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外國語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 試行

2021-10-01 03:01:49 字數 3454 閱讀 1665

關於印發《大連外國語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學校各單位、各部門:

《大連外國語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試行)》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大連外國語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試行

大連外國語大學

2023年9月12日

大連外國語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吸引優質生源,激發研究生刻苦學習、潛心科研、全面發展,促進高層次人才培養,持續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2〕19號)、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219號)、《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220號)、《關於做好研究生獎助工作的通知》(財教〔2012〕221號)、《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遼寧省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和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分為獎優、助學、解困三部分。其中,獎優包含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助學包含國家助學金、三助崗位津貼;解困包含國家助學貸款、特困補助金、新生綠色通道。

第三條獎助學金申請物件為全日制脫產研究生(委培、定向除外)。所有參評物件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四條學校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堅持標準、獎優勵勤」的原則,按照「學生申請、培養單位評審、學校審定」的程式組織獎學金評定工作。

第二章國家獎學金

第五條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社會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條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碩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條國家獎學金指標根據國家下達給學校的總名額,按照各學院(系)參評物件人數,由研究生處按比例下達至各培養單位,並向基礎學科和重點學科適當傾斜。

第三章學業獎學金

第八條學業獎學金用於獎勵勤奮學習、表現突出、潛心科研、積極進取的研究生。

第九條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一等、二等、三等級 ,各等級標準及控制比例見表1。

表1 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標準設定

表1 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標準設定

第十條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一等、二等、三等三個等級,各等級標準及控制比例見表2。

表2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標準設定

第十一條學業獎學金分兩階段實行動態管理。

1、第一階段(第一學年):新生錄取時,根據研究生報考志願,入學考試方式和成績,生源學校及本科階段綜合表現,對研究生培養潛力的評價等進行評定,確定第一階段學業獎學金等級。

2、第二階段(第

二、三學年):根據研究生每學年學習成績、科研成果、綜合表現、導師評價等進行綜合評定,確定第二階段學業獎學金等級。

第四章國家助學金

第十二條國家助學金用於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三條國家助學金標準為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年,碩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

第五章 「三助」崗位津貼

第十四條 「三助」崗位由學校設立,政治思想優良、責任心強、學有餘力的研究生,經導師同意,可申請「三助」崗位,並通過工作獲得崗位津貼。

第十五條研究生「三助」崗位包括教學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

1、教學助理:簡稱「助教」,承擔本科生或研究生部分課程的輔助教學工作。

2、科研助理:簡稱「助研」,承擔導師負責的科研專案中的部分工作。

3、管理助理:簡稱「助管」,承擔本科生輔導員、研究生輔導員、學校管理部門和學院的輔助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三助」崗位津貼的全職崗位津貼指導標準為800—1600元/月,根據崗位要求確定具體津貼標準。

第十七條 「三助」崗位設定及聘任工作,「助教」崗由研究生處和教務處負責;「助管」崗由研究生處和人事處負責;「助研」崗由科研處、研究生處和培養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崗位聘任實行合同管理。設崗單位及導師確認研究生不能勝任工作任務後,可以解聘,但應提前半個月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因故不再從事「三助」工作,須提前半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解聘手續。

第六章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九條因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確實難以支付學費的研究生,可以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完成學業。具體實施辦法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特困補助金

第二十條學校設立特困補助金,主要用於救助遭遇特殊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無法完成學業或遇到重大變故的同學可向所在培養單位申請特困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對於符合申請條件的特困生,培養單位應向學校申請,經批准後由研究生處發放。

第八章新生綠色通道

第二十二條學校設立新生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研究生可以憑當地主管部門開具的困難證明,在沒有完成交費之前,先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其後再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等途徑完成相關事宜。

第九章管理及發放

第二十三條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的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全校評審工作,負責審議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評定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

第二十四條各培養單位應成立由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秘書、研究生輔導員和研究生代表組的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相關獎學金評定細則的制定和初評工作的組織等。

第二十五條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申報及評審程式:

1.符合條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並如實填寫相關**,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申請。

2.各培養單位按學校要求組織評審,通過公開答辯或專家投票方式評選出獲獎候選人。

3.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各培養單位評審結果。

第二十六條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獎培養單位初評結果應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研究生處。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議後,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發文公布獲獎名單。

第二十七條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首先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研究生對培養單位做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復議、裁決。

第二十八條學校將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於每年12月30前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學校向獲獎研究生頒發相應的榮譽證書,並將獲獎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九條國家助學金按10個月平均發放,自研究生註冊入學當月起計發。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學業獎學金,其中部分事項符合條件後可在每學期初申請發放本階段剩餘學制內學業獎學金:

1.逾期不申請者;

2.未按時繳清學費者;

3.未能按照培養方案要求完成規定培養環節者;

4.學術行為不端者;

5.在科研工作和學習實踐中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

6.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第三十一條國家助學金在標準學制內發放,如遇學生退學、畢業、休學、停學、出國(境)、請假、人事檔案轉出等事項,自相關手續辦妥之日起停發國家助學金,其中部分事項期滿辦妥復學手續後重新發放。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4級研究生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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