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管理暫行辦法

2022-06-08 11:36:02 字數 2605 閱讀 1699

根據《廈門大學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實施方案》,學校設立研究生獎學金,用於支付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間的全部或部分學費和生活費,支援他們全身心投入專業學習和科學研究。為規範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一、參評物件

廈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的參評物件為2023年起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委培生、在職生和mba、法律碩士等應用型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國來華留學研究生。定向研究生按定向協議辦理。

二、申請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3.各門課程學習成績合格;

4.在學校規定的學制內;

5.按學校的規定辦理註冊手續。

三、獎學金等級和標準

1.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獎學金原則上按三年評定,直博生按五年評定,等級和標準如下:

特等獎學金:三年全程9萬元(其中學費3.9萬元,生活費5.1萬元);

一等獎學金: 每年3萬元(其中學費1.3萬元,生活費1.7萬元);

二等獎學金:每年2.3萬元(其中學費1.3萬元,生活費1.0萬元);

三等獎學金:每年1.9萬元(其中學費1.3萬元,生活費0.6萬元);

四等獎學金:每年0.6萬元(生活費)。

2.碩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原則上按三年評定,提前攻博學生在獲得博士生資格當年起參評博士生獎學金,碩博連讀學生前兩年參評碩士生獎學金。等級和標準如下:

特等獎學金:三年全程5.1萬元(其中學費3.3萬元,生活費1.8萬元);

一等獎學金: 每年1.7萬元(其中學費1.1萬元,生活費0.6萬元);

二等獎學金:每年1.5萬元(其中學費1.1萬元,生活費0.4萬元);

三等獎學金:每年0.4萬元(生活費)。

四、管理機構

1.學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研究生獎學金的全面工作,指導檢查獎學金的評定和落實情況。

2.研究生院負責於每學年末核定和發布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各等級獎學金名額。

3.學生工作處負責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工作具體的組織與管理、審核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獎學金評定委員會的評定結果、制訂獎學金發放方案等工作。

4.財務處負責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工作。

5.學院、研究院、教學部獎學金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研究生學生工作組共同組建,負責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實施細則和組織本單位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工作。獎學金評定委員會名單和獎學金評定細則報學生工作處和研究生院備案。

五、評定的基本內容

新錄取的學生由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依據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複試成績、受教育經歷和參與科研經歷等進行評定。

二年級以上的研究生按照德育和智育表現進行綜合評定,採用百分制的計算方法。

德育表現評定內容包括學生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和集體觀念等方面。獲得各類表彰、積極參與社會工作和有其他突出表現的,應給予適當加分

智育表現評定內容包括課業成績和科研成績,兩者的比例可根據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實際情況自行調整。

六、評定程式

1.學生工作處每學年末發出評定通知。

2.符合評定條件的學生填寫《廈門大學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表》,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提交申請表和評定實施細則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每學年上報擬錄取研究生名單時同時將獎學金資助物件及類別按規定格式報送學生工作處審核,另報研究生院、招生辦備案。

二年級以上的研究生由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根據學校下達的名額和本單位實施細則組織在校生獎學金評定工作,評定結果必須由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獎學金評定委員會集體討論確定,並在本單位範圍內公示一周。

4.各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公示結束後將評定結果報學生工作處審核。學生工作處審核後在全校範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校領導批准後由財務處發放。

七、獎學金發放

獎學金總額高於學費的,學校每年將學費從獎學金中一次性扣除,剩餘獎學金分十個月平均發放(7、8月不發)。

獎學金總額低於學費的,學校將獎學金一次性扣除抵作學費,學生應及時繳納不足部分。未足額繳納學費的不能註冊。

八、不能參與評定的情形

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者,不得參與評定下一學年的獎學金。獲得特等獎學金的,則取消下一學年獎學金。

1.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者。

2.學位課程考試有一門以上(含一門)不及格者。

3.第一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署名(不論署名次序)公開發表**有剽竊、偽造實驗資料或有其它違背學術道德行為的。

九、其他特殊情形

1.出國、出境留學或者參加國內交流三個月以上的,不予發放離校期間的研究生獎學金。獎學金自離校手續辦理完成日的下個月起停發,回校後自報到手續辦理完成日的下個月起恢**放。已抵扣學費的部分獎學金根據學生離校時間長短由財務處收回全部或一部分。

2.申請休學的,停發獎學金,未發部分待學生復學後轉作當學年的獎學金。復學後不再參評當年獎學金。

3.中途退學的,自退學之日起停發獎學金。已抵扣學費的部分獎學金由財務處根據學生當學年在學時間收回全部或部分。

4.在學研究生支教期間,研究生獎學金照常發放。

5.超過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延期畢業的研究生,自超出學習年限之日起停發獎學金。

6.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辦法由學校研究確定。

十、附則

1.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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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一 評選機構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 成員待定 二 評選指標 由學校每年下達指標 三 評選物件 根據國家和學校的具體規定確定評選物件 四 參評基本條件 一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參評時未受紀律處分。三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 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