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藝術學院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2023-02-08 09:15:06 字數 1442 閱讀 70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20號)及《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助學金管理三個暫行辦法》的通知》(雲財教〔2013〕369號)精神,自2023年秋季學期起,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畫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資助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標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發放助學金,每月月底發放。

第五條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偉大旗幟,學習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維護學校形象和榮譽;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團結同學,積極參加集體活動;

4.註冊有效並按時交納學費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不發或停發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1.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於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後再行發放。學生辦理報到之日起恢復其助學金,若月末25日後報到的,次月開始計發;

2.研究生因畢業、結業、肄業、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離校者,按學校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發助學金。每學期開學兩周內無故不註冊者停發助學金。研究生因不註冊等原因自動退學者,停發助學金;

3.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4.有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者,即日起停發助學金;

5.受學校通報批評者停發1個月助學金;受學校警告處分者停發3個月助學金;受學校嚴重警告處分者停發6個月助學金;受學校記過處分者停發8個月助學金;受學校留校察看處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間停發全部助學金;受學校開除學籍處分者,停發全部助學金;

6.在校期間,有一門成績不合格者停發6個月助學金;

7.一學期無故曠課一周及以上者或事假累計兩周及以上者,扣發其1個月助學金;

8.有**抄襲、學術造假等不端行為者停發全部助學金;

9.停發期結束後,本人須向所在院(所)提出恢復享受助學金的申請,報學生工作部(處)審批後,方能恢**放。停發期未享受的評優評獎、助學金以及各類補助專案,不予補發。

第七條二級學院及相關教學單位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進行審核並負總責。

第八條如遇本辦法規定未涉及的其它情況,由各二級學院或部門報學生工作部(處),由學生工作部(處)討論後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碩士研究生助學金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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