,如無業主或發包人的簽字則視為未履行保修職責。業主或發包人的簽字確認僅證明承包人已對發包人通知的工程質量問題進行過處理,但不承擔其他責任。

5.6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crm客戶關係軟體已進行必要了解和熟悉,對於保修中各環節,承包人將按照crm客戶關係軟體的要求執行。並承諾認同crm軟體中所有反映的資料。

發包人有義務對承包人提供crm系統的相關培訓;承包人應指定專人負責與發包人進行crm系統相關的對接工作。

5.7 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維修過程和質量進行監控,必要時可對維修結果進行質量檢測,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5.8 對於因承包人保修內容的質量問題,進而造成其他單位保修內容的質量問題而承包人不具備恢復能力的,承包人同意該單位保修問題的維修費用按其計取方式從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並每次須向發包人支付該單位維修費用的 20% 作為違約金。

5.9 若因交叉施工、業主使用不當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保修內容的質量問題,承包人承諾只要發包人要求,承包人亦會積極履行維修,保證發包人的聲譽和品牌不會受損。最終責任承擔,維修完成後由發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共同確定。

5.10 承包人同意,因保修內容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正常保修費用之外的業主額外索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解決保修問題造成業主進一步增加額外索償的費用亦由承包人承擔。在業主與承包人就索償問題協商無果,經發包人書面敦促但承包人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先行代為賠付給業主,該筆費用從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

5.11 發包人以**形式通知承包人進行保修,承包人須確保保修負責人**24小時開通、傳真**真實有效。若聯絡**有變化,須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如因承包人聯絡**原因導致未能及時收到通知,視為承包人已收到通知,承包人不得對此有異議。

5.12 發包人以函件通知承包人進行保修,承包人須確保通訊位址準確、傳真號碼有人接聽。若通訊位址、傳真號碼有變化,須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如因承包人通訊位址、傳真號變化等原因導致承包人未能及時收到函件,視為承包人已收到通知,承包人不得對此有異議。

對於發包人已寄達的函件,承包人均會收悉並認同函件內容。因承包人原因退件、拒收等情況,均已視為承包人已知悉並同意發包人函件內容,與接收函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3 當維修責任有待進一步界定的情況出現時(隱蔽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承諾作為最後一道施工流程,無條件協調調查問題所在,並提供人工、材料、機具進行現場勘查,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將進行墊支,但問題查明後再由責任方進行承擔。

5.14 所有的甲供材料或分包成品安裝後的成品保護及維修聯絡都由承包人統一協調負責,維修的步驟應遵守恢復原狀、更換、賠償的順序。

5.15 承包人同意保修期滿,在無任何遺留問題,並簽署完發包人的《保修金結算審批表》後(無任何反對意見),承包人再向發包人申請剩餘的保修金。

6. 保修金的支付

6.1 承包人應在保修期滿後向發包人書面提出保修金支付申請,發包人確認工程質量無異議,或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保修責任,發包人承諾在接到申請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保修金的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執行:

(1) 保修期限為一年(含)以內的:

保修期滿且雙方完成結算後支付。

(2) 保修期限為一年以上兩年(含)以內的:

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責任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保修金數額的50%;

保修期滿且雙方完成結算後支付剩餘50%的保修金。

(3) 保修期限為兩年以上五年(含)以內的:

承包人在完成第一年保修責任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保修金數額的50%;

承包人在完成第二年保修責任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剩餘保修金數額的50%;

保修期滿後支付剩餘保修金。

6.2 保修金不計利息。

6.3 保修金的支付並不表示承包人保修責任的結束,保修金結算後,承包人仍應繼續完成第 4.7 款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的保修工作。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6.4 申請單位辦理工程保修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根據合同及結算協議書約定保修期已滿;

(2) 在保修期內已經按合同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配合相關部門及時地做好維修工作。

6.5 具體辦理流程:

(1) 竣工結算時甲、乙雙方應簽訂保修協議,申請單位持結算協議書原件及保修協議到合約物資部領取《保修金結算審批表》(附表三)。

(2) 保修金到期後,合約物資部進行保修金的付款,合約物資部應根據承包人的保修金使用情況確認保修金的餘額。保修金支付流程如下:

申請單位統計維修過程中的扣款明細,物業公司及客戶服務部對保修金扣除明細進行確認。

申請單位按審批表的格式準確無誤的填寫、簽字蓋章(注意:塗改無效)。

申請單位提供付款明細及發票情況以及企業賬號資訊(詳見附表

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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