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意外傷害制度

2021-10-03 14:34:12 字數 2250 閱讀 2843

大山鎮中心小學學生意外傷害制度

一、指導思想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我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校學生意外傷害制度。

二、事故的預防

1、督促學校的每個班、級實施有關安全法律、法規。

2、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的具體辦法和應急預案。

3、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內容。

4、定期檢查班、級落實預防措施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6、緊密與當地公安部門配合,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安保工作,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依法及時查處學校以及周邊結夥鬥毆或敲詐勒索學生等違法行為,維護學校治安秩序。

7、加強對學校門口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疏導工作,並在學校門前路段按照有關規定設定交通警示標誌。

8、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學生疫病預防控制,學校食品和飲用水衛生以及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檢查。

9、學校採取多種形式,針對學生不同年齡的認識能力,對學生進行遵紀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識和自救知識教育。

10、建立學校校園安全保衛和值班制度,加強門衛管理,建立進出校園登記管理制度,校外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學校,學生在課間和其他室外活動期間,安排值班人員巡查,發現學生實施有危險的追逐打鬧或其他危險行為的,及時予以告誡、制止。

11、建立與學生監護人的聯絡制度,及時溝通學生校內、校外的行為表現等資訊,學校將班主任履行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職責的情況記入工作檔案。

12、組織學生參加的勞動、實習、初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並應當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學生活動及往返途中的安全。

13、加強學生課間、參加集體活動等時段的安全疏導工作,避免學生擁擠***故。

14、不斷改善衛生條件,開展健康教育,培養學生的良好衛生習慣。在傳染病、常見病多發期,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疾病的傳播。

15、定期組織教職員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對患有傳染病、精神病等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職員工,不得安排其擔任相應的工作中,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告知學校,並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學校應當給予必要的照顧;患有隔離**傳染病的學生在傳染期內應當隔離**,返校上課必須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

16、學生不得擅自攜帶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進入學校,不得從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

17、學校配合保險機構辦理學校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學校舉辦者承擔,不得向學生收取;提倡學生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三、事故責任

1、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裝置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的。

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活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

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患有需要隔離**的傳染病但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3、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管理並無不妥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非因學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在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學校發生事故的。

學生自行到校或放學後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生事故的。

學生監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護責任;因學生或者監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生或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學校負責管理責任的範圍內,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賠償後,可以依法對該教職員工追償。

四、事故處理

1、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當立即救助受害學生,及時通知其監護人,並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損害擴大。

2、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行政部門。

3、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及時調查事故原因,保全相關證據,保護好現場,並及時通知上級行政部門調查處理。

4、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範圍和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東莞市大山鎮中心小學

二○一一年一月

高丰小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等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1 學校依法履行對學生教育 管理和保護的義務。2 學校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應當建立 健全學校安全管...

小學生的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贛州市西津路小學 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 投保單 保險單 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第二條被保險人應為三周歲以上,在中小學校或幼兒園註冊,身體健康 能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學生或幼兒。第三條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 ...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 受傷學生魏子健,系鋼管廠子校小學六年級 1 學生,監護人 魏春發。乙方 學生梁家裕,系鋼管廠子校小學六年級 1 班學生,監護人 梁成斌 魏子健 梁家裕兩學生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學課期間,在學校操場活動器材上玩耍時,隨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從雙槓上強行拉了下來,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脛骨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