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暫行

2021-10-01 07:26:46 字數 2162 閱讀 939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3年)》,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3.5萬名。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章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高等學校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況,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和預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七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每年5月31日前,**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式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高等學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四章評審組織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定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

第十條高等學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儲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章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三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高等學校全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級財政、教育部門。**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彙總後,填製《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彙總表》(附件2)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彙總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六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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